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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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特别是2010年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落实决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决定的贯彻执行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多措并举,狠抓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部署,贯彻决定迅速有力。决定出台后,省公安厅专门下发通知,强调从思想根源上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厅党委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务必认真学习有关内容,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切实解决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具体工作中,省公安厅把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内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努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对外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围绕刑事立案、侦查、监管等诉讼环节,切实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努力实现“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要求。
  (二)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决定有效执行。为贯彻落实决定有关精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从法律监督指导原则,到立案监督、增捕增诉等具体监督项目,框定范围,梳理流程,明确权责,加强对接,努力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加强协作联系,理顺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与同级检察机关本着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共同营造法律监督良好的工作环境。舟山市公安局、检察院对取保候审下行案件、另案处理案件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杜绝执法环节存在漏洞。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信息通报的实施意见(试行)》,定期相互通报执法信息、侦查监督等情况。桐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桐乡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工作方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责任分解。
  二是规范刑事立案监督,确保依法立案。为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立案监督有关法律文书、期限、公安、检察机关各自权责等问题,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有机结合,理顺立案监督工作协作机制。
  三是开展刑事拘留监督试点工作,依法适用强制措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刑事拘留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开展刑事拘留监督试点单位扩大到48家基层检察院、公安局,并对有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
  四是维护监管安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安全既是公安机关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加强沟通协作,重点解决不宜羁押人员的处理、投送执行等问题。通过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实施入所人员健康检查等措施,有效改善羁押条件。加大警务公开力度,畅通接受监督渠道。推行“阳光作业”,凡是涉及在押人员奖励、处罚、减刑、假释、检举立功等事项,要求做到“依据公开、集体决定、结果公示”。涉及在押人员死亡的事件,主动邀请驻所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保证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全面推行看守所执法管理流程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目前全省已经有72个看守所实现了视频监控接入驻所检察室,实现了信息共享。
  五是推行监督倒查,着力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解决个别案件久侦未结的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从2007年开始推行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共督办了三批共33起立案监督久侦未结案件,其中20起案件最终顺利进入审判程序,取得良好效果。省公安厅还明确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情况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2010年度全省执法质量考评活动共抽查了23个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有关事项,重点围绕侦查监督所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核查,并对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予以通报。
  (三)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决定执行长效机制。与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相呼应,近几年来,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练好内功。特别是2010年5月份我省公安机关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头羊”后,全省公安机关按照“全警种、全建制、全要素推进”的思路和“强势推进、强力督导、强制入轨”的要求,坚持“实战、实用、實效”的根本导向,以功能区改造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走出了一条符合浙江公安实际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新路子,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在执法主体上,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主体素质培养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确保每位民警每年得到累计不少于15天的脱产执法培训。全面推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将民警岗位执法资格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资格条件、认证方式、待遇挂钩等问题。在执法制度建设上,针对容易产生执法问题的重点环节,先后制定了560余项执法标准和裁量基准。强化执法源头管理,规范现场取证、巡逻盘查等执法前端行为的取证标准。目前正在对现有执法制度开展全面梳理工作,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在内部执法监督上,及时优化和调整考评标准,确保执法质量考评的针对性。注重从信访案件、司法监督案件等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考评。开展“保持执法示范性”活动,加大执法示范单位的经验推广力度,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着力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结合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开门评警工作,建立健全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机制,进一步推行“阳光执法工程”,不断完善公开听证、公开调解、公开裁决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在执法信息化上,加快推进执法办案平台四期的建设与应用。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服务内容尽量纳入网上办事大厅,做到“一门受理、一站服务”。同时,大力提升执法执勤可视化水平,通过技术装备更新升级,实现110出警、取证与视频联动。在执法保障上,按照实用实效原则,全面开展公安局机关办案中心和基层派出所、交警队功能区改造,构建相对独立的办事、办案、办公、生活四个区域,优化了工作秩序,有效减少和避免了执法安全问题的发生。到目前为止,全省1118个派出所中已有1069个(占总数的96%)完成改造任务,对规范办事、办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一些问题和不足
  从目前全省刑事诉讼情况看,公安、检察两家侦查监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
  (一)具体法律政策把握上存有分歧,导致法律监督产生争议。在立案环节,公安机关往往遵循以事立案的原则,而检察机关则遵循以人立案的原则,两家不同的立案标准,是产生立案监督较多的主要原因。尽管前述《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类事项强调了区别对待,但是实践中争议仍然存在。在批捕环节,对有无逮捕必要的掌握上,比较容易发生争议。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外地嫌疑人,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一般都提请逮捕,而检察机关往往认为无逮捕必要,要求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不批捕。此外,由于一些案件在证据规格、犯罪情节掌握上缺乏明确规定,也会导致案件在批捕、起诉环节引发分歧。
  (二)受上级考核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质量不高。根据目前公安、检察机关自身系统的有关工作考评办法,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侦查监督的情况要考核扣分,而在检察机关考核中则属于加分的项目,由此产生了一些与侦查监督本意相违的情况。如有的基层公安、检察机关达成默契,共同对付上级考核。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监督、相互制约的法律严肃性。
  (三)侦查监督数据的统计上存在一定问题。尽管省公安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对侦查监督数据进行核对,及时纠正,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受考核因素影响,一些公安、检察机关都有不如实上报监督数据的情况;二是一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书使用不规范,比如以《检察建议》、《函》等代替《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导致统计口径上存在差异;三是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刑事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统计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造成相关数据遗漏;四是个别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监督信息交流不畅。当然,这些问题,随着《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贯彻执行,可望逐步得到解决。
  三、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在公安机关内部进一步完善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正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的执法问题,通过考核评查、分析侦查监督数据、整改执法问题等手段的综合运用,从根源上找准执法理念、办案流程等方面存在的症结,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和措施予以解决,切实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開展,有效促进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整体提升。同时继续坚持和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安机关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加强沟通协作,努力形成监督合力。积极开展法律监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加强沟通协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重点是,统一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针对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追诉标准与我省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已经着手进行梳理,争取以公检法联合会签文件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统一把握尺度,也有利于明确立案、撤案监督的标准。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适用。我省公、检、法各自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制定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但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标准掌握不一,容易造成不捕、不诉等问题上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在进一步协调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检察机关在强化侦查监督的同时,配合支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办案指导,对于公安机关提高打击质量和办案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不捕、不诉的说理制度,在个案办理中写明不捕、不诉的具体原因;细化退查要求,在个案办理中明确需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便于公安机关明确办案方向。对一些应当引起重视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对适用强制措施及证据认定等方面予以指导。此外,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方面的考核指标,以推动工作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交流执法信息,加强监督数据核对工作,及时纠正数据统计上的偏差,准确分析研判监督工作情况。加强刑事执法信息系统建设,搭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省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较为完备,基本实现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档案网上建立。但是由于公安执法信息系统是相对独立的内部信息网络,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尚未建立执法信息交换平台。下一步,省公安厅将借助省委政法委正在组织开展的政法机关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刑事执法与监督信息的相互交流平台,畅通信息交流。
  (四)总结刑拘监督试点经验,适时全面推广。刑事拘留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变了原先监督面狭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时间滞后的状况,对于提高刑事拘留质量,保障人权,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省公安厅将进一步会同省人民检察院一起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并通过联合召开现场会、下发文件等形式,继续推广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工作。同时,对决定规定的其他法律监督重点工作,如受案、立案、破案、撤案、执行刑罚等环节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监督的效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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