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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具有犯罪主体素质低、团伙犯罪居多、农民、无业人员占大多数等特点,此类犯罪目前呈多发态势,从刑事立法上有刑罚较轻、刑罚种类不完善等原因,因此,应完善相关刑罚及种类,并增加非刑罚处罚方法。
关键词:森林资源犯罪;特点;立法完善
2010年至2012年4月,A省B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46件348人,其中涉嫌刑法中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罪名案件19件41人,并全部批准逮捕。这些情况说明目前森林资源(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岌岌可危,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 案件特点
根据对A省B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以来所审理批准逮捕的19件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的分析,呈现以下的特征:
1、罪犯的总体素质较低。在41名罪犯中,有22人是小学文化,17人是初中文化,2人是高中文化。其中小学、初中文化的人数占总人数的95.12%。
2、年龄结构呈现两个极端并偏大龄化。年龄在35岁以上的有36人,25岁以下的有4人,25岁至35岁之间的只有1人。年龄在35岁以上占总人数的85.7%。
3、团伙犯罪较多。在19件案件中,16件案件为团伙犯罪,涉嫌多人,占总案件数的84.2%。从往日的单独一人作案变为团伙作案。
4、农民、无业人员占大多数。在41名罪犯中,农民31人,无业人员9人,个体1人。农民、无业人员的人数占了总人数的97.6%。
5、单个案件涉嫌的罪名较多。此类案件一般涉嫌多个罪名。如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般会涉嫌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罪等。
6、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危害大。此类案件涉及普通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通常数量都较大。如在谢某滥伐林木案中,谢某滥伐林木77.97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11.41立方米。在廖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廖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45株野生的香樟出售。这些都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
7、犯罪动机由原来的自用转变为以牟利为主。在受理的19件案件中,罪犯都是将非法所得的森林资源用于出售。
二、原因分析
1、刑罚较轻。(1)森林资源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对于只具有经济效益的一般财物而言,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刑罚至少得和侵犯财产的刑罚相当。但在刑法中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在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但在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中,盗伐林木的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2)刑法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罪名中,有两个罪名是选择性的罪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力度。如,若罪犯只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罪犯既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又触犯了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份子的违法行为。
2、刑罚的种类不够完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在刑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只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主刑及其罚金一种附加刑,没有规定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样的刑罚种类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来说种类偏少,过于单一。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来说这种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三、立法完善
1、完善相关的刑罚。(1)破坏森林资源比侵犯财产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与一般的财产相比,森林资源还具有生态价值,因此建议给予严重的处罚。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可以比照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量刑,以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2)对于选择性罪名,若触犯了两个或多个罪名,建议从重处罚。如,若罪犯既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又触犯了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相对只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的罪犯,此类罪犯建议从重处罚。
2、丰富刑罚的种类。刑法中对于保护森林资源规定了三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只有自由刑和财产刑。这对于一些作案手段复杂、主观恶劣的犯罪份子来说这种惩罚力度是不够的。因此建议丰富刑罚的种类,增设适当的主刑和附加刑。
3、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且在实践中,常有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因此有必要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达到打击犯罪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目前,已有学者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教育性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等;二是民事性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责令赔偿损失,恢复植被之类的栽树判决等;三是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参考文献:
[1]孙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通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版。
[2]李存贵:《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立法完善的思考》,《森林公安》2006年第6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奉新 330700)
关键词:森林资源犯罪;特点;立法完善
2010年至2012年4月,A省B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46件348人,其中涉嫌刑法中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罪名案件19件41人,并全部批准逮捕。这些情况说明目前森林资源(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岌岌可危,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 案件特点
根据对A省B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以来所审理批准逮捕的19件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的分析,呈现以下的特征:
1、罪犯的总体素质较低。在41名罪犯中,有22人是小学文化,17人是初中文化,2人是高中文化。其中小学、初中文化的人数占总人数的95.12%。
2、年龄结构呈现两个极端并偏大龄化。年龄在35岁以上的有36人,25岁以下的有4人,25岁至35岁之间的只有1人。年龄在35岁以上占总人数的85.7%。
3、团伙犯罪较多。在19件案件中,16件案件为团伙犯罪,涉嫌多人,占总案件数的84.2%。从往日的单独一人作案变为团伙作案。
4、农民、无业人员占大多数。在41名罪犯中,农民31人,无业人员9人,个体1人。农民、无业人员的人数占了总人数的97.6%。
5、单个案件涉嫌的罪名较多。此类案件一般涉嫌多个罪名。如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般会涉嫌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罪等。
6、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危害大。此类案件涉及普通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通常数量都较大。如在谢某滥伐林木案中,谢某滥伐林木77.97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11.41立方米。在廖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廖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45株野生的香樟出售。这些都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
7、犯罪动机由原来的自用转变为以牟利为主。在受理的19件案件中,罪犯都是将非法所得的森林资源用于出售。
二、原因分析
1、刑罚较轻。(1)森林资源具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对于只具有经济效益的一般财物而言,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刑罚至少得和侵犯财产的刑罚相当。但在刑法中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在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但在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中,盗伐林木的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2)刑法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罪名中,有两个罪名是选择性的罪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力度。如,若罪犯只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罪犯既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又触犯了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份子的违法行为。
2、刑罚的种类不够完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在刑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只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种主刑及其罚金一种附加刑,没有规定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样的刑罚种类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来说种类偏少,过于单一。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来说这种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三、立法完善
1、完善相关的刑罚。(1)破坏森林资源比侵犯财产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与一般的财产相比,森林资源还具有生态价值,因此建议给予严重的处罚。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可以比照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量刑,以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2)对于选择性罪名,若触犯了两个或多个罪名,建议从重处罚。如,若罪犯既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又触犯了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相对只触犯了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的罪犯,此类罪犯建议从重处罚。
2、丰富刑罚的种类。刑法中对于保护森林资源规定了三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只有自由刑和财产刑。这对于一些作案手段复杂、主观恶劣的犯罪份子来说这种惩罚力度是不够的。因此建议丰富刑罚的种类,增设适当的主刑和附加刑。
3、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且在实践中,常有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因此有必要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达到打击犯罪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目前,已有学者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教育性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等;二是民事性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责令赔偿损失,恢复植被之类的栽树判决等;三是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参考文献:
[1]孙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通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版。
[2]李存贵:《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立法完善的思考》,《森林公安》2006年第6期。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奉新 3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