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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媒市场化以来新闻媒体间各种侵权行为大量产生,随着新媒体的涌现,侵权类型、侵权主体也在不断变化,使得这一问题越来越严重。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中有关时事新闻的内容进行梳理分析,并且探讨了目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侵权问题的争议,为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提供了策略建议,对维护我国媒体市场的秩序,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新媒体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新闻媒体的时事新闻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传播的便捷让受众获取信息更加便利,同时媒体侵权案件也大量发生。App应用“今日头条”因大量引用传统媒体的内容曾引起大量传统媒体的抗议。2014年6月5日,“今日头条”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声明,否认侵权。事件双方各执一词,在网上被炒的沸沸扬扬。
一、《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新闻”条款的争论
《著作权法》中有关“时事新闻”的概念界定不明确。
根据《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而时事性文章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但受合理使用的限制;新闻作品则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完全著作权法上意义的作品。但是何为“时事新闻”何为“时事性文章”,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随着技术发展,网络、移动终端等新媒体不断涌现,传统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媒体要想在同行中脱颖而出,靠以前抢占报道速度的方法已行不通,尤其是传统媒体,开始在新闻深度、广度上下功夫,时事性新闻通常也夹杂着作者的评论,体现了作者的思考,因此,只包含新闻五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的新闻目前已很少出现,网络上转载的传统媒体的新闻严格来说很少属于时事新闻。比如6月18日,新民晚报的头版新闻《太湖世界文化论坛第三届年会在沪举行——献“中国智”,追“中国梦”》单看题目就凝结了作者的思考,而且在整期报纸中,找不到单纯的只包含“新闻五要素”的所谓时事新闻。一方说这则新闻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说不是时事新闻,这样的案件在著作权官司中时有发生,归根结底是《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界定不明确,概念模糊造成的,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虽然对这一条款做了27字的解释,但是仍旧不明晰。
三、新媒体与新闻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时事新闻”的载体增加了网络,是著作权法与时俱进的体现。网络与传统媒体有关著作权问题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门户网站对传统媒体新闻的转载。在我国,商业门户网站没有自采自编政治、军事、经济及突发事件新闻的权利,因此,综合性的門户网站的新闻报道主要来自传统媒体。关于传统媒体因新闻版权问题状告新媒体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次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新闻的转载是否构成侵权?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微信、微博、博客等的侵权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个人创办自媒体成为潮流,许多新闻类自媒体的内容来源也是传统媒体,对于这种现象是否侵权,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
四、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一)国家层面——完善法律,对“时事新闻”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侵权案件中,许多网站等新媒体惯用的辩护理由是其转载的内容属于时事新闻。由于解释不明确,无论是传统媒体的维权还是此类案件的判决都非常麻烦。
因此国家应该对著作权法进行完善,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对关键概念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因概念不明引起的纠纷。
(二)传统媒体——增强维权意识
之前报纸等传统媒体市场环境非常好,来自新媒体的竞争压力小,因此维权意识不强,纵容了新媒体的侵权行为。传统媒体为了应对新媒体冲击纷纷成立自己的网站,网站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其传统载体内容的原版复制,这样就为其他的商业网站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向公众提供已在信息网络中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如何改善这一状况,《纽约时报》的做法为我国的传统媒体提供了借鉴。在《纽约时报》的网站上每一页都有版权说明链接,没有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其网站内容用作商业用途。我国的传统媒体也应在自己的网站上放置版权声明。
(三)强强联合,合作共赢
媒体转型主要体现在渠道、内容等当面。纸媒善于生产内容,新媒体拥有的是渠道优势。因此,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可以搭建起双赢的合作关系。新媒体可以与传统媒体签订相关协议,在取得传统媒体的许可后转载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并且于标明该作品原始出处的权利信息和著作权人信息。就像“今日头条”在声明中说的那样:“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媒体、用户以及广告主共赢的媒体生态系统”,这个目标也是所有传统媒体希望达成的。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由来已久,也不仅仅是存在于中国。其核心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利益与新闻的自由传播价值的冲突。世界各国在平衡这两种利益时,也存在着地区的差异。有的国家倾向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注重新闻的自由传播价值,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维护正常的新闻市场秩序,注重保护新闻著作权利益。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更多的因素掺杂进来,使得新闻著作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棘手,如何寻求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和优化,是立法者和司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新媒体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新闻媒体的时事新闻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传播的便捷让受众获取信息更加便利,同时媒体侵权案件也大量发生。App应用“今日头条”因大量引用传统媒体的内容曾引起大量传统媒体的抗议。2014年6月5日,“今日头条”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声明,否认侵权。事件双方各执一词,在网上被炒的沸沸扬扬。
一、《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新闻”条款的争论
《著作权法》中有关“时事新闻”的概念界定不明确。
根据《著作权法》,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而时事性文章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但受合理使用的限制;新闻作品则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完全著作权法上意义的作品。但是何为“时事新闻”何为“时事性文章”,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随着技术发展,网络、移动终端等新媒体不断涌现,传统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媒体要想在同行中脱颖而出,靠以前抢占报道速度的方法已行不通,尤其是传统媒体,开始在新闻深度、广度上下功夫,时事性新闻通常也夹杂着作者的评论,体现了作者的思考,因此,只包含新闻五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的新闻目前已很少出现,网络上转载的传统媒体的新闻严格来说很少属于时事新闻。比如6月18日,新民晚报的头版新闻《太湖世界文化论坛第三届年会在沪举行——献“中国智”,追“中国梦”》单看题目就凝结了作者的思考,而且在整期报纸中,找不到单纯的只包含“新闻五要素”的所谓时事新闻。一方说这则新闻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说不是时事新闻,这样的案件在著作权官司中时有发生,归根结底是《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界定不明确,概念模糊造成的,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虽然对这一条款做了27字的解释,但是仍旧不明晰。
三、新媒体与新闻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时事新闻”的载体增加了网络,是著作权法与时俱进的体现。网络与传统媒体有关著作权问题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门户网站对传统媒体新闻的转载。在我国,商业门户网站没有自采自编政治、军事、经济及突发事件新闻的权利,因此,综合性的門户网站的新闻报道主要来自传统媒体。关于传统媒体因新闻版权问题状告新媒体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次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新闻的转载是否构成侵权?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微信、微博、博客等的侵权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个人创办自媒体成为潮流,许多新闻类自媒体的内容来源也是传统媒体,对于这种现象是否侵权,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
四、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一)国家层面——完善法律,对“时事新闻”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由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侵权案件中,许多网站等新媒体惯用的辩护理由是其转载的内容属于时事新闻。由于解释不明确,无论是传统媒体的维权还是此类案件的判决都非常麻烦。
因此国家应该对著作权法进行完善,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对关键概念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因概念不明引起的纠纷。
(二)传统媒体——增强维权意识
之前报纸等传统媒体市场环境非常好,来自新媒体的竞争压力小,因此维权意识不强,纵容了新媒体的侵权行为。传统媒体为了应对新媒体冲击纷纷成立自己的网站,网站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其传统载体内容的原版复制,这样就为其他的商业网站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向公众提供已在信息网络中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如何改善这一状况,《纽约时报》的做法为我国的传统媒体提供了借鉴。在《纽约时报》的网站上每一页都有版权说明链接,没有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其网站内容用作商业用途。我国的传统媒体也应在自己的网站上放置版权声明。
(三)强强联合,合作共赢
媒体转型主要体现在渠道、内容等当面。纸媒善于生产内容,新媒体拥有的是渠道优势。因此,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可以搭建起双赢的合作关系。新媒体可以与传统媒体签订相关协议,在取得传统媒体的许可后转载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并且于标明该作品原始出处的权利信息和著作权人信息。就像“今日头条”在声明中说的那样:“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媒体、用户以及广告主共赢的媒体生态系统”,这个目标也是所有传统媒体希望达成的。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问题由来已久,也不仅仅是存在于中国。其核心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利益与新闻的自由传播价值的冲突。世界各国在平衡这两种利益时,也存在着地区的差异。有的国家倾向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注重新闻的自由传播价值,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维护正常的新闻市场秩序,注重保护新闻著作权利益。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更多的因素掺杂进来,使得新闻著作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棘手,如何寻求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和优化,是立法者和司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