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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过去几十年间,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规模日益扩张,并在跨越全球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中确立了自己的重要地位。随着全球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力图通过研究非政府组织在信息高速发展的国际社会所起到的作用,来揭示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信息时代;国际法
信息高速化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五岁的小孩到大学的教授每天都沉浸在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变化中。信息储存和传递媒介的多样性改变了人们的沟通方式,对社会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法律都产生了潜在的重大影响。信息化时代会对国际法产生重要影响吗?众多事实已经表明,国际法和国际法体系必然会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作出改变,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最为显著例子之一即是科技和信息时代正改变着国际法体系下非国家主体的权力分配,诸如国际政府组织和非国际政府组织,在以前,他们的决策权都主要由国家所保留,而现在则呈现出国家权力相对下降、非国家主体权力上升的趋势,这一趋势的重要动力即电脑和电信业的革命。逐步运用于生产实践并可为大众所接触的科学技术,打破了政府采集管理大量信息的垄断,减少了大众对政府的盲目遵从,使得国家在信息领域不在是绝对的权威。这一变化从冷战结束后就开始加速发展,到目前,国家权力和结构在国际法原理上的逐步减弱,对维系了300年的国际体系的基本运行原理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西方有学者认为与其将注意力集中在拓宽管辖的概念上,不如超越与国家联系过于紧密的政府,这才是二十世纪末应有的先行观念。另一个对国家权力提出挑战的因素是全球化。全球化的战略性行为超越了国家边境的限制,而各个国家权力的划分正是基于其对领土边境的维持,这无疑又对国家提出了直接的挑战,同时也是对政府行使国内主权能力的一种威胁,甚至是对民主政治本身的一种威胁。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有人提出将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相结合,建立一种更加具有活力、反应更加灵敏的管理机构,来阐明全球共同的政策,用以维护跨国组织的共同利益。
学术界一致认为,推动国际法运行的动力目前主要被划分为两种:(1)以国家为中心的后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2)受控于印刷文字的古腾堡信息体系。前一种已经被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而后一种到目前为止也较少有人关注其对国际法所产生的影响。
一、在国际法环境下信息的作用
比起其他科技的革新,信息方面的革命对法律产生的影响更加显著,这一论断已经得到学者们的广泛承认。其他新科技,像核能动力或者生物科技或者医学的发展,引起了一些法律学说领域的重新评价,然而,信息科技是不同的,它对法律提出了非常与众不同的挑战。其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虽然信息环境中的任何改变对社会中存在的一切公共机构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对法律的影响尤为重要。法律不仅仅是接触所有其他社会公共机构的程序,而更重要的是一个以信息和交流为基础定位的公共机构。
在二十世纪末,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的复杂性,使得作出决策所需信息量的标准显著提高。观察分析二十世纪可以发现,使用各种机构公布的信息和其提供的信息的模式,在二十世纪最后十年,已成为信息时代有利发展态势的主动力。非政府组织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提升了我们对信息时代的感知,而从另一方面可以说信息时代是他们首先帮助建立的。
虽然信息的重要性似乎不能动摇近来存在于国际关系、国际公共机构和国际法中的理论,但是,信息的泛滥和涉及主体多样性的急剧扩张,迫切要求处理信息的新模式。此外,信息资源的“私有化”对管理和法律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学者将国际组织作为处理信息的新模式,将其视为国际组织生命中的第三次主要发展潮流,这引发了国际公共联盟的成立,其主要关注存在于非政治领域内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早在以前,欧盟和海牙和平会议就都反映出,信息对寻求安全和解决严重政治问题的重要性,但第三次发展潮流则是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越来越复杂表现。因而,可以说,二十世纪国际公共机构(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部分可归结于对集体行动必要信息的需求。
二、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理解的转变
1648年现在的国际体系刚刚出现,国际关系的决策权被赋予独立的自治国家,他们能够控制发生于其边境内的活动,并能在国际社会上平等的行使其职权。由于那一时期的宗教战争,无法建立一个长期存在的、分等级的权力模式,而使得权力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一百五十年后,一个新的可能性出现了,这一被政府取代的管理模式需要超越政府本身进行扩张。新国际事务关系的出现,导致了非政府组织在量和质上的不同。
信息对当代管理的重要性意味着,拥有信息的人将会影响政治和法律进程。方便快捷的信息流极大的扩张了国际交往途径的深度和广度。非政府主体拥有更多的机会来组织和宣传他们的观点。因而,未来既不依赖于国家专有也不依赖于国际关系:以地理划分的国家将会继续在信息时代构建其政治理念,但是他们将更少的依赖物质资源,而更多的依赖他们在各种多变信息不断出现的今天仍旧使公众保持信心。今天对管理者这一概念的理解应当是宽泛的,它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使在这一范围内的这些人和机构能够不断向前、满足他们的需求、并实现他们的愿望,而国际法将会在这一新环境下运行。
初期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议题经常与相关团体相联系,突出表现为技术专家经常协助制定政策。例如,19世纪初的一些私人国际协会,正如他们的名称一样,代表了其在某一特定领域所享有的广泛共同利益,这种协会创造了定期会议机制,有许多还设立了永久性的秘书处。这些组织曾经所取得的成就,现在仍然对政府行动和促进全球行动有着重大影响、具有重要价值。在世界大战期间,国家通过设立国际协会和委托机构自愿联合行动,扩大了他们的活动范围,甚至还组成了国家联盟和国际法院。相对于官方组织,私人组织在科学的战事国际法方面拥有诸多优点,对“广泛的社会福利”更加关注,其会员将法律智慧与其他社会规范中的智慧相结合,将世界问题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在这一较早时期,非政府组织的地位通常被视为情报提供者。国际法在这时随着非政府团体组织的科学活动不断发展,而不是因为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对这些组织进行有意识的关注
当代国际法不在那么严格,而拥有更大的包容性——非政府组织正获益于这种改变。这一见解最早出现于Philip Jessup教授(前任国际法院大法官)的著作和想法中,被抽象为“跨国法律”。“跨国法律”这一术语包括所有规范跨越国境线的行为或者事件的法律。不论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国际法都包括在内,其主体可能包括个人、公司、国家、国家机构或者其他团体。今天,国际法学者和从业者进一步的接受了Jessup的观点,例如,越来越多的非政府跨国主体正在成为人权领域的主要力量,他们效忠于世界秩序价值而不受国家领土的约束。非政府组织也越来越具有施加压力的能力,经常通过直接行动确保具有建设性结果的出现。国际法并不是规则,而是一个标准化的体系,为达到共同的价值目标而设立。应当拒绝传统的狭隘的国际法“主体”和“客体”概念,而倾向于“国际法律参与者”这一词语,包括个人、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制定程序中所有的这些参与者都是公开的、具有竞争性的,每个人都应赋予参加认定和清晰说明其所认为的应该被发扬的价值的权利。
现在,非政府组织已经积极的参与到问题认定和价值设立的行动中来,进一步朝着具有“权威性决策权”——最终决定国际法的目标迈进。但是,多少有些讽刺意味的是,虽然国家长期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提供对整个决策起着致关重要的信息,而非政府组织却很难在具有权威性决策权的桌子上找到一个位置。虽然非政府组织已经处于重要地位,其对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的影响使得他们对成为权威决策者之一更加接近,但其仍然还不是权威的决策者。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全球化和科技信息化是否会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地位。
三、信息时代下非政府组织地位的提升
当代环境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制定中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创造了机会。这一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国际法的关注点,从关注国家向关注于个人转变。有一种理论将这一转变归因于国家中心模式发展前景缩小这一事实。有些特定领域仅仅依靠国家力量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成为问题,例如:无力的环保、疲软的经济、虚弱的政治发展和对人权的滥用。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非政府组织运作中的扩大“行动主义”政策所致。例如,来自于国际法联合委员会在文化遗产法的第二部分报告中论述到“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不论是定义规则的大量程序还是贯彻实行强行法都受到政府间协议和习惯的约束”。
许多问题技术上的参与主体现在面临着政策制定者不断的督促,促使他们更善于接受专业信息,这些参与主体已经有着数十年,甚至是数世纪的历史。新技术和层次不穷的复杂的技术方面的全球问题,使得决定制定者对其政策环境掌控的不确定性不断增长。因此,开始于19世纪90年代的非政府组织发现,在科技发展出一系列新功能可以跨越国境时,其以传统的19世纪的角色为基础的地位将在的同一时间得到提升。
政府间组织受制于政府,从另一方面为突显非政府组织贡献了力量。由于政府看起来越来越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满足政府间组织的财政需求,政府间组织只有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协调才可以获得广泛的私人资助。但是,这一实践的结果之一,可能夸大了非政府组织能够执行广泛活动的能力。拥有信息、资源和决策制定权可能在其长期发展中,对市民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秩序和权威构成一种严重威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国际法对给予非政府组织完全一致的共享权利的犹豫不决,正是处于对这一情形的考虑。
在结构上,国际法仍然受到当前必须由主权国家管理跨越国境行为这一情形的拘束。可改变已经发生,虽然速度还很慢,但国际法在结构上却容纳了新的主体和新的声音。复杂的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来自于像非政府组织一样的非国家主体的压力加速了这一变化。非政府组织的运行并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中,他们需要经常通过和国家的合作而获得地位。虽然有大量的事实表明,许多领域的新主体以前都由国家保留,但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定框架正在出现。而现在的工作就是评估传统的法律制定框架还需要多久才能扩展到让非政府组织在新信息环境下容入其中。
许多学者都承认非政府组织对当代国际法某些领域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这些领域包括个人的福利、人权、性别种族平等、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本土权利、非暴力冲突决议、可供分享的民主政治、社会多样性和社会经济正义。从国内到国际调动资源,这是自发的、本土的、特别关注于某一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特性,这使得他们成为国家的辅助团体和国家、国际组织及机构间有益的互动。通过提供中介桥梁,非政府组织补充了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向非政府组织进行咨询的主要目的是使得政府能够获取并利用由这些团体提供的广泛专家意见,第二目的是提供政府抽象的决策与民众实际需要和愿望之间的必要联系。虽然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巨大,但是对国际法来说,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决策的权威性。“决定组织效力的主要因素是这些组织的合法性,而合法性与他们决策过程的民主性、透明度和行使权威团体的代表本性相关联。”虽然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帮助非政府组织成为权威决策者,但是国际法制定过程的松散和各式的框架使得非政府组织很难明确表达为处于全面的法律制定者地位。然而,随着国际法制定更具连续性和反复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机会和他们信息收集的能力很可能得到提升。
非政府组织从发表鉴定结论到监控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否顺从和执行国际法律义务,正不断扩大着其职能范围。国际法律秩序是不断进化的,特别是对一些新领域来说,更是要求广泛形式的变化和发展。非政府组织通过参与预备性活动,已经在联合国发起人政府间会议上得到承认,在一定程度上也获得会议本身的承认。最近增加的相互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论坛的参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或类似于政府间的工作或补充了政府间的工作的不足。但是,在北京举行的妇女会议上对非政府组织地位和角色的尖锐争论,仍然预示着非政府组织在权威决策方面存在着争议。
传统上,非政府组织帮助构造了条约用语,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其工作是通过国家授权来进行的。但日益增加的是,他们同样帮助监控、服从和执行。非政府组织能够从多方面进入这一进程,从制造压力——提出要求——并随着标准改变,到参与条约起草会议。条约正越来越多的不被看作为是一种静态的标准声明,但是,有组织性的实体却仍坚持不作改变来应对新的偶发事件,这使得非政府组织拥有了更多的机会去影响标准。在具有15历史的国际捕鲸委员会中,非政府组织的多重角色表现的尤为清楚。在联合国全体大会中提出的允许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代表权的提议阐明了这一新模式。联合国机构像全体会议一样志力于“创建和修整当代国际法”。今天,大多数国际法上所取得的发展经常是从这些论坛有关提议、报告、决定条约或协议的争论中取得最初或者实质性帮助的。在那里,不同组织的代表、国家和其他利益团体聚集到一起,阐述重要的共同关注的国际问题,有时这些努力达成了解决问题的一致同意并且用标准化的方式表示将得到普遍实施,但在其他时候,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通过国际关系的中介机构或者专门的国际协会在其后的国际论坛中被提出,形成惯例而得以发展。
四、结论
非政府组织地位的扩张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其能够在国际法的发展方面具有建设性,甚至决定性。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结构看起来似乎很松散,对其仍有大量的分析工作要做。例如,在法庭中,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立法上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使国际公众对组织发生兴趣、提起案件诉讼或者干预当事人、充当法院或当事人指定的发现事实或法律分析的专家、起证明作用的证人或是作为法官的顾问参与到程序中,法官顾问的角色比起在整个案件中配备专业人事更加节约和不耗时。
今天,我们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挑战——使国际法适应用信息时代所编织的新社会结构,而不断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正是题中之意。频繁的跨境接触与交流的急剧增加,既要求更加复杂也要求更加自由的国际法律职责和框架去支持他们。法律制定和发展的更加强烈的进程促使国际法远离规则定位,而面向考虑价值、框架和程序。在这一环境下,私人主体(公司、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拥有机会帮助决定哪一个问题应当受到政府注意。非政府组织是否会推进全球化管理和民主化社会的进程,取决于如何发挥他们的长处,如何将他们与各方利益、不同国家和国际公共机构相联系。近来的理论和实践证实,非政府组织是全面了解当代国际法律和政治进程是一个重要因素,拥有在各方面提升人权和发展国际法的潜力。当下全球进入了信息时代,这为非政府组织行使其能力提供了许多途径,诸多实例表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已经发生了转变,从抑制国家行为到设置和操纵国际议程。可以预见,在全球信息时代下,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将继续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 Jessica T. Mathews, Power Shift, Foreign Aff., Jan./Feb. 1997
[2] 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and Process: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1 (1994).
[3] NON-STAT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LAW: A CHALLENGE OR A BLESSING 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Summer, 2005.
[4] 李红利.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动因与功能[J]分析兰州学刊.2007(5)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信息时代;国际法
信息高速化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五岁的小孩到大学的教授每天都沉浸在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变化中。信息储存和传递媒介的多样性改变了人们的沟通方式,对社会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法律都产生了潜在的重大影响。信息化时代会对国际法产生重要影响吗?众多事实已经表明,国际法和国际法体系必然会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作出改变,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最为显著例子之一即是科技和信息时代正改变着国际法体系下非国家主体的权力分配,诸如国际政府组织和非国际政府组织,在以前,他们的决策权都主要由国家所保留,而现在则呈现出国家权力相对下降、非国家主体权力上升的趋势,这一趋势的重要动力即电脑和电信业的革命。逐步运用于生产实践并可为大众所接触的科学技术,打破了政府采集管理大量信息的垄断,减少了大众对政府的盲目遵从,使得国家在信息领域不在是绝对的权威。这一变化从冷战结束后就开始加速发展,到目前,国家权力和结构在国际法原理上的逐步减弱,对维系了300年的国际体系的基本运行原理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西方有学者认为与其将注意力集中在拓宽管辖的概念上,不如超越与国家联系过于紧密的政府,这才是二十世纪末应有的先行观念。另一个对国家权力提出挑战的因素是全球化。全球化的战略性行为超越了国家边境的限制,而各个国家权力的划分正是基于其对领土边境的维持,这无疑又对国家提出了直接的挑战,同时也是对政府行使国内主权能力的一种威胁,甚至是对民主政治本身的一种威胁。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有人提出将政府组织和私人组织相结合,建立一种更加具有活力、反应更加灵敏的管理机构,来阐明全球共同的政策,用以维护跨国组织的共同利益。
学术界一致认为,推动国际法运行的动力目前主要被划分为两种:(1)以国家为中心的后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2)受控于印刷文字的古腾堡信息体系。前一种已经被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而后一种到目前为止也较少有人关注其对国际法所产生的影响。
一、在国际法环境下信息的作用
比起其他科技的革新,信息方面的革命对法律产生的影响更加显著,这一论断已经得到学者们的广泛承认。其他新科技,像核能动力或者生物科技或者医学的发展,引起了一些法律学说领域的重新评价,然而,信息科技是不同的,它对法律提出了非常与众不同的挑战。其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虽然信息环境中的任何改变对社会中存在的一切公共机构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其对法律的影响尤为重要。法律不仅仅是接触所有其他社会公共机构的程序,而更重要的是一个以信息和交流为基础定位的公共机构。
在二十世纪末,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的复杂性,使得作出决策所需信息量的标准显著提高。观察分析二十世纪可以发现,使用各种机构公布的信息和其提供的信息的模式,在二十世纪最后十年,已成为信息时代有利发展态势的主动力。非政府组织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其提升了我们对信息时代的感知,而从另一方面可以说信息时代是他们首先帮助建立的。
虽然信息的重要性似乎不能动摇近来存在于国际关系、国际公共机构和国际法中的理论,但是,信息的泛滥和涉及主体多样性的急剧扩张,迫切要求处理信息的新模式。此外,信息资源的“私有化”对管理和法律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学者将国际组织作为处理信息的新模式,将其视为国际组织生命中的第三次主要发展潮流,这引发了国际公共联盟的成立,其主要关注存在于非政治领域内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早在以前,欧盟和海牙和平会议就都反映出,信息对寻求安全和解决严重政治问题的重要性,但第三次发展潮流则是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越来越复杂表现。因而,可以说,二十世纪国际公共机构(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部分可归结于对集体行动必要信息的需求。
二、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理解的转变
1648年现在的国际体系刚刚出现,国际关系的决策权被赋予独立的自治国家,他们能够控制发生于其边境内的活动,并能在国际社会上平等的行使其职权。由于那一时期的宗教战争,无法建立一个长期存在的、分等级的权力模式,而使得权力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一百五十年后,一个新的可能性出现了,这一被政府取代的管理模式需要超越政府本身进行扩张。新国际事务关系的出现,导致了非政府组织在量和质上的不同。
信息对当代管理的重要性意味着,拥有信息的人将会影响政治和法律进程。方便快捷的信息流极大的扩张了国际交往途径的深度和广度。非政府主体拥有更多的机会来组织和宣传他们的观点。因而,未来既不依赖于国家专有也不依赖于国际关系:以地理划分的国家将会继续在信息时代构建其政治理念,但是他们将更少的依赖物质资源,而更多的依赖他们在各种多变信息不断出现的今天仍旧使公众保持信心。今天对管理者这一概念的理解应当是宽泛的,它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使在这一范围内的这些人和机构能够不断向前、满足他们的需求、并实现他们的愿望,而国际法将会在这一新环境下运行。
初期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议题经常与相关团体相联系,突出表现为技术专家经常协助制定政策。例如,19世纪初的一些私人国际协会,正如他们的名称一样,代表了其在某一特定领域所享有的广泛共同利益,这种协会创造了定期会议机制,有许多还设立了永久性的秘书处。这些组织曾经所取得的成就,现在仍然对政府行动和促进全球行动有着重大影响、具有重要价值。在世界大战期间,国家通过设立国际协会和委托机构自愿联合行动,扩大了他们的活动范围,甚至还组成了国家联盟和国际法院。相对于官方组织,私人组织在科学的战事国际法方面拥有诸多优点,对“广泛的社会福利”更加关注,其会员将法律智慧与其他社会规范中的智慧相结合,将世界问题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在这一较早时期,非政府组织的地位通常被视为情报提供者。国际法在这时随着非政府团体组织的科学活动不断发展,而不是因为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对这些组织进行有意识的关注
当代国际法不在那么严格,而拥有更大的包容性——非政府组织正获益于这种改变。这一见解最早出现于Philip Jessup教授(前任国际法院大法官)的著作和想法中,被抽象为“跨国法律”。“跨国法律”这一术语包括所有规范跨越国境线的行为或者事件的法律。不论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国际法都包括在内,其主体可能包括个人、公司、国家、国家机构或者其他团体。今天,国际法学者和从业者进一步的接受了Jessup的观点,例如,越来越多的非政府跨国主体正在成为人权领域的主要力量,他们效忠于世界秩序价值而不受国家领土的约束。非政府组织也越来越具有施加压力的能力,经常通过直接行动确保具有建设性结果的出现。国际法并不是规则,而是一个标准化的体系,为达到共同的价值目标而设立。应当拒绝传统的狭隘的国际法“主体”和“客体”概念,而倾向于“国际法律参与者”这一词语,包括个人、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制定程序中所有的这些参与者都是公开的、具有竞争性的,每个人都应赋予参加认定和清晰说明其所认为的应该被发扬的价值的权利。
现在,非政府组织已经积极的参与到问题认定和价值设立的行动中来,进一步朝着具有“权威性决策权”——最终决定国际法的目标迈进。但是,多少有些讽刺意味的是,虽然国家长期依赖于非政府组织提供对整个决策起着致关重要的信息,而非政府组织却很难在具有权威性决策权的桌子上找到一个位置。虽然非政府组织已经处于重要地位,其对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的影响使得他们对成为权威决策者之一更加接近,但其仍然还不是权威的决策者。目前的关键问题是,全球化和科技信息化是否会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地位。
三、信息时代下非政府组织地位的提升
当代环境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制定中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创造了机会。这一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国际法的关注点,从关注国家向关注于个人转变。有一种理论将这一转变归因于国家中心模式发展前景缩小这一事实。有些特定领域仅仅依靠国家力量不但无法解决问题反而成为问题,例如:无力的环保、疲软的经济、虚弱的政治发展和对人权的滥用。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非政府组织运作中的扩大“行动主义”政策所致。例如,来自于国际法联合委员会在文化遗产法的第二部分报告中论述到“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不论是定义规则的大量程序还是贯彻实行强行法都受到政府间协议和习惯的约束”。
许多问题技术上的参与主体现在面临着政策制定者不断的督促,促使他们更善于接受专业信息,这些参与主体已经有着数十年,甚至是数世纪的历史。新技术和层次不穷的复杂的技术方面的全球问题,使得决定制定者对其政策环境掌控的不确定性不断增长。因此,开始于19世纪90年代的非政府组织发现,在科技发展出一系列新功能可以跨越国境时,其以传统的19世纪的角色为基础的地位将在的同一时间得到提升。
政府间组织受制于政府,从另一方面为突显非政府组织贡献了力量。由于政府看起来越来越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满足政府间组织的财政需求,政府间组织只有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协调才可以获得广泛的私人资助。但是,这一实践的结果之一,可能夸大了非政府组织能够执行广泛活动的能力。拥有信息、资源和决策制定权可能在其长期发展中,对市民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秩序和权威构成一种严重威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国际法对给予非政府组织完全一致的共享权利的犹豫不决,正是处于对这一情形的考虑。
在结构上,国际法仍然受到当前必须由主权国家管理跨越国境行为这一情形的拘束。可改变已经发生,虽然速度还很慢,但国际法在结构上却容纳了新的主体和新的声音。复杂的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来自于像非政府组织一样的非国家主体的压力加速了这一变化。非政府组织的运行并不是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中,他们需要经常通过和国家的合作而获得地位。虽然有大量的事实表明,许多领域的新主体以前都由国家保留,但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定框架正在出现。而现在的工作就是评估传统的法律制定框架还需要多久才能扩展到让非政府组织在新信息环境下容入其中。
许多学者都承认非政府组织对当代国际法某些领域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这些领域包括个人的福利、人权、性别种族平等、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本土权利、非暴力冲突决议、可供分享的民主政治、社会多样性和社会经济正义。从国内到国际调动资源,这是自发的、本土的、特别关注于某一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特性,这使得他们成为国家的辅助团体和国家、国际组织及机构间有益的互动。通过提供中介桥梁,非政府组织补充了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向非政府组织进行咨询的主要目的是使得政府能够获取并利用由这些团体提供的广泛专家意见,第二目的是提供政府抽象的决策与民众实际需要和愿望之间的必要联系。虽然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巨大,但是对国际法来说,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决策的权威性。“决定组织效力的主要因素是这些组织的合法性,而合法性与他们决策过程的民主性、透明度和行使权威团体的代表本性相关联。”虽然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帮助非政府组织成为权威决策者,但是国际法制定过程的松散和各式的框架使得非政府组织很难明确表达为处于全面的法律制定者地位。然而,随着国际法制定更具连续性和反复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机会和他们信息收集的能力很可能得到提升。
非政府组织从发表鉴定结论到监控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否顺从和执行国际法律义务,正不断扩大着其职能范围。国际法律秩序是不断进化的,特别是对一些新领域来说,更是要求广泛形式的变化和发展。非政府组织通过参与预备性活动,已经在联合国发起人政府间会议上得到承认,在一定程度上也获得会议本身的承认。最近增加的相互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论坛的参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或类似于政府间的工作或补充了政府间的工作的不足。但是,在北京举行的妇女会议上对非政府组织地位和角色的尖锐争论,仍然预示着非政府组织在权威决策方面存在着争议。
传统上,非政府组织帮助构造了条约用语,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其工作是通过国家授权来进行的。但日益增加的是,他们同样帮助监控、服从和执行。非政府组织能够从多方面进入这一进程,从制造压力——提出要求——并随着标准改变,到参与条约起草会议。条约正越来越多的不被看作为是一种静态的标准声明,但是,有组织性的实体却仍坚持不作改变来应对新的偶发事件,这使得非政府组织拥有了更多的机会去影响标准。在具有15历史的国际捕鲸委员会中,非政府组织的多重角色表现的尤为清楚。在联合国全体大会中提出的允许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代表权的提议阐明了这一新模式。联合国机构像全体会议一样志力于“创建和修整当代国际法”。今天,大多数国际法上所取得的发展经常是从这些论坛有关提议、报告、决定条约或协议的争论中取得最初或者实质性帮助的。在那里,不同组织的代表、国家和其他利益团体聚集到一起,阐述重要的共同关注的国际问题,有时这些努力达成了解决问题的一致同意并且用标准化的方式表示将得到普遍实施,但在其他时候,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通过国际关系的中介机构或者专门的国际协会在其后的国际论坛中被提出,形成惯例而得以发展。
四、结论
非政府组织地位的扩张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其能够在国际法的发展方面具有建设性,甚至决定性。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结构看起来似乎很松散,对其仍有大量的分析工作要做。例如,在法庭中,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立法上扮演着越发重要的角色——使国际公众对组织发生兴趣、提起案件诉讼或者干预当事人、充当法院或当事人指定的发现事实或法律分析的专家、起证明作用的证人或是作为法官的顾问参与到程序中,法官顾问的角色比起在整个案件中配备专业人事更加节约和不耗时。
今天,我们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挑战——使国际法适应用信息时代所编织的新社会结构,而不断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正是题中之意。频繁的跨境接触与交流的急剧增加,既要求更加复杂也要求更加自由的国际法律职责和框架去支持他们。法律制定和发展的更加强烈的进程促使国际法远离规则定位,而面向考虑价值、框架和程序。在这一环境下,私人主体(公司、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拥有机会帮助决定哪一个问题应当受到政府注意。非政府组织是否会推进全球化管理和民主化社会的进程,取决于如何发挥他们的长处,如何将他们与各方利益、不同国家和国际公共机构相联系。近来的理论和实践证实,非政府组织是全面了解当代国际法律和政治进程是一个重要因素,拥有在各方面提升人权和发展国际法的潜力。当下全球进入了信息时代,这为非政府组织行使其能力提供了许多途径,诸多实例表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已经发生了转变,从抑制国家行为到设置和操纵国际议程。可以预见,在全球信息时代下,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将继续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 Jessica T. Mathews, Power Shift, Foreign Aff., Jan./Feb. 1997
[2] 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and Process: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1 (1994).
[3] NON-STAT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LAW: A CHALLENGE OR A BLESSING 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Summer, 2005.
[4] 李红利.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动因与功能[J]分析兰州学刊.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