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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涉案单位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刘某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A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零售业务的民营企业。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刘某拒不执行仲裁决定。公司实际经营地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行政执法公告”责令支付,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支付给12名员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分别将刘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案并案处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A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阐明了对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刘某于11月23日将30万元欠薪交到检察院账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发还给被欠薪员工。
(二)处理意见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刘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018年11月29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刘某不起诉。
(三)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积极作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讨欠薪,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浦区检察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为劳动者全额追讨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实考虑被欠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办案中,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唯有守法经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姚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系杨浦区首例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案件最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兼顾了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家双方的合法权益,总结本案的办案体会,感慨较多,汇总如下:
一是新类型案件的提前介入收效明显。本案因系杨浦区涉及该罪名的首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前就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检察官介入后,针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两种不同的构罪模式,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材料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确定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定罪方向。并針对该方向,提出了整体的证据框架架构,有效引导侦查取证,最终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两法”衔接工作在此类行政执法前置案件中帮助很大。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执法后司法机关介入的案件,通过“两法”衔接工作,除了解决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工作外,更能保持办案思路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本次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多次会商,了解了该行政机关在之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刘某的多次电话催告的情况,针对该情况及时从行政机关处提取电话录音并加以固定,保障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
三是通过和辩护人及时沟通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在一般的刑事司法实务案件中,辩护人和检察官往往处于对立面,沟通也只是局限于案件争点的确定。但其实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强和辩护人的沟通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检察官对其释法说理之后,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和不相信的心理。在后期的沟通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和辩护人事先协商后,共同对刘某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法定减轻情节等进行释明,辩护人的身份增强了其对于刘某的说服力,最终促成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将全部涉案钱款退出。
四是处理此类案件要全方面搜集证据、了解案情,切忌留下“尾巴”。本案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初,刘某的涉案金额为20余万元且已经全部退出,如果仅凭此节事实不论是起诉,还是做相对不起诉,证据都已经确实充分。但承办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的财务人员曾在微信中问过刘某“我的工资什么时候发?”但该财务人员并未出现在欠薪人员名单上,检察官遂联系了该财务人员,发现其欠薪尚未发还,且该公司还有30万的欠薪未发。检察官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获得了新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此类案件因为涉及人员较多,不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都要避免留下未决事实,一般而言,和企业的财务进行会商可以获得较为详尽的欠薪名单,再进行比对便于全面厘清案件事实。
五是办案要避免一味追求速度,有时候多想一点会起到更好的办案效果。本案从起诉的角度而言,是一起较为简单的案件,甚至可以直接用简易程序起诉,而不起诉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协调好案件的各个方面,并要确保欠薪完全追回。从办案效果而言,不起诉的效果明显好于起诉的效果。所以办理案件过程中效率固然重要,还是要充分考虑办案效果。
涉案单位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刘某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A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零售业务的民营企业。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刘某拒不执行仲裁决定。公司实际经营地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行政执法公告”责令支付,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支付给12名员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分别将刘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案并案处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A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阐明了对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刘某于11月23日将30万元欠薪交到检察院账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发还给被欠薪员工。
(二)处理意见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刘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018年11月29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刘某不起诉。
(三)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积极作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讨欠薪,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浦区检察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为劳动者全额追讨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实考虑被欠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办案中,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唯有守法经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姚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本案系杨浦区首例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案件最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兼顾了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家双方的合法权益,总结本案的办案体会,感慨较多,汇总如下:
一是新类型案件的提前介入收效明显。本案因系杨浦区涉及该罪名的首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前就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本案。检察官介入后,针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按照两种不同的构罪模式,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材料的内容进行了梳理,确定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定罪方向。并針对该方向,提出了整体的证据框架架构,有效引导侦查取证,最终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两法”衔接工作在此类行政执法前置案件中帮助很大。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执法后司法机关介入的案件,通过“两法”衔接工作,除了解决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工作外,更能保持办案思路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本次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多次会商,了解了该行政机关在之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刘某的多次电话催告的情况,针对该情况及时从行政机关处提取电话录音并加以固定,保障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
三是通过和辩护人及时沟通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在一般的刑事司法实务案件中,辩护人和检察官往往处于对立面,沟通也只是局限于案件争点的确定。但其实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强和辩护人的沟通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检察官对其释法说理之后,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和不相信的心理。在后期的沟通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和辩护人事先协商后,共同对刘某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法定减轻情节等进行释明,辩护人的身份增强了其对于刘某的说服力,最终促成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将全部涉案钱款退出。
四是处理此类案件要全方面搜集证据、了解案情,切忌留下“尾巴”。本案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初,刘某的涉案金额为20余万元且已经全部退出,如果仅凭此节事实不论是起诉,还是做相对不起诉,证据都已经确实充分。但承办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的财务人员曾在微信中问过刘某“我的工资什么时候发?”但该财务人员并未出现在欠薪人员名单上,检察官遂联系了该财务人员,发现其欠薪尚未发还,且该公司还有30万的欠薪未发。检察官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获得了新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此类案件因为涉及人员较多,不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都要避免留下未决事实,一般而言,和企业的财务进行会商可以获得较为详尽的欠薪名单,再进行比对便于全面厘清案件事实。
五是办案要避免一味追求速度,有时候多想一点会起到更好的办案效果。本案从起诉的角度而言,是一起较为简单的案件,甚至可以直接用简易程序起诉,而不起诉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协调好案件的各个方面,并要确保欠薪完全追回。从办案效果而言,不起诉的效果明显好于起诉的效果。所以办理案件过程中效率固然重要,还是要充分考虑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