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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欧盟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EPR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意大利
1997年颁布的Decreto Iegislative 22/97号法案强调“业者责任”与“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废弃物生产者自行寻找“处理业者”处置废弃物。在1997年11月也启用了针对电冰箱生产商的回收利用网的有限计划,该计划的制定建立在1996年废物综合管理法令上。
德国
EPR概念提出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1991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包装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而《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则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和分销商有回收电子产品和再利用的义务。另外,电子产品应使用对环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应设计容易维修、拆卸的产品;应建立回收系统,寻找再利用的途径;对能再生的元件应使用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由于德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成功典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7年到1999年组织了四个工作组,专门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问题。
瑞典
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的包装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义务。EPR涉及的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
荷兰
1995年荷兰环境部提出了《电池处理法令》,要求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池承担处理和回收的责任,并规定到1998年1月1日,90%的废旧电池应得到分类收集和处理。荷兰同时规定,要通过减少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预防废旧产品产生。到2000年,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洗碗机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90%,电视机、录像机、吸尘器、咖啡壶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70%,高档电器的金属材料再利用率达到了95%,聚合物材料达到了30%,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优先考虑能回收能源的焚烧法。
美国
美国政府更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电子废物的各种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表示,如果企业自己不能解决问题,将强制立法,以此促进企业自己开展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行动。美国也在其实施《饮料瓶回收法案》的10个州开展EPR活动,通过使生产企业为饮料瓶收集和回收付费,使多余的塑料垃圾从填埋场移出。除塑料瓶外,美国的32个州已有特定产品的EPR法规,使生产者为废弃电视机和其他电子产品负责。然而,尽管美国州和地方有EPR立法的动力,但距离建立EPR联邦性法律仍然很遥远。一些不愿为其产生的废物付费的企业企图利用EPR破坏现有法律。企业倾向一次性付费,而非瓶子法案建立的持续性、高花费的承诺保证。一旦瓶子法案遭到生产企业的破坏,消费者将承担更多的收集和回收费用。由于消费者和其他组织认为生产企业掌控EPR的具体实施,美国国内反对瓶子法案的声音逐步加剧。
韩国
韩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分别承担对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的责任。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罚款比例是回收处理费的1.15-1.3倍。
日本
日本是最早接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思想的国家,在日本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和成熟。1995年6月颁布《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规定容器包装的零售商、制造商和进口商承担回收利用的义务。2000年12月《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处理责任。2001年实施《家电回收法》规定了各类家电的回收利用率,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处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2005年1月实施《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应改进设计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创造条件,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
中国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2008年8月29日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生产者应对包装物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被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等。同时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2012年7月1日,酝酿已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向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五类家电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7~13元/台的费用,用于补贴拆解企业。
中国台湾
1997年底,“台湾环保局”已指定10 大类产品,明确了这些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所承担产品的回收利用责任。包括普通废弃容器如铝罐,PVC罐,玻璃容器,塑料容器等;废弃轮胎;废弃汞纽扣电池;化学农药容器;废弃铅酸电池;润滑油;废弃汽车摩托车和荧光灯管等。1988年,台湾地区修订了《废弃物清理法》(1974年),要求制造、进口和销售者对其产品使用后的废物应负回收处理的责任。率先通过立法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欧盟已经通过并实施了《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EPR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意大利
1997年颁布的Decreto Iegislative 22/97号法案强调“业者责任”与“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废弃物生产者自行寻找“处理业者”处置废弃物。在1997年11月也启用了针对电冰箱生产商的回收利用网的有限计划,该计划的制定建立在1996年废物综合管理法令上。
德国
EPR概念提出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1991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包装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而《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则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和分销商有回收电子产品和再利用的义务。另外,电子产品应使用对环境友好和可再生的材料;应设计容易维修、拆卸的产品;应建立回收系统,寻找再利用的途径;对能再生的元件应使用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由于德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成功典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7年到1999年组织了四个工作组,专门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问题。
瑞典
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的包装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义务。EPR涉及的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
荷兰
1995年荷兰环境部提出了《电池处理法令》,要求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池承担处理和回收的责任,并规定到1998年1月1日,90%的废旧电池应得到分类收集和处理。荷兰同时规定,要通过减少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周期,预防废旧产品产生。到2000年,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洗碗机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90%,电视机、录像机、吸尘器、咖啡壶等的再利用率达到了70%,高档电器的金属材料再利用率达到了95%,聚合物材料达到了30%,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优先考虑能回收能源的焚烧法。
美国
美国政府更倾向于利用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各州政府探索电子废物的各种管理途径。联邦政府表示,如果企业自己不能解决问题,将强制立法,以此促进企业自己开展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行动。美国也在其实施《饮料瓶回收法案》的10个州开展EPR活动,通过使生产企业为饮料瓶收集和回收付费,使多余的塑料垃圾从填埋场移出。除塑料瓶外,美国的32个州已有特定产品的EPR法规,使生产者为废弃电视机和其他电子产品负责。然而,尽管美国州和地方有EPR立法的动力,但距离建立EPR联邦性法律仍然很遥远。一些不愿为其产生的废物付费的企业企图利用EPR破坏现有法律。企业倾向一次性付费,而非瓶子法案建立的持续性、高花费的承诺保证。一旦瓶子法案遭到生产企业的破坏,消费者将承担更多的收集和回收费用。由于消费者和其他组织认为生产企业掌控EPR的具体实施,美国国内反对瓶子法案的声音逐步加剧。
韩国
韩国从2003年开始实施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分别承担对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的责任。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废旧产品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罚款比例是回收处理费的1.15-1.3倍。
日本
日本是最早接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思想的国家,在日本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和成熟。1995年6月颁布《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规定容器包装的零售商、制造商和进口商承担回收利用的义务。2000年12月《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处理责任。2001年实施《家电回收法》规定了各类家电的回收利用率,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处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2005年1月实施《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应改进设计为提高再生利用率创造条件,对粉碎机处理后的残渣回收,再生资源化。
中国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2008年8月29日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生产者应对包装物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被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等。同时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2012年7月1日,酝酿已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向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五类家电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7~13元/台的费用,用于补贴拆解企业。
中国台湾
1997年底,“台湾环保局”已指定10 大类产品,明确了这些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所承担产品的回收利用责任。包括普通废弃容器如铝罐,PVC罐,玻璃容器,塑料容器等;废弃轮胎;废弃汞纽扣电池;化学农药容器;废弃铅酸电池;润滑油;废弃汽车摩托车和荧光灯管等。1988年,台湾地区修订了《废弃物清理法》(1974年),要求制造、进口和销售者对其产品使用后的废物应负回收处理的责任。率先通过立法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