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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在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协调,导致诉讼效率没有得到更大提高。
关键词:宽严相济;检察;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措施也得到进一步推广。然而,由于当前检察工作中的有些做法与该政策还不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中的运行,本文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与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不相协调,甚至格格不入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情况
2006年底,高检院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和基本方针,明晰了执法办案中从宽从严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2007年初,高检院又相继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增强了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面对当前刑事发案高位徘徊的严峻形势,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到该严则严。2007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920766人,同比上升了3.3%;提起公诉1082487人,同比上升了8.4%;查办职务犯罪40753人,同比上升了1.8%。另一方面,依法对轻微犯罪案件从宽处理,做到当宽则宽。主要是对属于初犯、从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和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起的案件以及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确需提起公诉的,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如,200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因犯罪情节轻微的50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执法办案实际出发,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改善了执法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作用,切实防止因为强调“严打”中的协调配合而放弃监督、因为实行宽严相济而放弃监督现象的发生。2007年,检察机关共纠正漏捕16173人,纠正漏诉13208人,提起刑事抗诉3053件,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前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间存在的冲突
1、传统“从重从快”的执法思想和办案方式还没有彻底根绝。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上的作用,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从刑事诉讼角度看,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但不是唯一的强制措施,如果案件不论大小,犯罪不论轻重,都要逮捕后经过三、四个月的法定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没有起到挽救失足者的目的。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因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而对轻微犯罪人员则应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
2、现有的考评考核方法不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在检察机关的考评考核办法中一般都强调批捕率和起诉率要保持一定的水平,这是和过去严打方针的大环境相适应的,是检察机关认真、积极工作的一种表现,是严厉打击犯罪的要求,逮捕率,起诉率偏高,不捕率和不起诉率偏低。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逮捕手续和起诉工作中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工作方式,对案件没有严格区分轻重,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起诉案件大部分都批捕和起诉了。一方面这是严打的要求,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一种表现,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批捕和起诉的案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不予批捕、不予起诉就能化解纠纷,缓解矛盾,降低司法成本。事实上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大多案件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如果我们能从为民办事的角度考虑,在批捕或起诉时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3、检察机关对自身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控制严格,导致了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不符,出现执法实践的两难。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严厉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除确有必要,一般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单位的帐户或者重要业务资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控制严格,往往是立案后就必定移送法院起诉,导致办案人员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缩手缩脚。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检察机关执法思想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冲突。所以,如何处理贯彻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量化考核指标的关系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三、破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前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间存在冲突的路径设计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做到该严则严。“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资源犯罪。对于上述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确保社会稳定。二是慎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化解矛盾,做到当宽则宽。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过、自愿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对于一些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可以考虑不予逮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对于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确需起诉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轻缓处理。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以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也要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2、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区别对待,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一方面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严厉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除确有必要,一般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单位的帐户或者重要业务资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3、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公平正义。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完善立案机制,将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违法立案件及时得到纠正。在刑事抗诉工作中,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对于第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在控申接待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要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5、改变现有的考评考核办法,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和不起诉率的做法。现在基层检察院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高是由于考评考核办法起了一定的导向作用,在这种导向作用下,检察机关一味地强调批捕率和起诉率,没有把及时缓解矛盾和化解纠纷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应以“为民着想,为民办事”出发,在批捕和起诉时多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地化解纠纷,缓解矛盾,避免矛盾进一步的恶化。所以,探讨新的更完善和科学的考评、考核办法,建立正确、科学的导向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王学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正义网2007-3-12.
[2]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新华网2006-12-9.
[3]莫洪宪、高锋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实践考察,《人民检察》2007(4).
[4]林世钰:扩大不起诉,《人民检察》2003(6).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6]《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
[7]贾春旺2006年12月19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
关键词:宽严相济;检察;工作机制;办案方式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措施也得到进一步推广。然而,由于当前检察工作中的有些做法与该政策还不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中的运行,本文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与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不相协调,甚至格格不入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情况
2006年底,高检院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和基本方针,明晰了执法办案中从宽从严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2007年初,高检院又相继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增强了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面对当前刑事发案高位徘徊的严峻形势,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到该严则严。2007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920766人,同比上升了3.3%;提起公诉1082487人,同比上升了8.4%;查办职务犯罪40753人,同比上升了1.8%。另一方面,依法对轻微犯罪案件从宽处理,做到当宽则宽。主要是对属于初犯、从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和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起的案件以及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确需提起公诉的,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如,200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因犯罪情节轻微的50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执法办案实际出发,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改善了执法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作用,切实防止因为强调“严打”中的协调配合而放弃监督、因为实行宽严相济而放弃监督现象的发生。2007年,检察机关共纠正漏捕16173人,纠正漏诉13208人,提起刑事抗诉3053件,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前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间存在的冲突
1、传统“从重从快”的执法思想和办案方式还没有彻底根绝。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上的作用,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从刑事诉讼角度看,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但不是唯一的强制措施,如果案件不论大小,犯罪不论轻重,都要逮捕后经过三、四个月的法定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没有起到挽救失足者的目的。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因此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而对轻微犯罪人员则应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
2、现有的考评考核方法不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在检察机关的考评考核办法中一般都强调批捕率和起诉率要保持一定的水平,这是和过去严打方针的大环境相适应的,是检察机关认真、积极工作的一种表现,是严厉打击犯罪的要求,逮捕率,起诉率偏高,不捕率和不起诉率偏低。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逮捕手续和起诉工作中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工作方式,对案件没有严格区分轻重,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起诉案件大部分都批捕和起诉了。一方面这是严打的要求,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一种表现,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批捕和起诉的案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不予批捕、不予起诉就能化解纠纷,缓解矛盾,降低司法成本。事实上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大多案件都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如果我们能从为民办事的角度考虑,在批捕或起诉时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3、检察机关对自身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控制严格,导致了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不符,出现执法实践的两难。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严厉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除确有必要,一般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单位的帐户或者重要业务资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控制严格,往往是立案后就必定移送法院起诉,导致办案人员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缩手缩脚。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检察机关执法思想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冲突。所以,如何处理贯彻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量化考核指标的关系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三、破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前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间存在冲突的路径设计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做到该严则严。“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资源犯罪。对于上述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确保社会稳定。二是慎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化解矛盾,做到当宽则宽。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过、自愿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对于一些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可以考虑不予逮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对于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确需起诉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轻缓处理。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以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也要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2、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区别对待,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一方面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严厉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除确有必要,一般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单位的帐户或者重要业务资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3、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公平正义。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完善立案机制,将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违法立案件及时得到纠正。在刑事抗诉工作中,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对于第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在控申接待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要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5、改变现有的考评考核办法,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和不起诉率的做法。现在基层检察院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高是由于考评考核办法起了一定的导向作用,在这种导向作用下,检察机关一味地强调批捕率和起诉率,没有把及时缓解矛盾和化解纠纷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应以“为民着想,为民办事”出发,在批捕和起诉时多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地化解纠纷,缓解矛盾,避免矛盾进一步的恶化。所以,探讨新的更完善和科学的考评、考核办法,建立正确、科学的导向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王学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正义网2007-3-12.
[2]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新华网2006-12-9.
[3]莫洪宪、高锋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实践考察,《人民检察》2007(4).
[4]林世钰:扩大不起诉,《人民检察》2003(6).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6]《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
[7]贾春旺2006年12月19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