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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规则结构应该是多元平衡的,然而,受国家公权力的影响,尤其是在“利维坦”式国家中,国家制定法可能会对其他形式的规则产生侵害,从而影响多元规则的内部平衡。软法与民间法是多元规则中两类重要的规则形式,在含义、属性、运行场域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不同,需要对二者进行严格界分。软法主要存在于公共关系领域,具有公共治理功能,而民间法主要运行于民间交往私域。但在维系多元规则平衡问题上,软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合作与互助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