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的分案申请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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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欧洲专利局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将启动专利审查制度改革。对此,欧洲专利局(EPO)局长伯努瓦·巴迪斯戴利(Benoit Battistelli)最近表示,该局已经采取措施,提高欧洲专利的审查质量,缩短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压缩欧洲专利审查后的各种程序。据此,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2010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分案申请修订条款将予适用:在欧洲专利审查未决期间,申请人可以对未结案的“较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但提出时间以自愿分案期和强制分案期中最短者为限。
  伯努瓦表示,“专利申请门槛提高后,欧洲专利局开始受益。”然而,伯努瓦也表示,如果EPO准备采取类似措施,一定会首先对现行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事实上,2012年1月13日,EPO就宣布成立了欧洲专利局经济和科学咨询委员会(ESAB),以便为与专利有关的重要经济和社会问题提供更好和更专业的解决之道。ESAB成员来自全球,但主要由欧洲专家组成,均系国际公认的专利法权威。EPO表示,ESAB将从经济和社会等角度入手,为EPO提供建议;同时,ESAB还将利用EPO及其外部机构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就某些敏感问题提供预警信息,并建言献策。
  鉴于分案申请新规对专利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将产生新的重大影响,人们现在感兴趣的是:ESAB是否将就分案申请新规提出改进建议。
  其实,对于专利申请人和第三人而言,分案申请与EPO规定的其他各种期限相比,期限更难确定,并且更加耗费时日。此外,EPO新规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分案申请的数量,但其效果仍然是众说纷纭。尽管缩短了依照“顺次”分案(提出一个分案申请之后,再提出第二个分案申请,以否定前一分案申请,依次类推)申请方法提出新的分案申请的期限,申请人仍然有足够的时间提出“平行”分案申请(如同时提出几个分案申请)。这一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对申请人较为有利:如果申请人认为事关重大,而EPO对其作出的实质性答复的反应过于迟缓,使其不能及时知悉其原申请中请求的专利已在适当范围内获准。
  EPO的这一分案申请新规广受批评。人们质疑:ESAB是否会很快对其提出建议性的批评意见,并促使EPO对分案申请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进行改革,推出更加简单、更具法律确定性的分案申请新规则,以使各方从中受益。
  袁仁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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