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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银行信息已经成为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扩大征信信息采集范围、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内容,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合作,才能真正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惩戒力量。因此,研究非银行信息采集情况,以利于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非银行信息指除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以外的其他类信息,如环保、税务、公积金、质量监督、交通违法、法院等能反映信息主体信用度情况的信息。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将更多的非银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能够全面的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利于建立与完善社会诚信奖惩机制,使失信行为受到严厉的制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初提出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的工作要求,十年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采集了16个部门的17类非银行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与奖励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存和发放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缴税和欠税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等。但是,非银行信息采集、上报、更新环节存在较多问题,造成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非银行信息数据数量及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一、淮北市非银行信息采集基本情况
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自2006 年始采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以来,先后采集了企业缴存公积金信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信息、企业环境违法处罚信息、个人和企业欠税信息、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等非银行信用信息。截至2016年末, 淮北市已采集到1. 7万户企业公积金缴存信息16万条, 采集到123 万自然人公积金缴存信息830万条;实现企业法院诉讼信息和企业环保信息的采集报送, 采集报送数据分别达到1626条和668条;实现个人低保和企业奖惩许可信息的采集报送, 采集报送条数分别达2.1万条和163条。采集报送企业税务信息3. 9万条, 报送个人税务信息39万条, 采集报送个人法院诉讼信息252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信用法规有待健全。目前,国家层面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征信业管理条例》,但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及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披露等并没有作出明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但第三十二条规定排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对该条的适用。因此《征信业管理条例》并未为人民银行采集非银行信息提供法律依據,导致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披露等方面均无法可依。而从地方信用法规的建立来看,也存在体系不健全、推进步伐较慢等问题,不利于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二)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量大及信息提供者谨慎提供之间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核心又在于风险和信用,信用本身也是一种数据的积累,信用既为数据、数据既为财富、财富既为货币、货币既为资本。但是,对于众多的金融机构或者征信机构把已拥有的个人和企业用户的数据拿出来和其他机构相互分享则是难度相当大的。经济模式多元化,经济成分多样化,人们对信息资源具有获得的期望,又有对信息提供后可能导致后果恐惧的双重性。
(三)各地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统一金融征信系统之间的矛盾。信用信息散落在各个政府部门,成为信息孤岛,难以有效整合、分析、利用。目前各地方政府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进度不一,信用信息采集的种类、数据更新程度各地差异较大,同时全国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地方信用信息系统缺少对接平台,地方政府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不能实现互联共享查询。人民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与地方信息系统存在数据标准不一,这些问题都阻碍了信用信息共享进程。
(四)民间融资信息游离于征信系统之外。目前,全国大量的民间融资业务数据游离于征信系统之外,无法在金融部门间共享,容易出现过度授信。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企业借贷的合法性,而目前企业及居民之间的借贷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且技术上也不可能纳入。依靠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及个人的实际负债情况。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借贷行为有可能需要企业承担责任,这一部分在企业的财务报表里无法反映,必然会增加银行授信调查工作的难度。
(五)非银行信息更新难度大,异议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基层人民银行采集的非银行信息主要为各部门在业务办理中登记的某一时点的存量信息(如法院提供的执行信息主要为未结案信息)。在基层人行两次采集的时间间隔期,各部门尤其是采取手工报数的部门对发生变化的信息较少登记,造成这类信息经常采集不到,从而给已采集信息更新带领较大难度。201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下发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及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业务规程。述规程中可以进行的异议处理信息主要指通过金融机构上报信息及因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等。若信息主体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非银行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则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快征信及信息保护法等立法进程,使非银行信息有法可依。目前,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法院、环保、质监等部门只是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征信管理相关内容,清除非银行信息采集的法律障碍,为人民银行的非银行信息采集提供法律支撑。人民银行是推动征信发展的最早践行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充分发挥优势,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征信立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及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查询使用、信用惩戒、信息主体权益等方面问题进行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和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打破信息壁垒。 (二)遵循信息共享,受益均担的原则,实现“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抓住目前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用制度作保障,保证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让非银行信息提供部门共享信息,使其受益,是目前应该解决的问题。人民银行应研究在保证数据库安全的前提下,有步骤有管理有限制地为相关部门开通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查询用户,为地方政府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条件。有助于促进非银行信息征集工作在自愿和互换互利的原则下广泛开展,也有助于宣传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三)建立以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现阶段我国中央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息服务,以避免对民营资本进入征信行业的挤出效应。因此,我国征信服务体系应该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及众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培育其他的全国性大型综合征信服务机构,以利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征信机构全部推向市场,开展市场化运作。
(四)建立自上而下的采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确保非银行信息数据质量。从人民银行总行自上而下协商相关部门,指导基层人行规范开展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确立“谁采集谁负责”的异议处理原则,采集非银行信息的各级征信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加强与数据源部门沟通, 应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直接从主管部门获得数据信息,尽量不直接向企业采集,积极应用非银行信息采集和校验通过程序, 把好数据质量关。
(五)加大征信宣传力度,注重人才的培养。提高社会各界对征信的了解及认识,使其了解非银行信息是征信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商业银行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促使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诚实守信,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助力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我国征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作者单位为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作者:李鹏(1984-),安徽淮北人,男,汉族,经济师,学士学位。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副科长,研究方向为个人征信、征信宣传、征信业务管理。
非银行信息指除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以外的其他类信息,如环保、税务、公积金、质量监督、交通违法、法院等能反映信息主体信用度情况的信息。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益完善,将更多的非银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能够全面的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利于建立与完善社会诚信奖惩机制,使失信行为受到严厉的制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初提出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的工作要求,十年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采集了16个部门的17类非银行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与奖励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社保缴存和发放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缴税和欠税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企业资质信息等。但是,非银行信息采集、上报、更新环节存在较多问题,造成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非银行信息数据数量及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一、淮北市非银行信息采集基本情况
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自2006 年始采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以来,先后采集了企业缴存公积金信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信息、企业环境违法处罚信息、个人和企业欠税信息、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等非银行信用信息。截至2016年末, 淮北市已采集到1. 7万户企业公积金缴存信息16万条, 采集到123 万自然人公积金缴存信息830万条;实现企业法院诉讼信息和企业环保信息的采集报送, 采集报送数据分别达到1626条和668条;实现个人低保和企业奖惩许可信息的采集报送, 采集报送条数分别达2.1万条和163条。采集报送企业税务信息3. 9万条, 报送个人税务信息39万条, 采集报送个人法院诉讼信息252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信用法规有待健全。目前,国家层面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征信业管理条例》,但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及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披露等并没有作出明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但第三十二条规定排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对该条的适用。因此《征信业管理条例》并未为人民银行采集非银行信息提供法律依據,导致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披露等方面均无法可依。而从地方信用法规的建立来看,也存在体系不健全、推进步伐较慢等问题,不利于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二)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量大及信息提供者谨慎提供之间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核心又在于风险和信用,信用本身也是一种数据的积累,信用既为数据、数据既为财富、财富既为货币、货币既为资本。但是,对于众多的金融机构或者征信机构把已拥有的个人和企业用户的数据拿出来和其他机构相互分享则是难度相当大的。经济模式多元化,经济成分多样化,人们对信息资源具有获得的期望,又有对信息提供后可能导致后果恐惧的双重性。
(三)各地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统一金融征信系统之间的矛盾。信用信息散落在各个政府部门,成为信息孤岛,难以有效整合、分析、利用。目前各地方政府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进度不一,信用信息采集的种类、数据更新程度各地差异较大,同时全国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地方信用信息系统缺少对接平台,地方政府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不能实现互联共享查询。人民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与地方信息系统存在数据标准不一,这些问题都阻碍了信用信息共享进程。
(四)民间融资信息游离于征信系统之外。目前,全国大量的民间融资业务数据游离于征信系统之外,无法在金融部门间共享,容易出现过度授信。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企业借贷的合法性,而目前企业及居民之间的借贷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且技术上也不可能纳入。依靠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及个人的实际负债情况。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借贷行为有可能需要企业承担责任,这一部分在企业的财务报表里无法反映,必然会增加银行授信调查工作的难度。
(五)非银行信息更新难度大,异议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基层人民银行采集的非银行信息主要为各部门在业务办理中登记的某一时点的存量信息(如法院提供的执行信息主要为未结案信息)。在基层人行两次采集的时间间隔期,各部门尤其是采取手工报数的部门对发生变化的信息较少登记,造成这类信息经常采集不到,从而给已采集信息更新带领较大难度。201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下发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及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业务规程。述规程中可以进行的异议处理信息主要指通过金融机构上报信息及因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等。若信息主体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非银行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则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快征信及信息保护法等立法进程,使非银行信息有法可依。目前,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法院、环保、质监等部门只是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征信管理相关内容,清除非银行信息采集的法律障碍,为人民银行的非银行信息采集提供法律支撑。人民银行是推动征信发展的最早践行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充分发挥优势,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征信立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及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查询使用、信用惩戒、信息主体权益等方面问题进行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和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打破信息壁垒。 (二)遵循信息共享,受益均担的原则,实现“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抓住目前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用制度作保障,保证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让非银行信息提供部门共享信息,使其受益,是目前应该解决的问题。人民银行应研究在保证数据库安全的前提下,有步骤有管理有限制地为相关部门开通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查询用户,为地方政府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条件。有助于促进非银行信息征集工作在自愿和互换互利的原则下广泛开展,也有助于宣传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三)建立以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多层次、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体系。现阶段我国中央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息服务,以避免对民营资本进入征信行业的挤出效应。因此,我国征信服务体系应该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及众多提供信用增值服务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培育其他的全国性大型综合征信服务机构,以利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征信机构全部推向市场,开展市场化运作。
(四)建立自上而下的采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确保非银行信息数据质量。从人民银行总行自上而下协商相关部门,指导基层人行规范开展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确立“谁采集谁负责”的异议处理原则,采集非银行信息的各级征信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加强与数据源部门沟通, 应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直接从主管部门获得数据信息,尽量不直接向企业采集,积极应用非银行信息采集和校验通过程序, 把好数据质量关。
(五)加大征信宣传力度,注重人才的培养。提高社会各界对征信的了解及认识,使其了解非银行信息是征信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商业银行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促使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诚实守信,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助力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我国征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作者单位为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作者:李鹏(1984-),安徽淮北人,男,汉族,经济师,学士学位。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副科长,研究方向为个人征信、征信宣传、征信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