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宋城饭店原系A县旅游局所有的国有饭店。王芳于1995年4月开始在A县宋城饭店做服务员,三班轮流工作,但每年的4-8月县旅游旺季时,经常在饭店内单位加班。1998年,县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的号召,将县旅游局所属的宋城饭店纳入国有单位改制范围。宋城饭店从国有企业转变为个人所有的私营饭店。1998年12月份,宋城饭店领导经过一个多月的集体研究讨论,制定了改制及分配补偿方案。1999年10月,宋城饭店依照该方案,与王芳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并支付了下岗补助金3000元。此后王芳就自谋职业改行做出租车司机。王芳的父亲王强认为宋城饭店经常让女儿加班加点工作,现在女儿只拿到下岗经济补助金3000元就被辞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2000年1月,王强经与宋城饭店协商加班经济补偿金未果,以王芳为原告将宋城饭店起诉到A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支付宋城饭店支付王芳在1995年4月至1999年10月劳动期间的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元,后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宋城饭店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芳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000元。2003年6月,王强多次到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要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宋城饭店在经营期间违法要求员工加班并不支付加班工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又要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督促宋城饭店另行支付王芳加班费及经济赔偿金。该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宋城饭店与王芳于2000年1月通过法院调解,已经就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达成调解协议,不存在另行支付的问题,对王芳的信访要求做出如下答复:宋城饭店与王芳的劳动争议已经A县法院调解解决,不存在该饭店未支付王芳加班费及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如不服该答复意见,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王强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答复并不满意,于2003年11月又向A县政府信访,认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违法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要求A县政府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访答复意见予以撤销,同时要求宋城饭店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A县政府法制办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王强信访行为系无理访,做出信访答复意见:宋城饭店并未侵害王芳的劳动权益;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如不服该信访答复意见,可在收到该信访答复意见后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王强又以王芳的名义将县政府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那么,法院能否受理上述信访答复意见?
一、信访问题产生及原因分析
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与行政的一大顽疾。①而近年来信访救济呈现出越"访"越烈的趋势也许与司法机关行政诉讼的软弱密切相关。现行司法体制下,各级法院以"服务政府大局"为主导,在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中,非常注重与涉案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引导当事人撤诉结案。司法救济的不给力引发了多数人的信访。信访部门面对日益复杂的信访案件,无力息诉罢访,在信访处理后往往又引导访民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二、司法机关对信访答复意见的处理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杨一诉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认为:"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制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该答复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标准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无产生新的法律效果"。 ②
三、信访答复意见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约有三种基本模式: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一般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使用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混合模式:《行政诉讼法》第2条属于概括式的规定,而第11条和第12条及《若干解释》则从正反两个方向做了列举式规定。③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条款详细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究其共同点,行政诉讼的受理实质要点是看行政行为有无侵犯权益,具体表现为与他人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人身、财产权益也是人得以生存与发展的两大最主要社会的因素。
本案中A县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宋城饭店未侵害王芳劳动权益,不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赔偿金",该内容对宋城饭店有无侵害其劳动利益做出评判意见,且加班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两项就是涉及他人的财产权益。在此,先不论王芳的父亲王强信访是否为无理访,如果推断A县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是终局的,即不可复议或者诉讼,那么该信访答复意见确实对信访人王芳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宋城饭店业可依县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对抗,不存在补偿及支付任何经济利益及损失的可能性。因此,该信访答复意见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信访在解决纠纷功能方面是有限的,应适度地扩大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行为的法律救济类型与途径。信访答复作为信访处理的主要模式,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信访部门在审慎地处理信访问题,仔细甄别无理访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处理个案中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在救济权益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益的侵害,对此,也应当设定救济通道,这与国家人权保障的精神一致,也更有利于维护十万信访大军的权益,而不论其是否为有理访或无理访,人权的基本保障应当是首位的。
参考文献:
[1]任剑涛:《信访制度是否适应时代潮流》[J],《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1期
[2]章剑生:《信访处理行为的可复议性--基于《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所展开的解释》[J],《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3]戚建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评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55-356页.
那么,法院能否受理上述信访答复意见?
一、信访问题产生及原因分析
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司法与行政的一大顽疾。①而近年来信访救济呈现出越"访"越烈的趋势也许与司法机关行政诉讼的软弱密切相关。现行司法体制下,各级法院以"服务政府大局"为主导,在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中,非常注重与涉案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引导当事人撤诉结案。司法救济的不给力引发了多数人的信访。信访部门面对日益复杂的信访案件,无力息诉罢访,在信访处理后往往又引导访民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二、司法机关对信访答复意见的处理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杨一诉行政机关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认为:"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制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该答复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标准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无产生新的法律效果"。 ②
三、信访答复意见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约有三种基本模式: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一般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使用的是概括加列举的混合模式:《行政诉讼法》第2条属于概括式的规定,而第11条和第12条及《若干解释》则从正反两个方向做了列举式规定。③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条款详细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究其共同点,行政诉讼的受理实质要点是看行政行为有无侵犯权益,具体表现为与他人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人身、财产权益也是人得以生存与发展的两大最主要社会的因素。
本案中A县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宋城饭店未侵害王芳劳动权益,不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赔偿金",该内容对宋城饭店有无侵害其劳动利益做出评判意见,且加班工资及经济赔偿金两项就是涉及他人的财产权益。在此,先不论王芳的父亲王强信访是否为无理访,如果推断A县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是终局的,即不可复议或者诉讼,那么该信访答复意见确实对信访人王芳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宋城饭店业可依县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对抗,不存在补偿及支付任何经济利益及损失的可能性。因此,该信访答复意见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信访在解决纠纷功能方面是有限的,应适度地扩大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行为的法律救济类型与途径。信访答复作为信访处理的主要模式,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信访部门在审慎地处理信访问题,仔细甄别无理访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处理个案中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在救济权益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益的侵害,对此,也应当设定救济通道,这与国家人权保障的精神一致,也更有利于维护十万信访大军的权益,而不论其是否为有理访或无理访,人权的基本保障应当是首位的。
参考文献:
[1]任剑涛:《信访制度是否适应时代潮流》[J],《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1期
[2]章剑生:《信访处理行为的可复议性--基于《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所展开的解释》[J],《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3]戚建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评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55-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