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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闯黄灯处罚”规定的出台与暂时搁置是政府部门朝令夕改的典型案例,也是与每位司机密切相关的一项微观公共政策议题。笔者尝试运用约翰·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对该规定的搁置做公共政策学层面的分析,发现其是由缺乏法律支撑、客观上加重了交通安全问题的问题源流,法学专家不断建言、交管部门进退失据的政策源流、执政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及依法治国的政治源流三者合力促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全民质疑下的负面舆论的爆发成为开启该政策终结的政策之窗。
关键词:多源流分析框架 新交规 闯黄灯处罚 规定搁置
一、問题的提出
2013年1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的“新交规”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新交规”)正式颁布实施。彼时,尽管中国各色城市大街小巷的交通信号灯依旧闪烁着红黄绿三个颜色,可是黄灯实际上已经开始履行红灯的功能了。为了禁止司机们看到黄灯的时候加速通过十字路口,中国的交通部门把“闯黄灯”视为“闯红灯”一样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扣6分。伴随着“新交规”的实施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争议,其中最受关注也是非议最大的便是上面提到的关于“闯黄灯扣6分”的规定。面对质疑政策制定者起先多次做出自我辩护,力求通过强制推行和解释工作平息社会舆论质疑,但始终无法弥补该规定的“先天不足”,民众和媒体对该规定的不满之声一浪高过一浪。最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通知实质上是以搁置的方式终结了关于“闯黄灯扣6分”的规定。
对于这一充满戏剧性的过程,我们不禁充满疑惑,为什么一项由最高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即被搁置?在此过程中哪些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文试图站在公共政策的视角,运用约翰·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梳理和解释。
二、多源流分析框架对于分析“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的适用性
多源流分析框架是美国学者约翰·金登在其著作《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中首先提出的。金登认为、政策系统中存在着3种不同的源流,即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他们彼此独立,发生、发展和运作都不依赖于其他源流,直到因某一个偶然性事件的发生而会合在一起,公共问题就会上升为政策议程。该偶然事件被成为“政策之窗”。
通常多源流分析框架是被用来解释政策是如何形成并颁布的。然而笔者认为,作为整个政策过程的一个阶段,政策的终结同样可以用该理论来解释。因为政策终结即是就政策的废止,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同时也是政策的新生和发展。从政策周期来看,政策终结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政策的积极变迁,他表示旧政策的终止、新政策的开始,既是前一个政策周期的终结,又是后一个政策周期的开始,通过政策终结,政策获得了更新和发展,即“新期望的提出、新规则、惯例的建立,崭新活动的展开,机关组织的更新与发展”因此,“闯黄灯处罚”规定的搁置既是“新交规”部分内容的终结,同时也是修正后的“新交规”政策周期的开始。因此,多源流分析框架适用于对这一决策过程进行解释。
三、基于多源流分析框架的事实分析
1.问题源流:从从逻辑上看,政策终结是由于政策公共性缺失导致了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功能的弱化或者丧失从而引发一系列政策幅面影响而造成的政策选择的结果。而问题源流强调政策本身的瑕疵以及政策产生的不良后果。
“新交规”的扣分细则共有5大类52条,最高违法行为扣分为一次12分,即将整年份数扣尽。那么在交通违法整体处罚力度均有所提高的情况下,为什么唯独“闯黄灯处罚”这一规定缺遭到了广大民众、媒体、专家异口同声的抨击,进而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并最终予以搁置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追尾事故增多,威胁广大车主安全:“新交规”对“闯黄灯”进行处罚,从政策执行上,实际上是将“黄灯”的作用等同于“红灯”的作用。规定的出发点是防止司机为了赶在“红灯”之前通过路口而无视“黄灯”的警示作用而加速冲过带来的安全隐患。但是,稍微动动脑子即可从理论上分析出,一旦该规定实施,原来“抢黄灯”的司机们自然而然的改成“抢绿灯”,即为了避开“黄灯”,而在“绿灯”闪烁时加速通过。而“绿灯”时长相较“黄灯”而言更加不好判断,这样就加重了司机在通过路口是的心理负担,是加速还是刹车犹豫不定,标志线附近的急刹情况必然增多,从而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实施也同样证明了该判断,据报道,“新交规”颁布实施后,路口急刹所造成的追尾事故明显增多,很多司机反应,在黄灯亮起时,很难将车辆控制在停止线以内,规定执行起来缺乏可操作性,因不知道何时转黄,“都快成神经病了”。客观上说明“新交规”关于“闯黄灯处罚”的规定非但未能在短期内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反而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机会,违背了其应有的初衷。
1.2缺乏法律支撑:我们通常所说的“新交规”全程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其内容必须符合其上位法。从这个方面讲,“新交规”关于“闯黄灯处罚”的规定和解释同其上位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在这里的“黄灯亮时”应指黄灯亮起的整个阶段而不是黄灯亮起的这个时间点。可见、明文法条,“新交规”关于“闯黄灯处罚”的相关规定均缺乏支撑,显得于法有驳.。
2.政策源流:金登认为“政策源流出现在政策共同体中,政策共同体由研究人员、立法机关人员、规划或评估办公室和预算办公室人员、学者、利益集团的分析人员等专业人士构成”当政策问题凸显,并被一部分人关注时,围绕这个问题的解决,政策共同体会提出许多方案和建议,从而形成政策源流:
2.1法学专家纷纷建言:从立法原则上,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姜明安教授指出,根据“过罚相当”的立法原则,黄定危险性比红灯小,出事故概率也相对较低,因此理应处罚较轻。而“新交规”规定“闯黄灯”和“闯红灯”同样扣6分,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2.2主管部门进退失据:道路安全主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前倨后恭的态度显示其明显缺乏对政策的信心,而更多从部门利害得失的利益出发左右摇摆。在“闯黄灯处罚”规定刚刚执行引发民众非议时,部分城市处于观望状态“暂未处罚”。此时公安部为及时对自身政策进行检讨,采取简单的处理方式,于1月3日紧急发出通知,态度傲慢的要求“各地公安交通部门严格落实新交规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在舆论对此反弹后,又于1月5日做出同其上位法《交法》明显冲突的解释,当日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解释称:“若黄灯亮起时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过停止线,则可继续驾车前行;若黄灯亮起时车身没有过停止线,则应刹车停住,哪怕越过斑马线也要停止、只要停止,就不予处罚。”笔者认为该回应即同上位法相冲突,又明显具有自说自话的意味,没有正面面对民众的质疑,显得苍白无力。事实果然难以平息非议,于是公安部只能狼狈的使出最后一招,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3.政治源流:从中国的国情和“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这一政策终止具体事件分析可知,其政治源流主要包括国民情绪、和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两个方面。
3.1国民情绪:多源流分析框架中的国民情绪是指在某一既定国家中的相当数目的个体都倾向于沿着共同的方向思考,并且这种情绪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这里,国民情绪是一种普遍的利益诉求。“新交规”颁布后,我国各大门户网站均针对争议较大的“闯黄灯处罚”规定进行了网络问卷调查。绝大多数网站的调查结果均显示至少70%以上的参与调查者对该具体规定持反对态度。以新浪网的调查结果为例:该网关于“你如何看待新交规‘闯黄灯罚6分’规定?”的调查中,共有274340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73.9%的受访网友选择“不合理,难控制易造成更多的违章和事故”,11.9%的受访网友选择“保留看法,可一段时间后对新交规效果进行科学调查。”,仅有14.2%的受访对象选择“可以理解,抢黄灯常导致交通事故应严罚”。可见广大国民几乎是一边倒的吐槽之声,集体对该规定进行着口诛笔伐。这种明显的国民情绪对既定规定形成严厉的批判态势,对该规定存废与否形成了强大的民意压力。
3.2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在公共政策的构建与终结过程中,意识形态起着主导作用。意识形态通过影响政治话语来影响政策的走向,主流意识形态是一定时期内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其具有强大的思想约束力和广泛的社会认同。我国属于中央集权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意识形态对公共政策的存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是政治源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基本理念,近年来,党不断强调要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的各项工作之中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是要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回归到本文案例中,前文已经提到,民众对待“闯黄灯处罚”的态度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党执政理念要求政府部门,对于本案例来讲就是公安部,应当及时、耐心的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评价问题。真正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评估和处理具体规定所引发的不满,及时修正工作中的失误,将“恶法”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而不应该局限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小圈子、小利益之中不能自拔,更不能將局部利益凌驾于全局利益、凌驾于民众利益至上。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另一执政理念 依法治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前文已经提到,“闯黄灯处罚”的规定同“新交规”的上位法《交法》有相驳之处,从法律的严肃性角度看,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由此可见该规定的本质问题是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只要有违法律固定,按照执政党的法治原则,就必须予以更正或废止。
四、“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的政策之窗:井喷状的舆论轰炸
约翰.金登认为任何一项政策的颁布或终结都是在特定时刻这种共同作用也就是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三者的交汇,即出现的问题、政策方案和建议、一定的政治形势的有机结合的产物。然而,只具备上述三项源流还不够,要想促成政策变革必须具备政策之窗,它为政策被提上议事程序或变迁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好时机。政策之窗的开启就等同于一个重要的触发机制。金登将其定义为“提案支持者们推广期解决方法或吸引别人重视他们的特殊问题的机会”一个重大事件、政治领袖对某个问题的关注亦或新闻媒体的连续报道都有可能成为多源流分析框架下的触发机制,从而使某个社会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进而在三项源流的汇合下推动政策的颁布或终结。政策之窗的触发机制相当于公共政策问题的催化剂,面对社会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有限的公共政策资源只能关注并解决其中最迫切的问题,并将其纳入到公共政策轨道并加以解决。而政策之窗的开启正是通往公共政策轨道的必经之路。
笔者认为,在“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的政策议程中,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传播媒体的井喷式报道压力成为开启政策终结议程的钥匙,即政策之窗。在当今信息时代,特别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横行网络的高效传播条件下,任何公众关心的问题都有可能形成请打的媒体传播规模,在“闯黄灯处罚”这一规定的问题上,其政策存废对每一名司机都有利益攸关的切身感受在其中。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民众所爆发出的能量是不可低估的,这股能量再通过自媒体的传媒形成信息垄断,进而由专业媒体进行推波助澜、并加以规范化、条理化、专业化。便最终形成了强大的媒体舆论压力。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媒体权是及立法、行政、司法传统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其有效的监督与批判权利成为本文案例中的政策之窗。
五、结语
通过运用多源流分析框架来诠释“闯黄灯处罚”规定的搁置过程,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简单的结论:其一项社会问题要想提上政策议程,其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的齐备是必不可少的不要条件;其二、在具备三项源流的基础上,政策之窗的开启便成为进入政策议程的充分条件。审视我们的周围变会发现,满足第一项条件的问题比比皆是,但能够真正进入政策议程的却是凤毛麟角。
上述分析可知,政策之窗的开启及其持续时间的长短至关重要。而政策之窗的开启部分是可以预测或推动的,如舆论导向、重要政治领导人的换届等因素。另外部分则是不能预测的,如自然、社会突发事件等偶然因素,对于这一类政策之窗虽不能预测但可及时把握,并因势利导。从本文对政策案例的进程分析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政策的制定与废止与你我都息息相关,符合社会进步的“好政策”同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恶政策”都会将其影响蔓延的人人的身边。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政策存废过程的参与者,或推动、或反对。人类的进步、发展也便基于一桩桩政策制定与废止的循环往复之中。
参考文献:
[1]林永波,张世闲.公共政策[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354.
[2]约翰·W·金登.议程、备选方案和公共政策[M].丁煌,方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49.
[3]保罗·A·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99.
关键词:多源流分析框架 新交规 闯黄灯处罚 规定搁置
一、問题的提出
2013年1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的“新交规”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新交规”)正式颁布实施。彼时,尽管中国各色城市大街小巷的交通信号灯依旧闪烁着红黄绿三个颜色,可是黄灯实际上已经开始履行红灯的功能了。为了禁止司机们看到黄灯的时候加速通过十字路口,中国的交通部门把“闯黄灯”视为“闯红灯”一样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扣6分。伴随着“新交规”的实施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争议,其中最受关注也是非议最大的便是上面提到的关于“闯黄灯扣6分”的规定。面对质疑政策制定者起先多次做出自我辩护,力求通过强制推行和解释工作平息社会舆论质疑,但始终无法弥补该规定的“先天不足”,民众和媒体对该规定的不满之声一浪高过一浪。最终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通知实质上是以搁置的方式终结了关于“闯黄灯扣6分”的规定。
对于这一充满戏剧性的过程,我们不禁充满疑惑,为什么一项由最高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即被搁置?在此过程中哪些因素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文试图站在公共政策的视角,运用约翰·金登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梳理和解释。
二、多源流分析框架对于分析“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的适用性
多源流分析框架是美国学者约翰·金登在其著作《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中首先提出的。金登认为、政策系统中存在着3种不同的源流,即问题源流、政策源流和政治源流,他们彼此独立,发生、发展和运作都不依赖于其他源流,直到因某一个偶然性事件的发生而会合在一起,公共问题就会上升为政策议程。该偶然事件被成为“政策之窗”。
通常多源流分析框架是被用来解释政策是如何形成并颁布的。然而笔者认为,作为整个政策过程的一个阶段,政策的终结同样可以用该理论来解释。因为政策终结即是就政策的废止,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同时也是政策的新生和发展。从政策周期来看,政策终结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政策的积极变迁,他表示旧政策的终止、新政策的开始,既是前一个政策周期的终结,又是后一个政策周期的开始,通过政策终结,政策获得了更新和发展,即“新期望的提出、新规则、惯例的建立,崭新活动的展开,机关组织的更新与发展”因此,“闯黄灯处罚”规定的搁置既是“新交规”部分内容的终结,同时也是修正后的“新交规”政策周期的开始。因此,多源流分析框架适用于对这一决策过程进行解释。
三、基于多源流分析框架的事实分析
1.问题源流:从从逻辑上看,政策终结是由于政策公共性缺失导致了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功能的弱化或者丧失从而引发一系列政策幅面影响而造成的政策选择的结果。而问题源流强调政策本身的瑕疵以及政策产生的不良后果。
“新交规”的扣分细则共有5大类52条,最高违法行为扣分为一次12分,即将整年份数扣尽。那么在交通违法整体处罚力度均有所提高的情况下,为什么唯独“闯黄灯处罚”这一规定缺遭到了广大民众、媒体、专家异口同声的抨击,进而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并最终予以搁置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追尾事故增多,威胁广大车主安全:“新交规”对“闯黄灯”进行处罚,从政策执行上,实际上是将“黄灯”的作用等同于“红灯”的作用。规定的出发点是防止司机为了赶在“红灯”之前通过路口而无视“黄灯”的警示作用而加速冲过带来的安全隐患。但是,稍微动动脑子即可从理论上分析出,一旦该规定实施,原来“抢黄灯”的司机们自然而然的改成“抢绿灯”,即为了避开“黄灯”,而在“绿灯”闪烁时加速通过。而“绿灯”时长相较“黄灯”而言更加不好判断,这样就加重了司机在通过路口是的心理负担,是加速还是刹车犹豫不定,标志线附近的急刹情况必然增多,从而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实施也同样证明了该判断,据报道,“新交规”颁布实施后,路口急刹所造成的追尾事故明显增多,很多司机反应,在黄灯亮起时,很难将车辆控制在停止线以内,规定执行起来缺乏可操作性,因不知道何时转黄,“都快成神经病了”。客观上说明“新交规”关于“闯黄灯处罚”的规定非但未能在短期内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反而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机会,违背了其应有的初衷。
1.2缺乏法律支撑:我们通常所说的“新交规”全程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其内容必须符合其上位法。从这个方面讲,“新交规”关于“闯黄灯处罚”的规定和解释同其上位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在这里的“黄灯亮时”应指黄灯亮起的整个阶段而不是黄灯亮起的这个时间点。可见、明文法条,“新交规”关于“闯黄灯处罚”的相关规定均缺乏支撑,显得于法有驳.。
2.政策源流:金登认为“政策源流出现在政策共同体中,政策共同体由研究人员、立法机关人员、规划或评估办公室和预算办公室人员、学者、利益集团的分析人员等专业人士构成”当政策问题凸显,并被一部分人关注时,围绕这个问题的解决,政策共同体会提出许多方案和建议,从而形成政策源流:
2.1法学专家纷纷建言:从立法原则上,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姜明安教授指出,根据“过罚相当”的立法原则,黄定危险性比红灯小,出事故概率也相对较低,因此理应处罚较轻。而“新交规”规定“闯黄灯”和“闯红灯”同样扣6分,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2.2主管部门进退失据:道路安全主管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前倨后恭的态度显示其明显缺乏对政策的信心,而更多从部门利害得失的利益出发左右摇摆。在“闯黄灯处罚”规定刚刚执行引发民众非议时,部分城市处于观望状态“暂未处罚”。此时公安部为及时对自身政策进行检讨,采取简单的处理方式,于1月3日紧急发出通知,态度傲慢的要求“各地公安交通部门严格落实新交规要求,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在舆论对此反弹后,又于1月5日做出同其上位法《交法》明显冲突的解释,当日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解释称:“若黄灯亮起时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过停止线,则可继续驾车前行;若黄灯亮起时车身没有过停止线,则应刹车停住,哪怕越过斑马线也要停止、只要停止,就不予处罚。”笔者认为该回应即同上位法相冲突,又明显具有自说自话的意味,没有正面面对民众的质疑,显得苍白无力。事实果然难以平息非议,于是公安部只能狼狈的使出最后一招,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3.政治源流:从中国的国情和“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这一政策终止具体事件分析可知,其政治源流主要包括国民情绪、和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两个方面。
3.1国民情绪:多源流分析框架中的国民情绪是指在某一既定国家中的相当数目的个体都倾向于沿着共同的方向思考,并且这种情绪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这里,国民情绪是一种普遍的利益诉求。“新交规”颁布后,我国各大门户网站均针对争议较大的“闯黄灯处罚”规定进行了网络问卷调查。绝大多数网站的调查结果均显示至少70%以上的参与调查者对该具体规定持反对态度。以新浪网的调查结果为例:该网关于“你如何看待新交规‘闯黄灯罚6分’规定?”的调查中,共有274340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73.9%的受访网友选择“不合理,难控制易造成更多的违章和事故”,11.9%的受访网友选择“保留看法,可一段时间后对新交规效果进行科学调查。”,仅有14.2%的受访对象选择“可以理解,抢黄灯常导致交通事故应严罚”。可见广大国民几乎是一边倒的吐槽之声,集体对该规定进行着口诛笔伐。这种明显的国民情绪对既定规定形成严厉的批判态势,对该规定存废与否形成了强大的民意压力。
3.2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在公共政策的构建与终结过程中,意识形态起着主导作用。意识形态通过影响政治话语来影响政策的走向,主流意识形态是一定时期内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其具有强大的思想约束力和广泛的社会认同。我国属于中央集权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意识形态对公共政策的存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是政治源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基本理念,近年来,党不断强调要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的各项工作之中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是要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回归到本文案例中,前文已经提到,民众对待“闯黄灯处罚”的态度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党执政理念要求政府部门,对于本案例来讲就是公安部,应当及时、耐心的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评价问题。真正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评估和处理具体规定所引发的不满,及时修正工作中的失误,将“恶法”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而不应该局限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小圈子、小利益之中不能自拔,更不能將局部利益凌驾于全局利益、凌驾于民众利益至上。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另一执政理念 依法治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前文已经提到,“闯黄灯处罚”的规定同“新交规”的上位法《交法》有相驳之处,从法律的严肃性角度看,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由此可见该规定的本质问题是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只要有违法律固定,按照执政党的法治原则,就必须予以更正或废止。
四、“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的政策之窗:井喷状的舆论轰炸
约翰.金登认为任何一项政策的颁布或终结都是在特定时刻这种共同作用也就是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三者的交汇,即出现的问题、政策方案和建议、一定的政治形势的有机结合的产物。然而,只具备上述三项源流还不够,要想促成政策变革必须具备政策之窗,它为政策被提上议事程序或变迁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好时机。政策之窗的开启就等同于一个重要的触发机制。金登将其定义为“提案支持者们推广期解决方法或吸引别人重视他们的特殊问题的机会”一个重大事件、政治领袖对某个问题的关注亦或新闻媒体的连续报道都有可能成为多源流分析框架下的触发机制,从而使某个社会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进而在三项源流的汇合下推动政策的颁布或终结。政策之窗的触发机制相当于公共政策问题的催化剂,面对社会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有限的公共政策资源只能关注并解决其中最迫切的问题,并将其纳入到公共政策轨道并加以解决。而政策之窗的开启正是通往公共政策轨道的必经之路。
笔者认为,在“闯黄灯处罚“规定搁置的政策议程中,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传播媒体的井喷式报道压力成为开启政策终结议程的钥匙,即政策之窗。在当今信息时代,特别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横行网络的高效传播条件下,任何公众关心的问题都有可能形成请打的媒体传播规模,在“闯黄灯处罚”这一规定的问题上,其政策存废对每一名司机都有利益攸关的切身感受在其中。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民众所爆发出的能量是不可低估的,这股能量再通过自媒体的传媒形成信息垄断,进而由专业媒体进行推波助澜、并加以规范化、条理化、专业化。便最终形成了强大的媒体舆论压力。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媒体权是及立法、行政、司法传统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其有效的监督与批判权利成为本文案例中的政策之窗。
五、结语
通过运用多源流分析框架来诠释“闯黄灯处罚”规定的搁置过程,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简单的结论:其一项社会问题要想提上政策议程,其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的齐备是必不可少的不要条件;其二、在具备三项源流的基础上,政策之窗的开启便成为进入政策议程的充分条件。审视我们的周围变会发现,满足第一项条件的问题比比皆是,但能够真正进入政策议程的却是凤毛麟角。
上述分析可知,政策之窗的开启及其持续时间的长短至关重要。而政策之窗的开启部分是可以预测或推动的,如舆论导向、重要政治领导人的换届等因素。另外部分则是不能预测的,如自然、社会突发事件等偶然因素,对于这一类政策之窗虽不能预测但可及时把握,并因势利导。从本文对政策案例的进程分析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政策的制定与废止与你我都息息相关,符合社会进步的“好政策”同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恶政策”都会将其影响蔓延的人人的身边。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政策存废过程的参与者,或推动、或反对。人类的进步、发展也便基于一桩桩政策制定与废止的循环往复之中。
参考文献:
[1]林永波,张世闲.公共政策[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354.
[2]约翰·W·金登.议程、备选方案和公共政策[M].丁煌,方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49.
[3]保罗·A·萨巴蒂尔.政策过程理论[M],彭宗超,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