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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的一天中午,刘大妈到家附近的超市买东西。在选购过程中,旁边的两个年轻人突然发生口角,还没等刘大妈反应过来,两个年轻人就撕打起来,继而弄倒了货架,砸伤了刘大妈。因为当时是中午,超市里人很少,服务人员多数在就餐,因此,事情发生时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出来阻止,也没有对两个闯祸的年轻人采取措施,在事发后的混乱中,两个年轻人不知去向。刘大妈被砸伤后,刘大妈的儿子认为毕竟刘大妈是在超市购物时受的伤,超市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而且,超市工作人员在事情发生时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从而导致肇事者逃跑,因此,超市必须为刘大妈的受伤承担责任。经过多次协商,超市认识到自己一方存在失误,同意承担刘大妈的一切治疗费用。
案例简评
本案虽然没有经过诉讼,但其中蕴涵的法理问题却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超市作为经营者在此次事件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过错,应为刘大妈的受伤担责。理由很简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刘大妈在购物时意外受伤,完全有权利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超市在发现顾客发生口角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报警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超市由于过错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担责。
其次,超市承担的是根据过错程度确定的补充责任。因为本案中,导致刘大妈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是两个年轻人,超市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只是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2004年9月的一天中午,刘大妈到家附近的超市买东西。在选购过程中,旁边的两个年轻人突然发生口角,还没等刘大妈反应过来,两个年轻人就撕打起来,继而弄倒了货架,砸伤了刘大妈。因为当时是中午,超市里人很少,服务人员多数在就餐,因此,事情发生时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出来阻止,也没有对两个闯祸的年轻人采取措施,在事发后的混乱中,两个年轻人不知去向。刘大妈被砸伤后,刘大妈的儿子认为毕竟刘大妈是在超市购物时受的伤,超市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而且,超市工作人员在事情发生时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从而导致肇事者逃跑,因此,超市必须为刘大妈的受伤承担责任。经过多次协商,超市认识到自己一方存在失误,同意承担刘大妈的一切治疗费用。
案例简评
本案虽然没有经过诉讼,但其中蕴涵的法理问题却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超市作为经营者在此次事件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过错,应为刘大妈的受伤担责。理由很简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刘大妈在购物时意外受伤,完全有权利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超市在发现顾客发生口角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报警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超市由于过错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担责。
其次,超市承担的是根据过错程度确定的补充责任。因为本案中,导致刘大妈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是两个年轻人,超市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只是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