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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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基层法院来说,是一种新的司法实践活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其目的在于高效便捷地实现担保权利。本文以Y法院的审查实践为研究样本,总结分析该类型案件的特征、审查中有争议的问题以及该法院对于争议问题的做法等。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担保权利
  作者简介:张胜霞,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34-02
  一、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基层法院来说,是一种新的司法实践活动。以Y法院为例,2013年至2014年5月间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共计73件,现已审结63件,其中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共计36件,撤回申请26件,按撤回申请处理1件。与诉讼程序审结的商事案件相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审查天数较短,进入执行程序的速度快。在已审结的63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平均审理天数为14.33天,而2013年该法院金融庭审理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80.12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天数仅为商事审理天数的17.47%;裁定予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均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其中申请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从立案受理到申请人申请执行仅用了十五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从申请到进入执行程序的时间为26天。
  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标的额较大。Y法院受理的73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立案标的额达到了2.68亿元,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达到了1.63亿元;其中受理案件中立案标的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共有5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2.6%;其中有6件申请立案标的额达到了1000万元以上,占受理案件数的8.2%。
  3.申请人均为金融机构,被申请人以自然人居多,且涉及同一被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多。申请人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共有42件,占受理案件的57.5%,申请人为其他商业银行的共计31件。被申请人是公司法人的共计有2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2%,其余均为自然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5.8%。其中涉及到同一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共计有43件。在受理的被申请人是公司的25件案件中,被申请人均是以公司厂房或是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均是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涉及到主债务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有共计6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9%,其中有5件是房贷抵押引起;其余8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债务是由商业承兑汇票引起。
  4.担保财产为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执行处置难。Y法院审结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36件案件均已进行执行程序,以个人房屋抵押的财产均能顺利进行,而以公司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难以在拍卖流程中顺利处置。
  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
  在送达文书上存在时间紧、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不予签收导致送达难的问题。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审结,该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立案、审查、送达、异议期、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等环节,那么平均到每一个环节上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送达文书材料的时间不可能太长。对于送达,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这一过程一般需花费5-7天。一些被申请人对法院的材料文书的签收故意采取回避态度,或拒不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或故意让他人代收。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的,有些被申请人公司人去楼空,甚至已经将厂房转租给他人,导致无法送达。
  (二)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给予了被申请人3-5天的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些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为了阻止法院的审查程序滥用异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审查程序,拖延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的时间。
  (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还需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具体反映在第196条、197条。而这两条也仅仅是总体性的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因申请担保物权在法院受理中缺乏具体明确的立案标准、范围。Y法院在2013年刚开始立案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在立案范围上较为宽泛,立案要求为法院具有管辖权、债务明确、抵押担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等。在2013年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有些主债务系商业承兑汇票所产生。因商业汇票性质比较特殊,背书流转较多,且商业汇票案件在商事审判活动中,容易出现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形,如在审判中当事人提出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的基础存在虚假交易等,属于审判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因商业承兑汇票而发生实现担保物权,在审查中实现担保物权中就发现,存在汇票承兑未到期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申请,但该汇票已经背书流转出去了。另外,还有一些大额标的额的案件进入到了该程序。
  (四)审查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有问题
  在Y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除了设立担保物权之外,还有其他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也向法院对主债务人、保证人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可能还没有进入财产处置程序,那么就会出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程序的衔接问题,典型的就是主债务金额的难以具体明确。另外,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对于诉讼案件相同标的额的一半的受理费,如果裁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则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但在另外提取的诉讼案件中,将可能由相应的债务人、保证人再次承担全额的诉讼费。这样,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相当于是同一笔债务支付了两次诉讼费,增加了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一)明确案件审查范围、标准
  对于立案的范围、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担保物权数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外,还对立案的标的额予以了限制,要求债务金额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对主债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对于商业汇票等类型的抵押担保,建议申请人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对于在执行中不好处置的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等,建议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等。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Y法院统一规定异议权利期间为五天。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法院指定两名熟悉金融票据、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法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对于一般案件的审查,采取法官独任制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送达方式
  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文书材料的送达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法律文书材料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环节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详细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明确、详细地址的情况,Y法院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在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后,但对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签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
  Y法院要求立案庭自立案登记之日起两天内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庭再将送达凭证和申请材料立即移交金融庭,由金融庭在三天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以及申请书等材料。在异议期限内,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话,审查法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作出许可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裁定,裁定经送达即生效,对于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可以凭借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要求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在1天内立案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在收到移送材料的3天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各部门的衔接工作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尽可能地精简审查时间。
  (四)灵活审查不同类型的异议情况
  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恶意提出异议,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内容,Y法院要求对异议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要求被申请人对异议内容提供证据证明,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内心对异议内容的形成充分的确信,对异议事实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对恶意提出异议的,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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