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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代的“无讼”、“厌讼”思想
在渊源流长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众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如“人治”、“无讼”和“宗法”思想等等。如,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首先,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度。在传统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中国,人治思想占绝对主导地位,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法律统治。法律在任何传统时代都几乎无一例外地是专制统治阶级达到自己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其次,中国又是一个以“无讼”为德的国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静态”社会。在传统中国,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方式,正所谓“讼,终凶”。因此,中国古代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深深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数千年砥砺,积淀深厚,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再次,中国同样是一个具有浓厚“宗法”传统的国度。据考证,宗法制度肇始于商代后期,由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化而成。所谓宗法制,就是自西周时期创立的根据亲属关系的长幼、嫡庶、远近来决定政治上不同的地位或权利义务(尊卑),实现国家政治机器与家族组织结构合一的制度。它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机器的运转系于“宗族章法”,也就是宗法伦理;而以宗法伦理织结的“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生活、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系中国古代一切社会组织的重要精神纽带,影响着传统中国的方方面面。
总之,中国固有的法制强调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的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伦理化,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和为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突出调解等思想。儒家文化的深远影响根深蒂固,这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在法律领域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厌讼、耻讼”。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无讼则是全体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纷争的时候,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而非诉讼的方式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代中国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从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伴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参与世界文化交流过程,中国也在传统的法制基础上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定或者修改,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进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2010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工作报告指出,2009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研究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台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文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要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起诉走私、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嫌疑人42473人。根据去年各级政府较大幅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投资力度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生工程、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等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积极预防和依法查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发生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6451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资源开发和经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218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公众对于诉讼的信赖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提高,即表明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现代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热衷于诉讼,这是法治的进步的表现。
但是,辩证的说来,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把诉讼当成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社会,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诉讼一种,同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
综而言之,我们对于古代法律的传统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建立以诉讼为主导,调解、和解等纠纷机制相补充的多层次解决机制,以满足不同主体的要求,同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
在渊源流长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众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如“人治”、“无讼”和“宗法”思想等等。如,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首先,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度。在传统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中国,人治思想占绝对主导地位,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法律统治。法律在任何传统时代都几乎无一例外地是专制统治阶级达到自己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其次,中国又是一个以“无讼”为德的国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静态”社会。在传统中国,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方式,正所谓“讼,终凶”。因此,中国古代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深深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数千年砥砺,积淀深厚,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再次,中国同样是一个具有浓厚“宗法”传统的国度。据考证,宗法制度肇始于商代后期,由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演化而成。所谓宗法制,就是自西周时期创立的根据亲属关系的长幼、嫡庶、远近来决定政治上不同的地位或权利义务(尊卑),实现国家政治机器与家族组织结构合一的制度。它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机器的运转系于“宗族章法”,也就是宗法伦理;而以宗法伦理织结的“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生活、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系中国古代一切社会组织的重要精神纽带,影响着传统中国的方方面面。
总之,中国固有的法制强调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的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伦理化,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和为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突出调解等思想。儒家文化的深远影响根深蒂固,这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在法律领域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厌讼、耻讼”。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无讼则是全体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纷争的时候,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而非诉讼的方式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代中国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从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伴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参与世界文化交流过程,中国也在传统的法制基础上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定或者修改,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理念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进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2010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工作报告指出,2009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其工作报告中指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研究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台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文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要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起诉走私、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嫌疑人42473人。根据去年各级政府较大幅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投资力度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生工程、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等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积极预防和依法查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发生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6451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资源开发和经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218件。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公众对于诉讼的信赖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提高,即表明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现代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热衷于诉讼,这是法治的进步的表现。
但是,辩证的说来,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把诉讼当成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社会,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诉讼一种,同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
综而言之,我们对于古代法律的传统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建立以诉讼为主导,调解、和解等纠纷机制相补充的多层次解决机制,以满足不同主体的要求,同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