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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性侵害犯罪的规定中,均将"在公共场所实施"作为加重情节。但社会形态的多样化以及法律条文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上述规定在适用时存在较大的争议,有时个人空间和公共空间边缘呈现模糊状,因此在公共性和个体封闭性共存的情况下,怎样对"公共场所当众"进行判断极为重要。站在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立场上,司法机关应对司法解释进行扩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