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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位制度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主体包括学位的授予方、学位的申请方和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是影响学位制度改革进程和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学位制度改革所要达成的目标之一。在我国现行学位制度下,各方利益关系的实际状况与学位制度主体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偏差,这不仅造成了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进程缓慢,也制约了学位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发挥。
关键词:学位制度;改革;利益诉求;利益关系
作者简介:辛莹(1984-),女,天津人,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李然(1983-),男,湖北襄樊人,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天津 300071)
在中国学位制度改革过程中,处理好与制度相关的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是影响学位制度改革进程和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学位制度改革所要达成的目标之一。实践证明,在我国现行学位制度下,各方利益关系的实际状况与学位制度主体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偏差,这不仅造成了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进程缓慢,也制约了学位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对中国学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学位制度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主体包括学位的授予方——国家与政府,以及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的申请方——受教育者和相关利益的第三方——社会经济生产各部门。在我国学位制度改革中,这三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决定其各自对于制度变革的态度和接受程度,是改革措施得以顺利实行的关键。
一、学位制度主体的利益诉求
学位制度的主体包括学位授予方,学位获取方和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学位制度是以国家的名义建立的,由政府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加以实施的基本制度,在学位管理过程中,政府授权和委托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实际执行,因此,国家、各级政府与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成学位制度中的学位授予方。受教育者向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并接受相应的培养和教育,在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学位,受教育者是学位制度中的学位获取方。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确定所需人才的学位背景,并在使用人才的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表达对学位授予方和学位获取方的反馈和评价,各用人单位是学位制度中相关利益的第三方。
在学位制度中,国家的利益处于一种虚位的最高层次,往往被各方用来与自身的利益诉求相结合,以提高各自利益诉求的合理性。但是,国家利益也能通过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调节和引导各方的利益诉求。
政府在学位制度中的利益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通过学位制度来调控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配置和流动过程,这不仅是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利益追求,同时由于学位制度实际上构建了一种社会秩序而体现了政府维护政治稳定的利益追求,这是政府在学位制度中代表公共利益的一面;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学位制度为自己选拔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从事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此外,各级政府在为学位制度引导下的高等教育提供财政支持时,都会通过降低各自的投资比重来降低自身对公共利益所承担的责任,甚至还包括政府借此设租以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行为,这都是政府在学位制度中代表自身组织利益的一面。①
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制度中的利益追求相对比较单纯。在合理的运行模式下,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授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培养,获得学位的学生通过其学术研究或专门技术方面的能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使其继续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同时增加从社会获取投资的渠道和途径,资金投入的增加可以使学位授予单位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扩大招生规模,实现自身的发展。②
学位获取方的利益诉求是其通过获取学位在自身未来发展和经济收入方面的预期收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施以来,受教育者在接受高等教育和获取学位过程中所分担的教育成本的比重越来越大,受教育者会将自己在这一过程中的投入与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和衡量,两者之间的差额和比例是受教育者的核心利益诉求所在。
用人单位作为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学位获取者在实际工作中能为其创造的价值和利润是其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用人单位希望学位制度这一人才输出渠道能为他们提供发展最为需要的人才,并会根据学位获取者的工作实绩为其提供相应的报酬。由于同一学位制度下的人才供给结构是相同的,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在相同体制下的人才争夺只是一种相对竞争,即并不考虑学位获取者所创造价值的绝对量,而只是考虑其相对于其他学位获取者所创造的价值是否更多,因此,在体制间的人才竞争出现之前,用人单位并不关心本国人力资源的总体素质和水平。在国际竞争出现之后,学位获取者的能力素质、薪酬水平就成为用人单位所关心的重点,其对学位制度的关注和利益关联就大大增加了。
二、当代中国学位制度主体的利益关系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中,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呈现出一种恶性循环,主要表现在:
首先,现行学位制度中,政府财政承担的教育成本规模过大,造成学位授予单位经费紧张,发展受到阻碍。在当前的学位分类模式下,普通学位的数量占了大多数,而这一类型学位的培养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在当前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的形势下,财政的支撑能力已经捉襟见肘。专业学位由于其培养成本主要由受教育者承担,已经成为各学位授予单位扩充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缺乏对专业学位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制度保障,使专业学位在社会职业领域的优势尚未完全确立,大部分人仍然选择普通学位作为学习方向,使专业学位的规模难以扩张,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十分沉重。
其次,在现行学位分类模式的引导下,学位授予单位的培养方式使受教育者难以形成乐观的收益预期。尽管普通学位培养的成本主要由国家来承担,但受教育者在接受培养的过程中所要付出的成本也是很高昂的。我国各学位授予单位针对普通学位所采用的培养模式很难保证受教育者在获得学位后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收益,如果再加上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竞争的影响,势必大大打击受教育者申请学位的积极性,形成新的“读书无用论”。
第三,现行学位制度形成的人才输出渠道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人力资源素质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现行学位分类模式造成的“职业教育学术化”的倾向,不仅难以提供适应社会职业需求的专门技术型人才,同时也会影响到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学术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一方面国家核心科技领域人才不断流失,人力资源储备匮乏,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各部门所急需的掌握专门技术的劳动力资源同样十分缺乏,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大量没有固定职业方向的“摇摆人”的存在,这样的人力资源供给状况无疑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严重损害。
第四,用人单位对目前人力资源输出状况的不满形成了政府在通过学位制度调节人力资源供给过程中的政策难题。现行学位制度造成的人力资源领域严重的“学非所用”和“供非所求”的状况直接形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政策难题,就业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政府一方面为维持现行的学位体系承担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要为这种制度体系造成的后果增加大量的财政支出,可以说,政府自身也是制度弊端的受害者。
三、学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方向
学位制度改革应当打破制度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恶性循环,扭转目前学位分类体系造成的“共输”局面。
首先,应当加大政府财政对普通学位支持的集中程度,同时推动专业学位的扩充,为学位授予单位增加经费来源。在学位制度改革中,一方面精简普通学位的数量,通过集中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其办学质量;另一方面扩充专业学位覆盖的层级和职业方向,同时通过对专业学位在就业领域的制度保障提高其竞争力,以吸收社会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从而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发展扩充资金来源。
其次,应当提高受教育者获得学位后的收益预期。在学位制度改革中,无论是申请普通学位的学术型人才,还是申请专业学位的技术型人才,都应为其提供了明确的职业方向,使受教育者对未来职业选择带来的经济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也同时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受教育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尽管受教育者在获得学位之后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会受到影响,但由于学位权威性的提高,受教育者在选择所申请的学位过程中享受到的自由,远比当前“自由择业=失业”的现状中享受的自由更加真实、更有意义。
第三,应当通过对人力资源输出的合理引导改善用人单位所面临的人才供给状况,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学位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人才供给中“学非所用”、“供非所求”的问题。在学位制度改革过程中,受教育者应当能够通过接受更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式学习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他们所取得的学位应当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用人单位在进行选择时,可以借助于学位简化人才选拔和录用过程。学位制度需要通过国家的信用基础来为人力资源供给的质量提供保证,从而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四,应当通过学位制度改革来改善社会就业状况,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学位制度改革通过改变学位结构来调整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帮助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通过对财政支持的集中,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同时提高财政使用的效果,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流动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学位制度对高等教育进行引导,比通过行政命令对高等教育进行全面管辖更有利于政府追求公共利益和合理的组织利益,避免政府的寻租行为。
注释:
①马永霞.冲突与整合——高等教育供求主体利益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62.
②史秋衡.高等教育产业化的特殊性[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83.
参考文献:
[1]马永霞.冲突与整合——高等教育供求主体利益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史秋衡.高等教育产业化的特殊性[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3]钱国英,徐立清,应雄.高等教育转型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4]周建平.我国学位制度改革刍议[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
[5]程同顺,高飞.试论当前的中国学位制度改革[J].江苏高教,2007,(4).
[6]刘丽娜.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07,(7).
(责任编辑:张中)
关键词:学位制度;改革;利益诉求;利益关系
作者简介:辛莹(1984-),女,天津人,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李然(1983-),男,湖北襄樊人,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天津 300071)
在中国学位制度改革过程中,处理好与制度相关的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是影响学位制度改革进程和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学位制度改革所要达成的目标之一。实践证明,在我国现行学位制度下,各方利益关系的实际状况与学位制度主体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偏差,这不仅造成了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进程缓慢,也制约了学位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对中国学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学位制度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主体包括学位的授予方——国家与政府,以及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的申请方——受教育者和相关利益的第三方——社会经济生产各部门。在我国学位制度改革中,这三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决定其各自对于制度变革的态度和接受程度,是改革措施得以顺利实行的关键。
一、学位制度主体的利益诉求
学位制度的主体包括学位授予方,学位获取方和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学位制度是以国家的名义建立的,由政府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加以实施的基本制度,在学位管理过程中,政府授权和委托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实际执行,因此,国家、各级政府与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共同组成学位制度中的学位授予方。受教育者向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并接受相应的培养和教育,在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相应学位,受教育者是学位制度中的学位获取方。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确定所需人才的学位背景,并在使用人才的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表达对学位授予方和学位获取方的反馈和评价,各用人单位是学位制度中相关利益的第三方。
在学位制度中,国家的利益处于一种虚位的最高层次,往往被各方用来与自身的利益诉求相结合,以提高各自利益诉求的合理性。但是,国家利益也能通过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影响调节和引导各方的利益诉求。
政府在学位制度中的利益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通过学位制度来调控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配置和流动过程,这不仅是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利益追求,同时由于学位制度实际上构建了一种社会秩序而体现了政府维护政治稳定的利益追求,这是政府在学位制度中代表公共利益的一面;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学位制度为自己选拔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从事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此外,各级政府在为学位制度引导下的高等教育提供财政支持时,都会通过降低各自的投资比重来降低自身对公共利益所承担的责任,甚至还包括政府借此设租以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行为,这都是政府在学位制度中代表自身组织利益的一面。①
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制度中的利益追求相对比较单纯。在合理的运行模式下,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授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培养,获得学位的学生通过其学术研究或专门技术方面的能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使其继续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同时增加从社会获取投资的渠道和途径,资金投入的增加可以使学位授予单位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扩大招生规模,实现自身的发展。②
学位获取方的利益诉求是其通过获取学位在自身未来发展和经济收入方面的预期收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实施以来,受教育者在接受高等教育和获取学位过程中所分担的教育成本的比重越来越大,受教育者会将自己在这一过程中的投入与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和衡量,两者之间的差额和比例是受教育者的核心利益诉求所在。
用人单位作为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学位获取者在实际工作中能为其创造的价值和利润是其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用人单位希望学位制度这一人才输出渠道能为他们提供发展最为需要的人才,并会根据学位获取者的工作实绩为其提供相应的报酬。由于同一学位制度下的人才供给结构是相同的,相关利益的第三方在相同体制下的人才争夺只是一种相对竞争,即并不考虑学位获取者所创造价值的绝对量,而只是考虑其相对于其他学位获取者所创造的价值是否更多,因此,在体制间的人才竞争出现之前,用人单位并不关心本国人力资源的总体素质和水平。在国际竞争出现之后,学位获取者的能力素质、薪酬水平就成为用人单位所关心的重点,其对学位制度的关注和利益关联就大大增加了。
二、当代中国学位制度主体的利益关系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中,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呈现出一种恶性循环,主要表现在:
首先,现行学位制度中,政府财政承担的教育成本规模过大,造成学位授予单位经费紧张,发展受到阻碍。在当前的学位分类模式下,普通学位的数量占了大多数,而这一类型学位的培养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在当前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的形势下,财政的支撑能力已经捉襟见肘。专业学位由于其培养成本主要由受教育者承担,已经成为各学位授予单位扩充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缺乏对专业学位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制度保障,使专业学位在社会职业领域的优势尚未完全确立,大部分人仍然选择普通学位作为学习方向,使专业学位的规模难以扩张,高等教育发展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十分沉重。
其次,在现行学位分类模式的引导下,学位授予单位的培养方式使受教育者难以形成乐观的收益预期。尽管普通学位培养的成本主要由国家来承担,但受教育者在接受培养的过程中所要付出的成本也是很高昂的。我国各学位授予单位针对普通学位所采用的培养模式很难保证受教育者在获得学位后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收益,如果再加上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竞争的影响,势必大大打击受教育者申请学位的积极性,形成新的“读书无用论”。
第三,现行学位制度形成的人才输出渠道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人力资源素质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现行学位分类模式造成的“职业教育学术化”的倾向,不仅难以提供适应社会职业需求的专门技术型人才,同时也会影响到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学术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一方面国家核心科技领域人才不断流失,人力资源储备匮乏,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各部门所急需的掌握专门技术的劳动力资源同样十分缺乏,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大量没有固定职业方向的“摇摆人”的存在,这样的人力资源供给状况无疑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严重损害。
第四,用人单位对目前人力资源输出状况的不满形成了政府在通过学位制度调节人力资源供给过程中的政策难题。现行学位制度造成的人力资源领域严重的“学非所用”和“供非所求”的状况直接形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政策难题,就业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政府一方面为维持现行的学位体系承担了巨大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要为这种制度体系造成的后果增加大量的财政支出,可以说,政府自身也是制度弊端的受害者。
三、学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方向
学位制度改革应当打破制度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恶性循环,扭转目前学位分类体系造成的“共输”局面。
首先,应当加大政府财政对普通学位支持的集中程度,同时推动专业学位的扩充,为学位授予单位增加经费来源。在学位制度改革中,一方面精简普通学位的数量,通过集中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其办学质量;另一方面扩充专业学位覆盖的层级和职业方向,同时通过对专业学位在就业领域的制度保障提高其竞争力,以吸收社会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从而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发展扩充资金来源。
其次,应当提高受教育者获得学位后的收益预期。在学位制度改革中,无论是申请普通学位的学术型人才,还是申请专业学位的技术型人才,都应为其提供了明确的职业方向,使受教育者对未来职业选择带来的经济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大降低,也同时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受教育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尽管受教育者在获得学位之后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会受到影响,但由于学位权威性的提高,受教育者在选择所申请的学位过程中享受到的自由,远比当前“自由择业=失业”的现状中享受的自由更加真实、更有意义。
第三,应当通过对人力资源输出的合理引导改善用人单位所面临的人才供给状况,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学位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人才供给中“学非所用”、“供非所求”的问题。在学位制度改革过程中,受教育者应当能够通过接受更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式学习从事科学研究或专门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他们所取得的学位应当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用人单位在进行选择时,可以借助于学位简化人才选拔和录用过程。学位制度需要通过国家的信用基础来为人力资源供给的质量提供保证,从而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四,应当通过学位制度改革来改善社会就业状况,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学位制度改革通过改变学位结构来调整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帮助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通过对财政支持的集中,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同时提高财政使用的效果,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流动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学位制度对高等教育进行引导,比通过行政命令对高等教育进行全面管辖更有利于政府追求公共利益和合理的组织利益,避免政府的寻租行为。
注释:
①马永霞.冲突与整合——高等教育供求主体利益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62.
②史秋衡.高等教育产业化的特殊性[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83.
参考文献:
[1]马永霞.冲突与整合——高等教育供求主体利益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史秋衡.高等教育产业化的特殊性[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3]钱国英,徐立清,应雄.高等教育转型与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4]周建平.我国学位制度改革刍议[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
[5]程同顺,高飞.试论当前的中国学位制度改革[J].江苏高教,2007,(4).
[6]刘丽娜.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07,(7).
(责任编辑: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