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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资本市场在经济发展的刺激下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完善,由于自身需求和其他因素,许多的企业也选择通过资本市场来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IPO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由之路,然而也有许多企业进行财务造假,在混过IPO审核上市之后又被曝出亏损等不良信息,此外,由于IPO审计因内容复杂,各类欺诈手段也层出不穷,因此,了解IPO审计风险及其成因,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IPO;IPO审计;审计风险
一 引言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不断地扩大和完善的形势下,由于自身需求和其他因素,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选择通过资本市场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IPO是首次公开募股的英文缩写,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由之路,通过和等待IPO审核的企业数量也不断扩大。 然而在此期间,也不断有企业出于通过上市获取更多资金以及其他目的,进行财务造假,在混过 IPO审核上市之后又被曝出亏损等不良信息,不仅对投资者的正当利益造成侵犯,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尽管证监会对 IPO的审查更加严格,对于违法企业和中介机构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证监会也表示其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主板等板块的首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政策一直都是没有变化的。但从2018年证监稽查公布的二十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可以看出,光是由于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就占了七起,如金亚科技、华泽钴镍、昆明机床、长生生物等案例,这些企业都存在着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不真实等行为,而与其相关的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没有起到其应有的监督和审查作用。
二 IPO审计相关理论和概念基础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缩写,中文解释为首次公开募股,即一家公司(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证券监督委员会给出的招股文件也可能是发表声明里面商定的条例通过掮客和通过独立证券经营法人来销售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想进行IPO,应当先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 D企业IPO审计案例分析
D公司主要是经营从事有关汽车发动机进气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的企业,于1971年5月成立于广东省,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相关此类生产的企业之一。
D公司于2008年在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14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在这段时间内的上市审计服务是由X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的。而D公司在上市当年就因为财务数据异常波动,业绩严重下滑,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受到调查。监管机构在经过调查后发现D公司IPO造假情况属实,认定其在IPO申请文件和上市后的财务报表中均存在虚假记载、造假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D公司2011到2013年记录的三包费用出现了巨额波动:2011年较2010年相比D公司三包费用大大增长,但是到2012年又呈现了下降趋势,直到2013年三包费用仅仅只有3.4万元,而且在审计底稿中也从未进行相应的披露,没有给出解释。在D公司从2011到2013年的财务报表中,对于未计入的三包费用的总金额有9,763,764.84元人民币之多涉及十二家企业。在D企业后来公布的财务数据中可看出其实其每年三包费用都一直高达上百万元,但在上市前却不知为什么突然降至很低,如此异常的波动在IPO审计时却未受到应有的注意。此外,D企业还遗漏了部分会务费、服务咨询费的入账。
四 企业IPO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上市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让其获得通过资本市场来融资的机会,上市取得的大量资金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企业为上市而舞弊的动机一般有本身不具有上市资格而通过舞弊造假来混过上市审查,骗取上市资格:或者是本身具备上市资格,但是出于能够得到更高的发行价格等目的而通过舞弊造假手段虚增利润。在对比中小板上市条件与D企业之后公布的更新后的财务报表数据可以发现D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应该是能够获取上市资格的。而且从证监会对其造假行为认定后,处罚中也只是罚款等,并未对其做出退市处理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中小板上市要求分为股本条件和财务条件。其中股本条件为:要求企业在发行前的股本总数不得少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发行之后股本总数不能够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财务条件为:靠近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都要不能为负数,除此之外还要加起来超过三千万元;靠近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加起来应当超过五千万元;或者是这几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总额超出三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要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二十、近一期末没有未弥补亏损。
五 针对IPO审计风险的防范建议
监管部门是资本市场维持稳定秩序的最重要门槛,对于历年来多起IPO造假事件的发生多少都有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的因素,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增加税收等目的,导致监管部门对IPO企业情况故意缺少关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造假的保护伞,短时间看企业上市可能对当地政府也有利,但长远来看问题企业上市将会严重破坏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转,让投资者承受损失,也会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的信任大打折扣。因此,尽管我国IPO审查制度不断严格,但为了有效遏制企业造假上市行为,还应该通过增加后续的审核,建立一套完整的發现可疑情况后的调查流程,及早发现和处理问题企业,对于确认造假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惩,对其他有舞弊动机的企业和机构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程颖.创业板 IPO 审计风险研究——基于“当升科技”的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13(36):60-63.
[2]王海燕.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风险成因及其防范[J].交通财会,201(04):89-96.
[3]王璐.IPO 财务核查对审计工作的影响[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5):61-64.
关键词:IPO;IPO审计;审计风险
一 引言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不断地扩大和完善的形势下,由于自身需求和其他因素,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选择通过资本市场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IPO是首次公开募股的英文缩写,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由之路,通过和等待IPO审核的企业数量也不断扩大。 然而在此期间,也不断有企业出于通过上市获取更多资金以及其他目的,进行财务造假,在混过 IPO审核上市之后又被曝出亏损等不良信息,不仅对投资者的正当利益造成侵犯,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尽管证监会对 IPO的审查更加严格,对于违法企业和中介机构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大,证监会也表示其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主板等板块的首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政策一直都是没有变化的。但从2018年证监稽查公布的二十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可以看出,光是由于虚假陈述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就占了七起,如金亚科技、华泽钴镍、昆明机床、长生生物等案例,这些企业都存在着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不真实等行为,而与其相关的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没有起到其应有的监督和审查作用。
二 IPO审计相关理论和概念基础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缩写,中文解释为首次公开募股,即一家公司(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证券监督委员会给出的招股文件也可能是发表声明里面商定的条例通过掮客和通过独立证券经营法人来销售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想进行IPO,应当先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是检验拟IPO企业的业务经营是否合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合法、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具备的基础之一。对于IPO企业来说,企业如果能够成功上市,将会给自身带来丰厚的资金来源,同时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大大提升,这些都有利于企业提升利润,同时也让管理层受到了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增加了舞弊风险。IPO审计过程有较为复杂,如果再加上企业人员等进行舞弊行为或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等,都将极大增加IPO审计出现失败的可能性。
三 D企业IPO审计案例分析
D公司主要是经营从事有关汽车发动机进气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的企业,于1971年5月成立于广东省,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相关此类生产的企业之一。
D公司于2008年在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14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在这段时间内的上市审计服务是由X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的。而D公司在上市当年就因为财务数据异常波动,业绩严重下滑,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受到调查。监管机构在经过调查后发现D公司IPO造假情况属实,认定其在IPO申请文件和上市后的财务报表中均存在虚假记载、造假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D公司2011到2013年记录的三包费用出现了巨额波动:2011年较2010年相比D公司三包费用大大增长,但是到2012年又呈现了下降趋势,直到2013年三包费用仅仅只有3.4万元,而且在审计底稿中也从未进行相应的披露,没有给出解释。在D公司从2011到2013年的财务报表中,对于未计入的三包费用的总金额有9,763,764.84元人民币之多涉及十二家企业。在D企业后来公布的财务数据中可看出其实其每年三包费用都一直高达上百万元,但在上市前却不知为什么突然降至很低,如此异常的波动在IPO审计时却未受到应有的注意。此外,D企业还遗漏了部分会务费、服务咨询费的入账。
四 企业IPO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上市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让其获得通过资本市场来融资的机会,上市取得的大量资金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企业为上市而舞弊的动机一般有本身不具有上市资格而通过舞弊造假来混过上市审查,骗取上市资格:或者是本身具备上市资格,但是出于能够得到更高的发行价格等目的而通过舞弊造假手段虚增利润。在对比中小板上市条件与D企业之后公布的更新后的财务报表数据可以发现D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应该是能够获取上市资格的。而且从证监会对其造假行为认定后,处罚中也只是罚款等,并未对其做出退市处理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中小板上市要求分为股本条件和财务条件。其中股本条件为:要求企业在发行前的股本总数不得少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发行之后股本总数不能够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财务条件为:靠近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都要不能为负数,除此之外还要加起来超过三千万元;靠近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加起来应当超过五千万元;或者是这几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总额超出三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要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二十、近一期末没有未弥补亏损。
五 针对IPO审计风险的防范建议
监管部门是资本市场维持稳定秩序的最重要门槛,对于历年来多起IPO造假事件的发生多少都有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的因素,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增加税收等目的,导致监管部门对IPO企业情况故意缺少关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造假的保护伞,短时间看企业上市可能对当地政府也有利,但长远来看问题企业上市将会严重破坏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转,让投资者承受损失,也会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的信任大打折扣。因此,尽管我国IPO审查制度不断严格,但为了有效遏制企业造假上市行为,还应该通过增加后续的审核,建立一套完整的發现可疑情况后的调查流程,及早发现和处理问题企业,对于确认造假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惩,对其他有舞弊动机的企业和机构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程颖.创业板 IPO 审计风险研究——基于“当升科技”的案例分析[J].财会通讯,2013(36):60-63.
[2]王海燕.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风险成因及其防范[J].交通财会,201(04):89-96.
[3]王璐.IPO 财务核查对审计工作的影响[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5):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