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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贸易的日益繁荣,如何在我国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实,从临时仲裁的特点及我国现今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法律环境看,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既有充分的必要性,也有很强的可行性。当然,囿于临时仲裁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我国具体的社会环境,临时仲裁制度在建立完善的过程中也很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对此也要结合具体国情,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
关键字:临时仲裁制度;特点;必要性;可行性;补救措施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特点
严格说来,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仲裁在产生初期往往是以临时仲裁的形式出现的,并且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只有临时仲裁而无常设的机构仲裁。即使在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设置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临时仲裁也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不仅没有消灭,反而发展得更为迅速,在国际仲裁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临时仲裁方式,并在有关国际仲裁公约中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仲裁制度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主要得益于它以下的几个特点:
第一,临时仲裁具有灵活性强,弹性较大,形式多样,更能体现当事人意志。
第二,临时仲裁针对性强,费用较低,经济实效,因此更符合当事人利益。
第三,在临时仲裁中,裁决结束后,这些裁判就解散,由于它便利,公正的特点,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第四,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自愿接受其管辖,不存在管辖权的争议。
第五,临时仲裁程序简单,不拘泥于形式。
当然,临时仲裁制度也非尽善尽美,它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例如,它很难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充分合作,仲裁程序就无法进行。
二、我国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以及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发展,经济交往的方式日益多元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呈现自治化、任意化的趋势,而临时仲裁的灵活性正好顺应了这一趋势,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现今国际商事活动中,临时仲裁的使用频率较高,所以,客观上说,我国很难完全排斥临时仲裁制度。
首先,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繁荣发展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这些理念都是市场经济的天然精神。而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些呼声也日益高涨。其表现之一便是,在许多对外贸易,尤其是我国与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有关石油勘探方面的合同中常有临时性仲裁条款,这说明在某些领域,涉外当事人对灵活性较强的临时仲裁接受度更高。
其次,从维护我国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也很有必要。《纽约公约》以及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所指的仲裁都既包括机构仲裁,又包括临时仲裁,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是如此,而我国大陆法律中则只有机构仲裁。这样,必然会产生不公平且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不利于保护我国大陆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需要。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国投资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通常可接受的方法,在当今世界,面对外国法院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投资者普遍希望寻求一种简单实用、灵活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在我国,机构仲裁受政府干预太多,在此情况下,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将会大大改善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而且,建立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也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某些缺陷。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外相比,仲裁机构的创设建立、组织结构、日常管理、人员组成、仲裁费用收取和分配方式等都具有相对较强的行政色彩。其中的某些因素甚至会影响仲裁案件的办案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加强仲裁领域的竞争,那么无疑将机构仲裁带来有益的压力,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仲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机构仲裁的良性发展。
最后,仲裁制度所具有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观也呼吁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西语有云: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临时仲裁制度由于其简便快捷的特点,往往可以保证司法正义到来的及时性,从而实现真正的公正。与此同时,这些特点也使临时仲裁制度提高效率,通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降低仲裁活动成本,从而促进社会总财富的积累。
三,我国设立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适宜的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例如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权力尊重权利的法治环境等。其中,对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的尊重是临时仲裁建立完善的法律前提。从我国现今的法治进程看,我国已经具备了上述条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与《合同法》,2000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无不体现了我国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加大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决心,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已达到临时仲裁发展的条件。
从文化传统上看,"和为贵"、"和气"、"尚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强调多元的核心、异质的协调与对立的消解,追求至真至善至美的圆融,这一直是中华文化的精髓所在。这种源远流长的重和、惜和传统,以及和气生财的商事活动信条,无疑为我国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作为提供了极为坚实的文化依托。
另外,仲裁机构的不断完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大幅提高,以及大量的律师、专家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积累下的丰富的调解、断案经验,都有助于为临时仲裁制度提供较为成熟的仲裁员队伍。
四、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及可能的补救措施
临时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仲裁员的选任和监督。第一,关于仲裁员的指定问题,若当事人不能及时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由任命机构确定。任命机构的确定程序及其地位可由法律规定,具体来讲,可以允许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任命机构,或在事后协商。若没有约定,事后又协商不成的,则可以由法律规定由中国仲裁协会来完成这一工作。第二,可以在仲裁协会中设立仲裁员名单,严格对仲裁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定期对仲裁员名单进行更新补充,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使其在没有仲裁机构的帮助下也能选任合格的仲裁员。第三,加强法院对临时仲裁的支持和监督,特别是在裁决执行过程中,应给予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同等的要求和便利,对于被执行方无充分证据证明临时仲裁程序违法的,应当予以执行。第四,确保思想观念的转变。长期以来,人们就有临时仲裁不如机构仲裁保险的旧思想,要想临时仲裁在中国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理性比较临时仲裁制度的优势,使人们明白,尽管没有常设的固定机构作为保证,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起草一套临时仲裁程序或参考联合国国家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在发生纠纷后授权仲裁庭自选仲裁程序,同样能够保证仲裁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第五,对临时仲裁制度建立之初可能出现的无序状态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到。为此,我们应当以现有的社会团体组织为主干来行使临时仲裁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能期望社会群体能够自行遵行,因此便需要一个制度建立与维护的主干。现有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组织、工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而且资源、人员丰富,因此,以它们为依托来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将是个很有效的方法。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今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既必要也可能,利远远大于弊,不过,在实行过程中必须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丰富经验,获得后发优势,我国临时仲裁制度一建立起就要站在高起点上;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取其长避其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临时仲裁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以改进,弥补其缺陷与不足,使其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吴祖谋主编 《法学概念 》,武汉大学出版社,【M】2007年9月版
【2】宋朝武著 《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M】2002年1月版
关键字:临时仲裁制度;特点;必要性;可行性;补救措施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特点
严格说来,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仲裁在产生初期往往是以临时仲裁的形式出现的,并且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只有临时仲裁而无常设的机构仲裁。即使在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设置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临时仲裁也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不仅没有消灭,反而发展得更为迅速,在国际仲裁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临时仲裁方式,并在有关国际仲裁公约中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仲裁制度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主要得益于它以下的几个特点:
第一,临时仲裁具有灵活性强,弹性较大,形式多样,更能体现当事人意志。
第二,临时仲裁针对性强,费用较低,经济实效,因此更符合当事人利益。
第三,在临时仲裁中,裁决结束后,这些裁判就解散,由于它便利,公正的特点,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第四,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自愿接受其管辖,不存在管辖权的争议。
第五,临时仲裁程序简单,不拘泥于形式。
当然,临时仲裁制度也非尽善尽美,它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例如,它很难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充分合作,仲裁程序就无法进行。
二、我国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以及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发展,经济交往的方式日益多元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呈现自治化、任意化的趋势,而临时仲裁的灵活性正好顺应了这一趋势,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在现今国际商事活动中,临时仲裁的使用频率较高,所以,客观上说,我国很难完全排斥临时仲裁制度。
首先,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繁荣发展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这些理念都是市场经济的天然精神。而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些呼声也日益高涨。其表现之一便是,在许多对外贸易,尤其是我国与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有关石油勘探方面的合同中常有临时性仲裁条款,这说明在某些领域,涉外当事人对灵活性较强的临时仲裁接受度更高。
其次,从维护我国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也很有必要。《纽约公约》以及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所指的仲裁都既包括机构仲裁,又包括临时仲裁,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是如此,而我国大陆法律中则只有机构仲裁。这样,必然会产生不公平且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不利于保护我国大陆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建立临时仲裁制度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需要。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国投资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通常可接受的方法,在当今世界,面对外国法院解决争议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投资者普遍希望寻求一种简单实用、灵活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在我国,机构仲裁受政府干预太多,在此情况下,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将会大大改善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而且,建立完善的临时仲裁制度也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某些缺陷。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外相比,仲裁机构的创设建立、组织结构、日常管理、人员组成、仲裁费用收取和分配方式等都具有相对较强的行政色彩。其中的某些因素甚至会影响仲裁案件的办案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加强仲裁领域的竞争,那么无疑将机构仲裁带来有益的压力,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仲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机构仲裁的良性发展。
最后,仲裁制度所具有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观也呼吁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西语有云: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临时仲裁制度由于其简便快捷的特点,往往可以保证司法正义到来的及时性,从而实现真正的公正。与此同时,这些特点也使临时仲裁制度提高效率,通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降低仲裁活动成本,从而促进社会总财富的积累。
三,我国设立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适宜的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例如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权力尊重权利的法治环境等。其中,对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的尊重是临时仲裁建立完善的法律前提。从我国现今的法治进程看,我国已经具备了上述条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与《合同法》,2000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无不体现了我国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加大对私权保护力度的决心,这些都说明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已达到临时仲裁发展的条件。
从文化传统上看,"和为贵"、"和气"、"尚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强调多元的核心、异质的协调与对立的消解,追求至真至善至美的圆融,这一直是中华文化的精髓所在。这种源远流长的重和、惜和传统,以及和气生财的商事活动信条,无疑为我国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作为提供了极为坚实的文化依托。
另外,仲裁机构的不断完善、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大幅提高,以及大量的律师、专家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积累下的丰富的调解、断案经验,都有助于为临时仲裁制度提供较为成熟的仲裁员队伍。
四、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及可能的补救措施
临时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仲裁员的选任和监督。第一,关于仲裁员的指定问题,若当事人不能及时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由任命机构确定。任命机构的确定程序及其地位可由法律规定,具体来讲,可以允许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任命机构,或在事后协商。若没有约定,事后又协商不成的,则可以由法律规定由中国仲裁协会来完成这一工作。第二,可以在仲裁协会中设立仲裁员名单,严格对仲裁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定期对仲裁员名单进行更新补充,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使其在没有仲裁机构的帮助下也能选任合格的仲裁员。第三,加强法院对临时仲裁的支持和监督,特别是在裁决执行过程中,应给予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同等的要求和便利,对于被执行方无充分证据证明临时仲裁程序违法的,应当予以执行。第四,确保思想观念的转变。长期以来,人们就有临时仲裁不如机构仲裁保险的旧思想,要想临时仲裁在中国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理性比较临时仲裁制度的优势,使人们明白,尽管没有常设的固定机构作为保证,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起草一套临时仲裁程序或参考联合国国家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在发生纠纷后授权仲裁庭自选仲裁程序,同样能够保证仲裁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第五,对临时仲裁制度建立之初可能出现的无序状态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到。为此,我们应当以现有的社会团体组织为主干来行使临时仲裁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能期望社会群体能够自行遵行,因此便需要一个制度建立与维护的主干。现有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人民调解组织、工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而且资源、人员丰富,因此,以它们为依托来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将是个很有效的方法。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今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临时仲裁制度既必要也可能,利远远大于弊,不过,在实行过程中必须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丰富经验,获得后发优势,我国临时仲裁制度一建立起就要站在高起点上;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取其长避其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临时仲裁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以改进,弥补其缺陷与不足,使其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吴祖谋主编 《法学概念 》,武汉大学出版社,【M】2007年9月版
【2】宋朝武著 《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M】2002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