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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物资、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管理尤为重要,因此,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及合同纠纷的处理整个过程都要严加管理,以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防范合同风险。
关键词:施工企业物资设备 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设备租赁活动,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活动都占有很大的份额,在这些活动中,施工企业往往作为甲方出现,在合作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占有相对的优势地位,怎样在优势地位中保护自己的权利,防范一些因物资、设备供货方、出租方提供格式文本带来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现从以下几个方便分析一下作为施工企业在此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
(一)、制定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需要的物资、设备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从必备条款的设置到风险防范甚至到纠纷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各方面均走向成熟,完善的示范文本是一个企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合同应用中的参考依据。制定示范文本后,要将《合同示范文本》下发至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并组织宣传学习活动。通过宣传学习,提高了全员的合同意识,提升了企业合同管理、合同应用的能力和水平。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关系到其在履约过程中的质量品质量、供货能力、纠纷的解决态度及能力,为此选择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分供方,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设备控制至关重要。除了常规的审查外,更包括一些在本企业范围内有过违约、提供不合格产品、恶意诉讼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这种单位需要重点防范。
(三)、对质量方面需要注意。1、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型号、质量符合工程需要,提供相关质量凭证,特殊产品需要提供权威质量检测机关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但合格证和质量检测证明并不排除后续产生的质量责任。2、质保期的约定:根据情况一般约定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负责维修更换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3、关于产品质量的终身责任,对于一些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主材:如钢材、混凝土、橡胶支座等关系的建筑工程寿命与质量的材料,质量要求要更加严格,最好是供货商对产品负终身责任,即,因主材质量问题引起的后续一切费用均由供货商承担。4、关于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后续责任,包括检测费、业主罚款、维修费、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等一切损失,均应由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1、价款问题货比三家,择优选用,以实现更好的成本控制。2、价格的约定,要根据市场价格的趋势做区别对待,当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合同中注明:“供方严格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在价格变化趋势向下时,合同中注明:“供方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价,需方书面通知供方进行价格变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些产生的损失。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货款的支付,除大型设备的加工订做合同外,建议不支付预付款,采取见货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方式结算,并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质保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4、如果合同有预付款,如大型设备采购,预付款要有供方提供等价的银行保函做担保。5、付款的同时要求供方开具等价的正规发票。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近期由于一些供货商供应能力不足,不少单位出现因此而中途解除合同的现象,所以,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约定可以满足工程需要的供货量,供货期限,送货地点和方式,对于可能延期或供货不足的情况,要在合同中提前预设,一方面,由供货方承担供货不足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可约定迟延违约金为合同额的日万分之5~10,總额为5%,超过5%后,需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招标采购费用等方式来救济。合同履行地点以工程所在地为好,即要求材料或设备直接送至施工现场,以减少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合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约定。
(六)、违约责任。供方的违约责任包括1、迟延供货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3、供货量不足引起的责任;(以上三条前面均已经提及)4、其他违约责任,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约定。需方违约责任:需方违约责任主要是1、实际用货量小于或大于合同约定的用货量,这需要在约定时按实际工程需要来下发用货计划;2、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总额不超过拖欠价款的总额的5%,这样可以尽可能减少施工方因资金紧张拖延支付的违约代价。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一般是两种选择1、起诉:由法院管辖,可约定由需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铁路法院管辖,特别要避免约定在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一些供货商往往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当地的司法环境与大城市的司法环境差别很大,而且因为路途遥远,诉讼成本很高;2、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要约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即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要出现如“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的“市”字,因为北京市有三个仲裁委员会:贸仲,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更不要出现“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约定等于约定不明,供货方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方式进行起诉或仲裁,而施工方往往处在被诉或被申请仲裁的地位,无权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进行选择。
(八),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条款。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引起的供方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系列问题,第二方面也是为了实现管辖的约定。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目的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在供方所在地法院受地方保护的不利影响,但如果合同不约定权利义利转让条款,可能引起供方通过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规避前面提到的约定管辖。
(九)、杜绝使用供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供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存在很多既有的陷阱:如关于需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上限;关于产品的交付,需要需方到供方提货;关于质量的约定,以合格证为准,没有后续的质量责任;关于管辖的约定,在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在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不确定仲裁委员会名称;关于租赁物的返还,约定在施工所在地返还,却不在合同期满后提取,但以提取为返还时间而索要超期的租赁费等等。这些既设风险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审核很难完全避免,所以就施工企业本身来讲,对此类格式合同要坚决杜绝。
(十)、关于产品知识产权的约定。对于一些高科技或新型的材料或机械,供方所提供的产品难免会触及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如果在合同中对侵权责任没有约定,往往在诉讼过程中要处于被告地位,或因约定不明而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要在合同中约定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由供货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涉及到设备或小型机具租赁合同,除了前面讲过的与采购合同通用的八种情况之外,还应当注意
(一)租赁物的现状,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尤其是租赁物的质量状况、新旧程度、标号等,应当一一写清楚,避免交接时发生异议。
(二)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谁负责。约定由出租人负责,避免因承租方负责引起的其他争议。
(三)租金。租金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如果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则租金应适当低些;如果由出租人负责,则可以高一些。租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四)租赁物的交接。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时,承租人要认真负责检查验收租赁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出租人应当检查验收租赁物。对租赁物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前几年一些模板和碗扣件租赁的合同,因为租赁到期租赁物的交接约定不明,致使租赁到期后,出租方以租赁物丢失为名,不接收租赁物,并起诉施工单位,要求施工方:1、承担租赁物丢失的责任;2、承担后续对方未接受租赁物之后又产生的租赁费用;3、承担不能按期归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这种案件,因为约定不明,施工方多数会输。对这种现象的规避,我们需要注意:1、明确租赁物品合理的使用折旧与使用损伤,出租方不得因此要求赔偿;2、明确租赁期满,或实际不再需要租赁物时,承租方通知出租方到承租方使用地交接租赁物,以通知时间为租赁期限届满,通知下发后,不再计算租赁期限。3、约定承租方的关于迟延支付租赁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的最高违约金,不超过租赁费用总额的5%。
三、合同履行过程控制
相对于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类型更多,范围更广,管理和防范的难度更大。在履行中需要注意: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内容均应进行全面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合同的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
(二)、明确合同责任部门。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管理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避免信息阻滞。
(三)、合同变更的纪录。履行过程中,对出现合同未曾约定的新情况或对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的、解除及出现的新情况等重要事项,均要及时形成书面文字,以有双方签章的补充协议、签证或会议纪录等形式记载,使之成为合同附件。保存于原合同所在条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向对方发通知、指令等书面文件,要书面登记。当面送达的,必须要求其在与发文内容相同的书件上亲笔签章并保存该书件;邮寄送达的,必须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送达,且要注明书件最主要意思表示内容;其他送达方式若不能以有效证据证明送达的,不宜采取。
(四)、加强证据意识。注意及时收集保管诸如:领料单、借据、双方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等所有原始书面资料纪录。
拨付款项、材料,交接机械、设备、零部件,一般应由对方合同签署人亲自签字领取,若领取人为非合同签署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合同签署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承办单位要建立有关合同订立、审核、履行、纠纷处理等情况的登记台账,要有一定的保存期限,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五)、保守合同秘密。合同作为施工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注意保守合同秘密。
(六)、小额债务不拖欠。履行過程中,会发生一些小额的债务,为规范合同及债权债务的管理,大型企业要做到小额债务不拖欠,三五万元的债务,对于一个大企业来讲,如果债权债务清晰,没有其他争议,这种拖欠极其无聊,有损信誉,而且不解决资金问题,只能让企业管理人同被一些小的纠纷牵扯太多的精力,得不偿失。
(七)、供货量不足,或不能按期供货的情况下,要根据协议及时解除合同进行下一批的采购,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质量问题。遇到质量问题,及时取证,保存相关证据。要求供货方赔偿检测费、业主罚款、维修费、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等一切损失。并根据所保存的证据,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原始材料的准备。
四、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产生纠纷,涉案合同单位和经办人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
(一)、 合同发生纠纷后,首先是协商解决。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应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诉诸法律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特殊规定。
物资设备合同的纠纷,多数是施工企业拖欠供货商的物资设备款而引起,在没有其他如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以和解减少利息损失为上,如遇到资金紧张,可与对方协调分期支付,但都要有良好的沟通态度。
(二)、 诉讼保全。一些因质量问题及超付款或供货方其他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若施工单位采取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应当在诉讼仲裁前或诉讼仲裁中,及时寻找对方财产线索,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胜诉的执行。因供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我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三)、 因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起诉的,应先审查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参照管辖争议的条款),对方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般债权债务是两年。
(四)、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管辖异议或答辩状应在十五日内提交法院,并积极调查取证,办理诉讼手续,为开庭做好准备。证据材料、证人出庭申请和鉴定申请等诉讼行为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办理完毕。若在欠款的同时,还存在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争议需要提起反诉的,需要在接到法院就能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要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六)、慎重对待民事调解书。对于在法院或仲裁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我们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定要注意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给付,万不可粗心或故意拖延,拖延后往往会回复利息、双倍罚息、违约金、执行费等因调解而减少的损失到最后要重新扩大,并且引起强制执行,影响施工企业信誉。
关键词:施工企业物资设备 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物资、设备采购活动,设备租赁活动,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活动都占有很大的份额,在这些活动中,施工企业往往作为甲方出现,在合作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占有相对的优势地位,怎样在优势地位中保护自己的权利,防范一些因物资、设备供货方、出租方提供格式文本带来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现从以下几个方便分析一下作为施工企业在此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
(一)、制定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需要的物资、设备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从必备条款的设置到风险防范甚至到纠纷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各方面均走向成熟,完善的示范文本是一个企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合同应用中的参考依据。制定示范文本后,要将《合同示范文本》下发至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并组织宣传学习活动。通过宣传学习,提高了全员的合同意识,提升了企业合同管理、合同应用的能力和水平。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关系到其在履约过程中的质量品质量、供货能力、纠纷的解决态度及能力,为此选择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分供方,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设备控制至关重要。除了常规的审查外,更包括一些在本企业范围内有过违约、提供不合格产品、恶意诉讼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这种单位需要重点防范。
(三)、对质量方面需要注意。1、要求所提供产品的型号、质量符合工程需要,提供相关质量凭证,特殊产品需要提供权威质量检测机关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但合格证和质量检测证明并不排除后续产生的质量责任。2、质保期的约定:根据情况一般约定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负责维修更换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3、关于产品质量的终身责任,对于一些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主材:如钢材、混凝土、橡胶支座等关系的建筑工程寿命与质量的材料,质量要求要更加严格,最好是供货商对产品负终身责任,即,因主材质量问题引起的后续一切费用均由供货商承担。4、关于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后续责任,包括检测费、业主罚款、维修费、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等一切损失,均应由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1、价款问题货比三家,择优选用,以实现更好的成本控制。2、价格的约定,要根据市场价格的趋势做区别对待,当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合同中注明:“供方严格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在价格变化趋势向下时,合同中注明:“供方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价,需方书面通知供方进行价格变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些产生的损失。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货款的支付,除大型设备的加工订做合同外,建议不支付预付款,采取见货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方式结算,并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质保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4、如果合同有预付款,如大型设备采购,预付款要有供方提供等价的银行保函做担保。5、付款的同时要求供方开具等价的正规发票。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近期由于一些供货商供应能力不足,不少单位出现因此而中途解除合同的现象,所以,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约定可以满足工程需要的供货量,供货期限,送货地点和方式,对于可能延期或供货不足的情况,要在合同中提前预设,一方面,由供货方承担供货不足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可约定迟延违约金为合同额的日万分之5~10,總额为5%,超过5%后,需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招标采购费用等方式来救济。合同履行地点以工程所在地为好,即要求材料或设备直接送至施工现场,以减少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合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约定。
(六)、违约责任。供方的违约责任包括1、迟延供货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3、供货量不足引起的责任;(以上三条前面均已经提及)4、其他违约责任,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约定。需方违约责任:需方违约责任主要是1、实际用货量小于或大于合同约定的用货量,这需要在约定时按实际工程需要来下发用货计划;2、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总额不超过拖欠价款的总额的5%,这样可以尽可能减少施工方因资金紧张拖延支付的违约代价。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一般是两种选择1、起诉:由法院管辖,可约定由需方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铁路法院管辖,特别要避免约定在供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一些供货商往往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当地的司法环境与大城市的司法环境差别很大,而且因为路途遥远,诉讼成本很高;2、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要约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即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要出现如“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的“市”字,因为北京市有三个仲裁委员会:贸仲,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更不要出现“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约定等于约定不明,供货方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方式进行起诉或仲裁,而施工方往往处在被诉或被申请仲裁的地位,无权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进行选择。
(八),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条款。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引起的供方供货能力、产品质量等一系列问题,第二方面也是为了实现管辖的约定。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目的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在供方所在地法院受地方保护的不利影响,但如果合同不约定权利义利转让条款,可能引起供方通过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规避前面提到的约定管辖。
(九)、杜绝使用供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供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存在很多既有的陷阱:如关于需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上限;关于产品的交付,需要需方到供方提货;关于质量的约定,以合格证为准,没有后续的质量责任;关于管辖的约定,在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在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不确定仲裁委员会名称;关于租赁物的返还,约定在施工所在地返还,却不在合同期满后提取,但以提取为返还时间而索要超期的租赁费等等。这些既设风险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审核很难完全避免,所以就施工企业本身来讲,对此类格式合同要坚决杜绝。
(十)、关于产品知识产权的约定。对于一些高科技或新型的材料或机械,供方所提供的产品难免会触及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如果在合同中对侵权责任没有约定,往往在诉讼过程中要处于被告地位,或因约定不明而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要在合同中约定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由供货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涉及到设备或小型机具租赁合同,除了前面讲过的与采购合同通用的八种情况之外,还应当注意
(一)租赁物的现状,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尤其是租赁物的质量状况、新旧程度、标号等,应当一一写清楚,避免交接时发生异议。
(二)明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由谁负责。约定由出租人负责,避免因承租方负责引起的其他争议。
(三)租金。租金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如果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则租金应适当低些;如果由出租人负责,则可以高一些。租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四)租赁物的交接。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时,承租人要认真负责检查验收租赁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出租人应当检查验收租赁物。对租赁物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前几年一些模板和碗扣件租赁的合同,因为租赁到期租赁物的交接约定不明,致使租赁到期后,出租方以租赁物丢失为名,不接收租赁物,并起诉施工单位,要求施工方:1、承担租赁物丢失的责任;2、承担后续对方未接受租赁物之后又产生的租赁费用;3、承担不能按期归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这种案件,因为约定不明,施工方多数会输。对这种现象的规避,我们需要注意:1、明确租赁物品合理的使用折旧与使用损伤,出租方不得因此要求赔偿;2、明确租赁期满,或实际不再需要租赁物时,承租方通知出租方到承租方使用地交接租赁物,以通知时间为租赁期限届满,通知下发后,不再计算租赁期限。3、约定承租方的关于迟延支付租赁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的最高违约金,不超过租赁费用总额的5%。
三、合同履行过程控制
相对于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类型更多,范围更广,管理和防范的难度更大。在履行中需要注意: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内容均应进行全面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本单位主要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合同的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
(二)、明确合同责任部门。工程项目部的合同管理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避免信息阻滞。
(三)、合同变更的纪录。履行过程中,对出现合同未曾约定的新情况或对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的、解除及出现的新情况等重要事项,均要及时形成书面文字,以有双方签章的补充协议、签证或会议纪录等形式记载,使之成为合同附件。保存于原合同所在条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
向对方发通知、指令等书面文件,要书面登记。当面送达的,必须要求其在与发文内容相同的书件上亲笔签章并保存该书件;邮寄送达的,必须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送达,且要注明书件最主要意思表示内容;其他送达方式若不能以有效证据证明送达的,不宜采取。
(四)、加强证据意识。注意及时收集保管诸如:领料单、借据、双方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等所有原始书面资料纪录。
拨付款项、材料,交接机械、设备、零部件,一般应由对方合同签署人亲自签字领取,若领取人为非合同签署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合同签署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承办单位要建立有关合同订立、审核、履行、纠纷处理等情况的登记台账,要有一定的保存期限,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五)、保守合同秘密。合同作为施工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注意保守合同秘密。
(六)、小额债务不拖欠。履行過程中,会发生一些小额的债务,为规范合同及债权债务的管理,大型企业要做到小额债务不拖欠,三五万元的债务,对于一个大企业来讲,如果债权债务清晰,没有其他争议,这种拖欠极其无聊,有损信誉,而且不解决资金问题,只能让企业管理人同被一些小的纠纷牵扯太多的精力,得不偿失。
(七)、供货量不足,或不能按期供货的情况下,要根据协议及时解除合同进行下一批的采购,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质量问题。遇到质量问题,及时取证,保存相关证据。要求供货方赔偿检测费、业主罚款、维修费、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等一切损失。并根据所保存的证据,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原始材料的准备。
四、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产生纠纷,涉案合同单位和经办人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
(一)、 合同发生纠纷后,首先是协商解决。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应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诉诸法律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特殊规定。
物资设备合同的纠纷,多数是施工企业拖欠供货商的物资设备款而引起,在没有其他如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以和解减少利息损失为上,如遇到资金紧张,可与对方协调分期支付,但都要有良好的沟通态度。
(二)、 诉讼保全。一些因质量问题及超付款或供货方其他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若施工单位采取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应当在诉讼仲裁前或诉讼仲裁中,及时寻找对方财产线索,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胜诉的执行。因供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我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三)、 因合同纠纷对方当事人起诉的,应先审查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参照管辖争议的条款),对方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般债权债务是两年。
(四)、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管辖异议或答辩状应在十五日内提交法院,并积极调查取证,办理诉讼手续,为开庭做好准备。证据材料、证人出庭申请和鉴定申请等诉讼行为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办理完毕。若在欠款的同时,还存在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争议需要提起反诉的,需要在接到法院就能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要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六)、慎重对待民事调解书。对于在法院或仲裁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我们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定要注意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并在约定期限内给付,万不可粗心或故意拖延,拖延后往往会回复利息、双倍罚息、违约金、执行费等因调解而减少的损失到最后要重新扩大,并且引起强制执行,影响施工企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