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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李松森教授专著《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研究》,以马克思主义财产权学说作为理论基石,揭示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本质,剖析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不同侧面的问题,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入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该书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是对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专门研究的一部佳作。其主要特点为: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进行了系统概括。专著指出:马克思主义财产权学说主要包括财产权要素理论,财产收益分配一般规律理论,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和监督管理经营权分离理论,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理论和国家财产权理论等五个部分。马克思的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全面把握财产权的内涵,深入研究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收益之间的关系,探讨财产收益的数量界限,正确认识物质要素和财产收益分配一般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反映,正确认识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关系的内在规定性,正确把握国家财产权的发展趋势,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澄清了理论界的一些模糊认识。专著指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是辩证的和唯物的,对马克思主义财产权学说的研究也只有运用辩证的和唯物的方法才能够认识和掌握,并用以指导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我国学术界曾有人提出马克思经济理论对公有产权改革“不适应”等观点,这些观点大都建立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基础上,因而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对现代产权理论的研究也难以有突破性的进展。马克思揭示了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财产权关系,建立了科学的财产权理论体系,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财产权学说。
第三,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对策: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关系,应坚持统一政策,分级代表;明晰产权,各司其责;分层管理,联合协作;权责统一,明确目标;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一级政府、一级产权、一级信用;经济手段间接调控为主,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为辅;协调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所有权关系,应建立国有资产四级监督管理制度;在产权、财权清晰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政府的事权清晰化;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权责边界;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造。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权关系,应坚持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国家所有;占有使用权委托代理转向所有权层次的委托代理;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创新;构建拥有完整财产权利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双向监督制约机制;以法律规范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权关系。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权关系,应建立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权关系,形成合理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权能、收益的形式和数量界限;各级政府分别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加强宏观调控,平衡地区利益。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举债权关系,应进一步完善国债制度;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提高偿债能力;明确划分国有资产债务资金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向;制定发行原则;确定发行主体;选择发行形式和发行方法;明确发行目的与使用方向;确定地方国有资产债券期限和利率;建立确定地方国有资产债务规模的指标体系。
(责任编辑:刘艳)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进行了系统概括。专著指出:马克思主义财产权学说主要包括财产权要素理论,财产收益分配一般规律理论,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和监督管理经营权分离理论,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理论和国家财产权理论等五个部分。马克思的这些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全面把握财产权的内涵,深入研究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收益之间的关系,探讨财产收益的数量界限,正确认识物质要素和财产收益分配一般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反映,正确认识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关系的内在规定性,正确把握国家财产权的发展趋势,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澄清了理论界的一些模糊认识。专著指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是辩证的和唯物的,对马克思主义财产权学说的研究也只有运用辩证的和唯物的方法才能够认识和掌握,并用以指导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我国学术界曾有人提出马克思经济理论对公有产权改革“不适应”等观点,这些观点大都建立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基础上,因而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对现代产权理论的研究也难以有突破性的进展。马克思揭示了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财产权关系,建立了科学的财产权理论体系,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财产权学说。
第三,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对策: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关系,应坚持统一政策,分级代表;明晰产权,各司其责;分层管理,联合协作;权责统一,明确目标;所有权、占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一级政府、一级产权、一级信用;经济手段间接调控为主,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为辅;协调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所有权关系,应建立国有资产四级监督管理制度;在产权、财权清晰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政府的事权清晰化;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权责边界;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造。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权关系,应坚持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国家所有;占有使用权委托代理转向所有权层次的委托代理;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创新;构建拥有完整财产权利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双向监督制约机制;以法律规范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权关系。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权关系,应建立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权关系,形成合理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权能、收益的形式和数量界限;各级政府分别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加强宏观调控,平衡地区利益。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举债权关系,应进一步完善国债制度;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前提下提高偿债能力;明确划分国有资产债务资金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方向;制定发行原则;确定发行主体;选择发行形式和发行方法;明确发行目的与使用方向;确定地方国有资产债券期限和利率;建立确定地方国有资产债务规模的指标体系。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