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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9月12日,因忘关阀门致26吨毒液流进京杭大运河,苏州人民化工厂工人张长林因此被判2年,成为中国环保第一案。
忘关的阀门
“那天是加班,1979年9月12日。”张长林曾回忆,单位烧锅炉需要他去加班,“本来组里一共有3个人,可另外两个在码头上忙”。“如果不是去顶班,肯定不会出事。”张长林在厂里挺热心,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当天晚上值班,一位同事家的灯泡坏了,请他去帮忙换一下。张长林处理好灯泡就回家了。就这样,一个本该关闭的阀门却被忘关了。
第二天早晨7时许,有工人发现,阀门连接的储蓄罐里的液体氰化钠正往外流,进入通向京杭大运河的排水阴沟。数万郊区农民每天在那里洗菜、灌溉、飲牲畜。
张长林还在上班路上就听说:“危险品仓库出事了!”一到厂里,他就被通知接受询问,“什么没关?糟了,没关阀门!”
张长林大惊,这个时候距离阀门打开已有10多个小时。
氰化钠,剧毒,可经皮肤、消化道吸收,人口服致死量仅为1mg/kg~2mg/kg。
京杭大运河是沿线的“母亲河”,那时附近人家农业用水、生活用水都从大运河里取。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市防疫站1979年9月13日在工厂排放口300米范围内测定,水中氰化钠含量高达47mg/L,超过地面水标准含量940倍。在人民桥、下津桥、渡僧桥、横塘大庆桥测定,都超标几十倍。
运河两岸的水草丛内,白肚的鱼、张开壳的死蚌随处可见。后来确认,从人民化工厂溢出的液体氰化钠浓度30%,共26吨。值得一提的是,事发次日,即1979年9月13日,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获得原则通过。这个“偶然”,让“张长林事件”被赋予了特殊的历史含义。
张长林被捕
当时在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工作的高建国回忆,事故发生后,苏州的生产指挥组、“三废”领导小组、环保办等马上行动。“当时已经有了环保概念。”化工厂马上派出自有船只,环保部门又协调了大量船只,“一起出动,把硫代硫酸钠撒到水面上去中和污染物。”
从化工厂上游大概一公里的位置开始,向下游车坊沿途约40公里的范围,“一边进行中和处理,一边进行宣传,人和牲口都不要饮用运河里的水。”
上百艘船上,1000多名工人一袋接一袋地把硫代硫酸钠撒进大运河。6天后,河水中的氰化钠含量基本恢复原状,“不幸中的大幸,污染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出事当天,张长林就被要求写检查。具体怎么处理,张长林一直忐忑不安。“事情很严重,但怎么处理,没有底。”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张长林的预期。1979年9月18日,张长林被苏州市公安局拘留,接着,因“危害公共安全”而被逮捕。
撞到刀口上
听说张长林可能会被判刑,到相关部门求情的人络绎不绝。“他是优秀工人”、“他是个好人”……当时的人们接受不了这样一个现实:一个优秀的工人怎么能就因为疏忽要判刑呢?“这又不是敌我矛盾。”很多人都这样认为。
高建国回忆,当时法院内部也有很大的意见分歧。10月下旬,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长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保法专家王灿发曾公开表示:“这个案子暴露出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个空白,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新课题。”“当时恰好撞到了刀口上(1979年9月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处理得比较重。”张长林和当时很多人都是这样看待法院的判决。
几乎所有环境法专家都认为,“张长林事件”是中国对环境污染采用刑事制裁的“第一案”。此事对以后的环境立法及政府决策不无影响。一年多后的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而苏州成为“排污收费”全国第一城。
(据《新京报》)
忘关的阀门
“那天是加班,1979年9月12日。”张长林曾回忆,单位烧锅炉需要他去加班,“本来组里一共有3个人,可另外两个在码头上忙”。“如果不是去顶班,肯定不会出事。”张长林在厂里挺热心,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当天晚上值班,一位同事家的灯泡坏了,请他去帮忙换一下。张长林处理好灯泡就回家了。就这样,一个本该关闭的阀门却被忘关了。
第二天早晨7时许,有工人发现,阀门连接的储蓄罐里的液体氰化钠正往外流,进入通向京杭大运河的排水阴沟。数万郊区农民每天在那里洗菜、灌溉、飲牲畜。
张长林还在上班路上就听说:“危险品仓库出事了!”一到厂里,他就被通知接受询问,“什么没关?糟了,没关阀门!”
张长林大惊,这个时候距离阀门打开已有10多个小时。
氰化钠,剧毒,可经皮肤、消化道吸收,人口服致死量仅为1mg/kg~2mg/kg。
京杭大运河是沿线的“母亲河”,那时附近人家农业用水、生活用水都从大运河里取。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市防疫站1979年9月13日在工厂排放口300米范围内测定,水中氰化钠含量高达47mg/L,超过地面水标准含量940倍。在人民桥、下津桥、渡僧桥、横塘大庆桥测定,都超标几十倍。
运河两岸的水草丛内,白肚的鱼、张开壳的死蚌随处可见。后来确认,从人民化工厂溢出的液体氰化钠浓度30%,共26吨。值得一提的是,事发次日,即1979年9月13日,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获得原则通过。这个“偶然”,让“张长林事件”被赋予了特殊的历史含义。
张长林被捕
当时在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工作的高建国回忆,事故发生后,苏州的生产指挥组、“三废”领导小组、环保办等马上行动。“当时已经有了环保概念。”化工厂马上派出自有船只,环保部门又协调了大量船只,“一起出动,把硫代硫酸钠撒到水面上去中和污染物。”
从化工厂上游大概一公里的位置开始,向下游车坊沿途约40公里的范围,“一边进行中和处理,一边进行宣传,人和牲口都不要饮用运河里的水。”
上百艘船上,1000多名工人一袋接一袋地把硫代硫酸钠撒进大运河。6天后,河水中的氰化钠含量基本恢复原状,“不幸中的大幸,污染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出事当天,张长林就被要求写检查。具体怎么处理,张长林一直忐忑不安。“事情很严重,但怎么处理,没有底。”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张长林的预期。1979年9月18日,张长林被苏州市公安局拘留,接着,因“危害公共安全”而被逮捕。
撞到刀口上
听说张长林可能会被判刑,到相关部门求情的人络绎不绝。“他是优秀工人”、“他是个好人”……当时的人们接受不了这样一个现实:一个优秀的工人怎么能就因为疏忽要判刑呢?“这又不是敌我矛盾。”很多人都这样认为。
高建国回忆,当时法院内部也有很大的意见分歧。10月下旬,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长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保法专家王灿发曾公开表示:“这个案子暴露出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个空白,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新课题。”“当时恰好撞到了刀口上(1979年9月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处理得比较重。”张长林和当时很多人都是这样看待法院的判决。
几乎所有环境法专家都认为,“张长林事件”是中国对环境污染采用刑事制裁的“第一案”。此事对以后的环境立法及政府决策不无影响。一年多后的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而苏州成为“排污收费”全国第一城。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