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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问题涉及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方方面面,事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全局,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近期涉检信访呈现的主要特点
1、上访过程中不文明、过激行为增多,对抗性明显增强。
信访本身是群众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近年来不文明上访行为、过激行为明显增多。少数上访老户,为达到非法目的,上访时有的张挂标语、横幅,有的漫骂侮辱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多头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突出。申诉人、举报人存在观念误区,认为上访的单位越多,投寄的信件越多,惊动的高层领导越多,事情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就置各个机关的管辖职责于不顾,将同一信访问题同时向不同级别的信访局、政法委、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反映,往往造成同一案件多头处理,重复交办、转办。
3、涉检上访形式多样化。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除较常见的信访、走访外,寻求新闻媒体的介入,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成为新的上访形式。近期“微博上访”较为盛行,部分案件当事人存在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片面认识,注重借助网络平台,特别是微博平台进行“上访”,期待引起媒体及社会大众关注,领导重视。
4、群体性上访明显增多。上访者由于共同的涉检事项,涉及共同的利益,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结成同盟,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向检察机关信访,施加压力。近期比较突出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此类犯罪涉及人员多,数额大,损失难以挽回,如果检察机关因为证据问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或者认定事实与被害人反映的事实有出入,则会引发被害人或家属多人多次向多个部门和越级上访,目前这类群体性信访案件正呈上升的趋势。
二、转型期涉检信访的原因分析
转型期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有信访人自身的问题,也有司法机关工作不扎实,办案质量不高等原因。
(一)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1、部分检察干警对涉检信访矛盾调处责任意识不强。对待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时,抱着应付思想,存在厌烦心理,认为好人不上访,上访没好人,从思想深处厌恶甚至敌视来访群众,缺乏耐心,处理方式简单粗放,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有看法,长期积累就容易导致群众信访问题的不断上升。
2、检察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在执法办案中对材料审查不细,对证据把关不严,对案件定性不准,使得案件办理质量不高,部分干警重实体,轻程序,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拖沓,作风粗暴,超期办案,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不当,案件款物发还不及时、不到位, 造成案件办理中的瑕疵。还有一些执法干警漠视检察人员工作纪律,置检察职业道德于不顾,执法不公,因私徇情办案,激怒案件当事人而引发并激化新的矛盾,使群众继而上访。
3、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工作不协调。一方面,从检察机关外部看,许多涉检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机关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访案件的协调机制。在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时,执法不规范、处理不到位,答复意见不一致,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内部看,群众到检察院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涉及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和各个部门。但检察院部分部门认为处理信访只是控申部门工作的事,工作中相互推诿,没有真正形成合力,使得上访人火气更大,情绪更激动,进而发生越级访。
(二)信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1、群众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经历了从觉醒到提高再到增强的过程,近年来,群众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包括财产权在内自身权益的保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沉默,而是敢于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敢于运用各种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部分信访人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和认识的片面性,对国家的法律实体、程序、办案方式不懂、不理解,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对法律条文理解有所偏差或断章取义,不愿听从接待人员的解释答复,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对自己有利的就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就拒绝,对案件处理提出毫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一旦达不到个人预期的目的,就表示对案件结果不理解、不满意,就认为执法不公而上访。
3、观念上存在偏差。受中国几千年传统无讼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观念淡薄,某些信访人错误地认为“不访不闹不解决,缠访大闹全解决”,部分信访者往往抱着“法治不如人治,人治不如批治”的信条,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撑下,人们更易接受和选择成本低、解决快、无时效限制且易获得经济利益的信访这一解决问题的方式。
三、减少和化解涉检信访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涉检信访稳控工作的认识
检察人员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对检察信访工作必须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树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社会矛盾也是业绩”“上访有理推定”等理念,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把化解信访矛盾贯穿与执法办案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真诚热心的态度,专业规范地处理信访案件,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保障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
要从源头上防控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以质量效果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查办犯罪工作的重心逐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转变。同时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将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范围,强化办案人员从源头防止涉检信访发生的责任意识。 对因执法不规范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的涉检信访,经查证属实后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构建科学、合理涉检信访工作制度,推动涉检信访工作高质、高效、有序开展
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长效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化、规范化。
1、完善涉检信访排查机制。由控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信访排查领导机构,定期召开通气会,对涉检环节影响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全面启动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抗诉和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定期开展涉检信访排查专项活动,集中排查、专项研究,确保底数清、责任明、措施实。
2.建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对检察处理决定多次公开答复始终不服,矛盾已经激化,信访当事人无理取闹,缠访闹访,难以平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组成听证会,并可邀请信访人家属、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干部、有关群众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公开听证审查,注重将释法息诉贯穿于全过程,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增强公开听证审查的透明度。
3、完善涉检信访联动机制。注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本院其它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接待、与申诉人所在的街道、社区共同答复,以及通过与公安局、法院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等联合接访模式,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全面启动涉检信访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闹访、集体访和告急访引发的办公和人身安全危险,建立与驻地派出所和当地医院的绿色通道,及时出警和就医,做到有效处置、稳控到位。
4、完善涉检信访考核机制。成立由纪检部门牵头的涉检信访督察组,对重点案件实行评查制,全面审查相关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程序和质量。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并把息诉罢访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表彰、提拔使用挂钩,促进涉检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5、建立违法信访惩处机制。对于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一味迁就,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打击惩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真正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000)
一、近期涉检信访呈现的主要特点
1、上访过程中不文明、过激行为增多,对抗性明显增强。
信访本身是群众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近年来不文明上访行为、过激行为明显增多。少数上访老户,为达到非法目的,上访时有的张挂标语、横幅,有的漫骂侮辱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多头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突出。申诉人、举报人存在观念误区,认为上访的单位越多,投寄的信件越多,惊动的高层领导越多,事情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就置各个机关的管辖职责于不顾,将同一信访问题同时向不同级别的信访局、政法委、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反映,往往造成同一案件多头处理,重复交办、转办。
3、涉检上访形式多样化。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除较常见的信访、走访外,寻求新闻媒体的介入,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成为新的上访形式。近期“微博上访”较为盛行,部分案件当事人存在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片面认识,注重借助网络平台,特别是微博平台进行“上访”,期待引起媒体及社会大众关注,领导重视。
4、群体性上访明显增多。上访者由于共同的涉检事项,涉及共同的利益,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结成同盟,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向检察机关信访,施加压力。近期比较突出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此类犯罪涉及人员多,数额大,损失难以挽回,如果检察机关因为证据问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或者认定事实与被害人反映的事实有出入,则会引发被害人或家属多人多次向多个部门和越级上访,目前这类群体性信访案件正呈上升的趋势。
二、转型期涉检信访的原因分析
转型期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有信访人自身的问题,也有司法机关工作不扎实,办案质量不高等原因。
(一)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1、部分检察干警对涉检信访矛盾调处责任意识不强。对待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时,抱着应付思想,存在厌烦心理,认为好人不上访,上访没好人,从思想深处厌恶甚至敌视来访群众,缺乏耐心,处理方式简单粗放,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有看法,长期积累就容易导致群众信访问题的不断上升。
2、检察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在执法办案中对材料审查不细,对证据把关不严,对案件定性不准,使得案件办理质量不高,部分干警重实体,轻程序,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拖沓,作风粗暴,超期办案,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不当,案件款物发还不及时、不到位, 造成案件办理中的瑕疵。还有一些执法干警漠视检察人员工作纪律,置检察职业道德于不顾,执法不公,因私徇情办案,激怒案件当事人而引发并激化新的矛盾,使群众继而上访。
3、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工作不协调。一方面,从检察机关外部看,许多涉检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机关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访案件的协调机制。在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时,执法不规范、处理不到位,答复意见不一致,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内部看,群众到检察院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涉及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和各个部门。但检察院部分部门认为处理信访只是控申部门工作的事,工作中相互推诿,没有真正形成合力,使得上访人火气更大,情绪更激动,进而发生越级访。
(二)信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1、群众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经历了从觉醒到提高再到增强的过程,近年来,群众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包括财产权在内自身权益的保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沉默,而是敢于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敢于运用各种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部分信访人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和认识的片面性,对国家的法律实体、程序、办案方式不懂、不理解,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对法律条文理解有所偏差或断章取义,不愿听从接待人员的解释答复,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对自己有利的就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就拒绝,对案件处理提出毫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一旦达不到个人预期的目的,就表示对案件结果不理解、不满意,就认为执法不公而上访。
3、观念上存在偏差。受中国几千年传统无讼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观念淡薄,某些信访人错误地认为“不访不闹不解决,缠访大闹全解决”,部分信访者往往抱着“法治不如人治,人治不如批治”的信条,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撑下,人们更易接受和选择成本低、解决快、无时效限制且易获得经济利益的信访这一解决问题的方式。
三、减少和化解涉检信访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涉检信访稳控工作的认识
检察人员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对检察信访工作必须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树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社会矛盾也是业绩”“上访有理推定”等理念,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把化解信访矛盾贯穿与执法办案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真诚热心的态度,专业规范地处理信访案件,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保障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
要从源头上防控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以质量效果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查办犯罪工作的重心逐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转变。同时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将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范围,强化办案人员从源头防止涉检信访发生的责任意识。 对因执法不规范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的涉检信访,经查证属实后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构建科学、合理涉检信访工作制度,推动涉检信访工作高质、高效、有序开展
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长效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化、规范化。
1、完善涉检信访排查机制。由控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信访排查领导机构,定期召开通气会,对涉检环节影响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全面启动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抗诉和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定期开展涉检信访排查专项活动,集中排查、专项研究,确保底数清、责任明、措施实。
2.建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对检察处理决定多次公开答复始终不服,矛盾已经激化,信访当事人无理取闹,缠访闹访,难以平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组成听证会,并可邀请信访人家属、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干部、有关群众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公开听证审查,注重将释法息诉贯穿于全过程,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增强公开听证审查的透明度。
3、完善涉检信访联动机制。注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本院其它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接待、与申诉人所在的街道、社区共同答复,以及通过与公安局、法院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等联合接访模式,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全面启动涉检信访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闹访、集体访和告急访引发的办公和人身安全危险,建立与驻地派出所和当地医院的绿色通道,及时出警和就医,做到有效处置、稳控到位。
4、完善涉检信访考核机制。成立由纪检部门牵头的涉检信访督察组,对重点案件实行评查制,全面审查相关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程序和质量。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并把息诉罢访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表彰、提拔使用挂钩,促进涉检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5、建立违法信访惩处机制。对于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一味迁就,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打击惩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真正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