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研究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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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依据实地调研的资料,描述了农民创业者融资难的现状,并分析了具体的原因,给出了普惠金融发展的不足。最后从政策扶持、顶层设计和金融供给三个层面提出新型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思路。
  【关键词】普惠金融 农民创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 小额信贷
  一、引言
  普惠金融是在2005年国际小贷年首次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普惠金融强调把小额信贷纳入正规的金融机构体系,为一直在正规金融服务所排斥的农村地区贫困群众提供金融服务。自2004年普惠金融被引入我过之后,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如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和资本金要求,推动了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然而城乡经济金融二元化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農村金融机构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想要更好进行金融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创业是其中关键的一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农村人口十分庞大,通过创业,一方面可以增加更多的工作岗位,解决农村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创业可以缩小城乡差距,带动中小城镇的发展。为此,我们通过研究农民创业者的融资难现状及其成因,得出新型普惠金融体制建设的思路,解决农民创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惠及广大农村地区。
  二、农民创业者融资难的现状以及原因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政府的扶持政策不完善,政策效应难以完全发挥。根据我们的调查,连云港市赣榆区殷庄村57岁以上的农民创业者按照政策规定无法获得贷款,因此导致许多农民创业者无法获得贷款,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普惠金融体系不完善
  1.普惠金融机构定位不明确。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农业银行和农业政策性银行,都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型金融抑制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缺位,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缺陷,金融“二元结构”明显。我国农村金融组织虽然表面上形成了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三位一体的较为完善的机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各类机构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相类似,我国金融结构也呈现出“二元化”的特征,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县镇设置的分支机构,存在着吸收存款,然后投资到资本回报率高的地区,而不是贷款给农民的情况;农村信用社服务水平不够,难以有效的对农村地区的进行资金支持;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理应充当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职责,但其业务狭窄,机构设置单一,这就使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农业、振兴农村的政策性金融作用不但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逐步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不但没有实现普惠金融的目的,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反而加剧了城乡经济金融二元化的趋势。
  2.缺乏普惠金融组织领导体系。从相关国际组织的要求看,在探索构建国际普惠金融战略规划的同时,也要求在国家层面考虑构建战略规划。近年来,一些国家专门成立了“普惠金融委员会”或在中央银行内部专门设立普惠金融部门,统一布局,研究制定出台阶段性的普惠金融战略规划。中国目前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推进普惠金融的职责比较分散,缺乏有效的制度法律体系和协调沟通机制。
  (三)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缓慢
  1.制度缺失。首先政府没有制定和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小额信贷公司缺乏合法性身份,进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并带来一系列发展难题;其次在税收政策上并没有给予小额信贷公司一定的倾斜。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照常征收营业税、营业税附加以及所得税,这就增加了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而小额贷款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且其利息不能定的太高,因为农村地区的项目利息本就不高。世界银行估算,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最起码在15%~20%才能覆盖成本。小额信贷公司由于不能吸纳存款等原因本就成本很高,加之税赋较重,成本更高。若是降低利率就会破产倒闭,若是抬高利率就会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小额信贷公司陷入两难的困境;最后“只存不贷”的制度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只存不贷”制度的违背了金融发展规律,限制了小额信贷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利于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国际上的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大都是存款、贷款、保险和汇款,有利于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可持续性,而在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公司容易面临无钱可贷的情况。在我国其融资途径有三种,分别是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两个一下的银行业的金融机构。而一般投资人往往缺乏资本,捐赠资金成了非政府小额信贷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这严重阻碍了非政府小额信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监管缺失。我国缺乏对小额贷款有效的监管措施,小额贷款面临着信誉问题,缺少针对小额信贷的评级体系。在我国农民对于具有政府背景的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信社更为信任,而处于探索阶段的民营性小额信贷公司则缺乏信任感。小额信贷公司也确实由于监管缺失的问题,呈现出紊乱的局势,虽然数量增长的很多,可是服务质量却在下降。而且,对于小额信贷公司的评级一直是一个难题,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构建新型普惠金融体系解决农民创业者融资难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政策扶持层面
  1.放宽贷款年龄限制。针对部分有经济实力的但是年纪超过规定贷款年龄的农民创业者的贷款需求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贷款年龄限制这一硬性规定可以适当放开。可将“超龄”的贷款需求者按年龄在划分成不同的档,在规定的年龄有金融机构发放不同数量的资金款项。在银行或者小贷公司通过走访村民或者参观创业实体的方式对贷款需求者的实力以及还款能力以及征信情况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调查分析之后,可以对该部分“超龄”贷款需求人在对应的档区内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金额,以帮助农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而获得更大的成功,甚至带动周围群众一起发家致富。
  2.法律政策进一步认可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性。一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地位,给予小贷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和支持。如孟加拉国允许乡村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二是提供政策支持,如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提供批发性资金等。三是确认监管主体,由政府成立或指定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小贷公司事宜,防止小额信贷机构开展不正当竞争和利用优惠政策谋取牟利。   (二)普惠金融顶层设计
  中国需要明确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和改革路线图,制定普惠金融改革发展的方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制度障碍,构建“全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蓝图。通过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普通公众的战略意识和认知度,在全社会层面形成统一理念和扶持合力。
  (三)构建新型信贷供给体制
  1.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小额信贷公司的金融联结。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公司的金融以同时解决政策性金融机构构和小额信贷公司在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时面对的困境是可行的。首先,由于新一轮的市场化金融改革,放宽了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本金要求,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改善了农村地区大中型金融机构垄断的局面。我国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小微型金融机构,如贷款公司、小贷公司、银行性微型金融机构和非政府小贷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得知,截至2013年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贷款余额3632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贷款余额12亿元;贷款公司14家,贷款余额16亿元。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有小额贷款公司8951家,贷款余额为9594亿元。这些新增的农村小微型金融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他们也面临着资金短缺以及成本很高的困境。而大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维持在基准贷款利率的水平。但对于他们来说,由于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存在着诸多的困难,所以它们缺乏给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以至于它们政策性职能的严重弱化。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资金批发,既可以使得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政策性职能,服务“三农”,又可以减少其成本。对于小贷公司来说,可以大大减轻其资金短缺的困境。
  2.新型普惠金融机制具体的制度设计。第一,制定和小贷公司相关的法律制度,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其一定优惠,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待遇。第二,銀行监管机构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资金、法律和技术等方面对新型普惠金融机制的发展提供支持,比如要求将银行向贫困地区和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作为优先部门贷款,并规定这类贷款最低的比例,这为批发金融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第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较低的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给小贷公司,以降低小额信贷公司的成本。第四,建立激励-约束政策。首先,应当依据政策性金融机构规定的业绩目标来监督中介金融机构,建立衡量中介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财务可持续性和客户覆盖广度、深度的指标,以对小贷公司的业绩做出合理的评价。其次,建立清晰的中介金融机构筛选标准,比如贷款质量、财务可持续、服务人群的贫困程度(深度)和管理质量等,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依据小贷公司的评分和等级以及其现金流的特点和需求计划筛选金融机构并确定未来对其发放贷款的数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中介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停止提供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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