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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我国目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我们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参照国际司法标准,发现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逐渐地改进。同时,我们也应从法律观念上确立人权思想,破除特权思想,抛弃认为无罪推定只是西方国家特有原则的看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渐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学上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就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问题做一探讨,以期引起重视和进一步研究。
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世界各国立法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借以自报。所以无罪推定不是一项孤立的原则,而是与刑事诉讼制度许多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构成一个机制。从此角度来看,无罪推定的含义不限于字面上的理解,它应包括以下内涵:
(一)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是无论任何人,哪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人犯、罪犯,要把他作为无罪的普通公民一样看待。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得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以使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到弥补和矫正。这些特权和保障主要包括将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传唤证人询问证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等。
(二)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之责任。其内容包括: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并禁止其采用刑讯逼供等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次,履行证明责任的控诉一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没有合理疑点的最高程度来推翻原先的无罪假定;否则控诉一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庭就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所以“疑案从无”即案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最后,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三)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被指控罪行作最后认定。其内容包括:只在法院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侦查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此权;法院只有经过合法、公正、理性的审判程序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使实体法对当事人授予的权利及设定的义务得以主张和执行的全部法律机制”因而它不仅是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而且是实现控辩双方实体权益的过程,权益主张和实现的公正性除了必须选择和实现这一过程的价值目标外,还必须有具体的指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便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民主、文明这一目标的实质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联合国一些重要的人权文件和国际公约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有些是我国参加、缔结或明确表示赞同的。如联大通过并已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上普遍确认的准则,我国理应对无罪推定原则加以规定并认真加以实施。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自古以来始终是性质相同的专制统治,没有人权,没有平等,更谈不上司法公正与无罪推定。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了主人,保障人权、平等与自由被提上了日程,无罪推定便有了其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仍存在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病,奉行实际上的有罪推定,因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这些都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不相容。
(三)无罪推定原则是科学民主的诉讼模式的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强调控辩双方平等,要求双方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争辩机会、平等的法律保护手段。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可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成为诉讼主体,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这种模式更加科学,它使审判机关避免先入为主,使其在全面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
(四)是及时、正确处理疑案的需要。我国曾经在疑案的处理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长期实行“疑罪从挂”的方针,以致一些刑事疑案一直悬而未决,成了陈年积案,而被告人则处于“准犯罪人”地位被旷日持久的羁押。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后,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我国,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控诉方不能达到上述证明标准,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人、被告人就有权要求予以无罪释放。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对被告人长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而且可以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冤、假、错案的温床,使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世界各国立法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借以自报。所以无罪推定不是一项孤立的原则,而是与刑事诉讼制度许多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构成一个机制。从此角度来看,无罪推定的含义不限于字面上的理解,它应包括以下内涵:
(一)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方面是无论任何人,哪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人犯、罪犯,要把他作为无罪的普通公民一样看待。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得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以使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到弥补和矫正。这些特权和保障主要包括将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传唤证人询问证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等。
(二)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之责任。其内容包括: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并禁止其采用刑讯逼供等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次,履行证明责任的控诉一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没有合理疑点的最高程度来推翻原先的无罪假定;否则控诉一方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法庭就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所以“疑案从无”即案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最后,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三)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被指控罪行作最后认定。其内容包括:只在法院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侦查和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此权;法院只有经过合法、公正、理性的审判程序才能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使实体法对当事人授予的权利及设定的义务得以主张和执行的全部法律机制”因而它不仅是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而且是实现控辩双方实体权益的过程,权益主张和实现的公正性除了必须选择和实现这一过程的价值目标外,还必须有具体的指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便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民主、文明这一目标的实质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联合国一些重要的人权文件和国际公约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有些是我国参加、缔结或明确表示赞同的。如联大通过并已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根据“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上普遍确认的准则,我国理应对无罪推定原则加以规定并认真加以实施。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中国是一个具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自古以来始终是性质相同的专制统治,没有人权,没有平等,更谈不上司法公正与无罪推定。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了主人,保障人权、平等与自由被提上了日程,无罪推定便有了其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仍存在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弊病,奉行实际上的有罪推定,因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这些都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不相容。
(三)无罪推定原则是科学民主的诉讼模式的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强调控辩双方平等,要求双方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平等的争辩机会、平等的法律保护手段。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才可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成为诉讼主体,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这种模式更加科学,它使审判机关避免先入为主,使其在全面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
(四)是及时、正确处理疑案的需要。我国曾经在疑案的处理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长期实行“疑罪从挂”的方针,以致一些刑事疑案一直悬而未决,成了陈年积案,而被告人则处于“准犯罪人”地位被旷日持久的羁押。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后,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求控诉一方承担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我国,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控诉方不能达到上述证明标准,被告人就是无罪,被羁押人、被告人就有权要求予以无罪释放。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对被告人长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而且可以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冤、假、错案的温床,使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