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探索与实践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umingk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涉检信访问题涉及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方方面面,事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全局,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近期涉检信访呈现的主要特点
  1、上访过程中不文明、过激行为增多,对抗性明显增强。
  信访本身是群众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近年来不文明上访行为、过激行为明显增多。少数上访老户,为达到非法目的,上访时有的张挂标语、横幅,有的漫骂侮辱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多头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突出。申诉人、举报人存在观念误区,认为上访的单位越多,投寄的信件越多,惊动的高层领导越多,事情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就置各个机关的管辖职责于不顾,将同一信访问题同时向不同级别的信访局、政法委、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反映,往往造成同一案件多头处理,重复交办、转办。
  3、涉检上访形式多样化。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除较常见的信访、走访外,寻求新闻媒体的介入,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成为新的上访形式。近期“微博上访”较为盛行,部分案件当事人存在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片面认识,注重借助网络平台,特别是微博平台进行“上访”,期待引起媒体及社会大众关注,领导重视。
  4、群体性上访明显增多。上访者由于共同的涉检事项,涉及共同的利益,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结成同盟,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向检察机关信访,施加压力。近期比较突出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此类犯罪涉及人员多,数额大,损失难以挽回,如果检察机关因为证据问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或者认定事实与被害人反映的事实有出入,则会引发被害人或家属多人多次向多个部门和越级上访,目前这类群体性信访案件正呈上升的趋势。
  二、转型期涉检信访的原因分析
  转型期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有信访人自身的问题,也有司法机关工作不扎实,办案质量不高等原因。
  (一)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1、部分检察干警对涉检信访矛盾调处责任意识不强。对待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时,抱着应付思想,存在厌烦心理,认为好人不上访,上访没好人,从思想深处厌恶甚至敌视来访群众,缺乏耐心,处理方式简单粗放,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有看法,长期积累就容易导致群众信访问题的不断上升。
  2、检察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在执法办案中对材料审查不细,对证据把关不严,对案件定性不准,使得案件办理质量不高,部分干警重实体,轻程序,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拖沓,作风粗暴,超期办案,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不当,案件款物发还不及时、不到位, 造成案件办理中的瑕疵。还有一些执法干警漠视检察人员工作纪律,置检察职业道德于不顾,执法不公,因私徇情办案,激怒案件当事人而引发并激化新的矛盾,使群众继而上访。
  3、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工作不协调。一方面,从检察机关外部看,许多涉检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机关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访案件的协调机制。在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时,执法不规范、处理不到位,答复意见不一致,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从检察机关内部看,群众到检察院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涉及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和各个部门。但检察院部分部门认为处理信访只是控申部门工作的事,工作中相互推诿,没有真正形成合力,使得上访人火气更大,情绪更激动,进而发生越级访。
  (二)信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1、群众维权意识明显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经历了从觉醒到提高再到增强的过程,近年来,群众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包括财产权在内自身权益的保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沉默,而是敢于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敢于运用各种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2、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部分信访人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和认识的片面性,对国家的法律实体、程序、办案方式不懂、不理解,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对法律条文理解有所偏差或断章取义,不愿听从接待人员的解释答复,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对自己有利的就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就拒绝,对案件处理提出毫无法律依据的要求,一旦达不到个人预期的目的,就表示对案件结果不理解、不满意,就认为执法不公而上访。
  3、观念上存在偏差。受中国几千年传统无讼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观念淡薄,某些信访人错误地认为“不访不闹不解决,缠访大闹全解决”,部分信访者往往抱着“法治不如人治,人治不如批治”的信条,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撑下,人们更易接受和选择成本低、解决快、无时效限制且易获得经济利益的信访这一解决问题的方式。
  三、减少和化解涉检信访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涉检信访稳控工作的认识
  检察人员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对检察信访工作必须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树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社会矛盾也是业绩”“上访有理推定”等理念,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把化解信访矛盾贯穿与执法办案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真诚热心的态度,专业规范地处理信访案件,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保障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
  要从源头上防控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以质量效果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查办犯罪工作的重心逐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转变。同时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将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范围,强化办案人员从源头防止涉检信访发生的责任意识。 对因执法不规范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的涉检信访,经查证属实后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构建科学、合理涉检信访工作制度,推动涉检信访工作高质、高效、有序开展
  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长效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化、规范化。
  1、完善涉检信访排查机制。由控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信访排查领导机构,定期召开通气会,对涉检环节影响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全面启动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抗诉和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定期开展涉检信访排查专项活动,集中排查、专项研究,确保底数清、责任明、措施实。
  2.建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对检察处理决定多次公开答复始终不服,矛盾已经激化,信访当事人无理取闹,缠访闹访,难以平息,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组成听证会,并可邀请信访人家属、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干部、有关群众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公开听证审查,注重将释法息诉贯穿于全过程,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增强公开听证审查的透明度。
  3、完善涉检信访联动机制。注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本院其它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接待、与申诉人所在的街道、社区共同答复,以及通过与公安局、法院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等联合接访模式,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全面启动涉检信访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闹访、集体访和告急访引发的办公和人身安全危险,建立与驻地派出所和当地医院的绿色通道,及时出警和就医,做到有效处置、稳控到位。
  4、完善涉检信访考核机制。成立由纪检部门牵头的涉检信访督察组,对重点案件实行评查制,全面审查相关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程序和质量。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并把息诉罢访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表彰、提拔使用挂钩,促进涉检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5、建立违法信访惩处机制。对于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一味迁就,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打击惩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真正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000)
其他文献
2007年以来,D基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D院”)新一届党组高度重视检察统计工作,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和市院统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基础,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方向,通过进一步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大统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在运用统计成果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取得显著成绩:连续3年取得数据质量检查全年零差错率的满分成绩;5篇统计分析材料得到地方党委领导批
期刊
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的案件范围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且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
期刊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就是围绕着检察工作这一工作重心,保障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官查办案件的顺利实施的顺利开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也日益增多,甚至被激化。刑事、民事诉讼活动已成为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重要渠道可见人民检察院担负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和社会矛盾,维护法律尊严,惩治违法犯罪,调解民事纠纷的任务越来越重。与此
期刊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可以在某些案件中以隐蔽的形式出庭作证。但这些法规较为概括和笼统,本文在分析构建隐蔽作证制度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隐蔽作证的具体程序及保障措施进行探索,并针对妨碍隐蔽作证制度构建的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隐蔽作证;实施程序;证据确定性  “隐蔽作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证人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
期刊
档案工作是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各项工作的总称。基层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不仅关系着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关系着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积累和诉讼档案工作的发展。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加强检察诉讼档案工作,从源头上保证诉讼档案的质量。  一、目前基层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愈加公开化透明化,诉讼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
期刊
摘 要:  我国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人权,在2012年被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的修改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此我国的人权进入了法律保障的新时代,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再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贯彻到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我国的人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权的本质要求,对我国进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刑诉法的修改中,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都有体现。笔者以新刑诉法为框架,以司法实
期刊
1996年以来,作为“同级抗诉”的替代手段,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开始试点探索。2001年9月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第1款首次规定了检察建议(包括纠违和再审两种检察建议)的监督途径。2012年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试点经验,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列为法定监督方式。笔者试就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课题开展研究,研究进路陈述如下,仅与同仁交流。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期刊
摘 要:  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死刑在历史上曾占据了刑法体系的排他性的核心地位。从两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死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提出废除死刑开始,死刑的存废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息过。死刑保留论与死刑废除论,双方各执一词。历经200多年的争论后,死刑存废论仍没有定论,有的国家废除死刑,有的国家仍然保留死刑。死刑的废除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目前中国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
期刊
案件集中管理要发挥作用,关键是要进行过程控制、动态管理,而这离不开信息化网络平台。因此,基层院案件管理运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不仅是应当的、必需的,而且是可能的、现实的、紧迫的。  一、案件管理信息化的基本要素  (一)个案管理的信息化  1、信息录入。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录入员负责将办案每个环节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输入微机。计算机系统对办案基本情况进行原始记录,操作错误以及违规、违法行为都将
期刊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体现了司法的时代化、规范化。笔者立足司法实践,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从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推动实现我国诉讼监督制约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督;电子监控  监视居住是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是羁押的一项替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