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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近十年,网络犯罪案件急剧攀升,危及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但是,更为棘手的是网络犯罪,因为涉及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这只是较浅层次的理解,实际上里面夹杂着国家主权的扩张和延伸,对于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所有的国家当然不会轻易退让。在这个虚拟空间里,一般的边界控制和国内的管制活动常显得滞后,对于这一难题,本文试作总结。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F639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犯罪的处理原则
(一)实际控制,先受理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多个国家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都有管辖权,发生效力冲突时,如何分配权利、义务。“实际控制,先受理原则”是一个并列条件,当被指控的犯罪在该国实际控制之下并由该国受理,则由该国控制。当被指控的犯罪在多国控制之下,但已经有国家受理,则该案由先受理的国家接手;如果是被多个国家同时受理的话,我们可以适用协商、委托、移转管辖权这一原则,或者根据他们所签订的条约、引渡条款等,最后,由最便利解决案件的国家行使管辖权。
(二)建立统一的国际私法协助制度。
对于网络犯罪管辖权要想建立统一的立法是不可能的,但是要建立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还是有可能的。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是有关国家间的合作,制裁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一项国际司法制度。根据国际条约、单边、多边条约确立的义务或遵守互惠原则来完成一定的司法协助工作。但请求国的请求事项不得有违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不得违反请求国的法律,政治,军事,宗教,但往往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事项会考虑两国政治关系和利益需求。这种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引渡,司法文书的送达,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和认可,调查取证。以调查取证为例,调查取证是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一种手段,是起诉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步骤,网络犯罪一般地域跨度比较大,证据保留时间短且容易被消除,所以说及时的调查取证是必要的。立案的国家想要收集证据必须像证据所在国发出请求,请求该国给予司法协助。如果没跟上进度,犯罪证据可能就会消失,当事人的利益也就不能维护了。
(三)有关案件的协商、委托、移转管辖权。
所谓管辖权的移送,是指一国本应管辖的案件委托给他国进行管辖的一种程序,国家之间的案件管辖对一国的司法主权可能构成某种特殊的影响,因为请求国在请求他国代理本国行使管辖权时,实际上把该国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移交给别过。
绝大多数国家的引渡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原则,那当一个罪犯在外国犯罪后逃回本国,如果请求国想要引渡该罪犯,这是就会和被请求国引渡条款想违背。但是,如果请求国委托被请求国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既解决的对罪犯惩处问题,也避免了两国因为主权摩擦问题,实在是一举两得。
根据保护管辖的规定,当某个犯罪损害的对象涉及国家利益和本国公共利益时,该国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同时损害多国家利益时这又会引起管辖冲突,个人认为:转移管辖权、协商、委托原则的适用有很大的自由度,这完全取决于各国的态度,但在适用该原则时要尊重国家主权,当事国的司法原则,也不能干涉内政。
二、完善国际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高层次,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于新生的犯罪,今天的立法很可能成为明天的废纸,立法速度和质量迎合不了出人意料、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我们应放眼眺望将来,制定细致周密,同时具有灵活性和便于操作的法律机制,同时参照欧洲理事会《公约》进行立法。对各国法律之间不协调,应均衡各国法律。如果各国没有统一的关于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则会使一些案件因没有得到有效的管辖或多国积极管辖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重复审判,使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处或处罚不公正。
(二)建立网络犯罪管辖权磋商机制。
互联网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会出现多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有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竞合状态,避免对犯罪人重复处罚而导致的不公,各国应建立完善的磋商机制。这种磋商机制应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没有高低贵贱,国家强弱,社会制度的区别,每个国家都要对自己承诺或签署的条约绝对的遵守,在遇到争议问题时,可效仿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但要明确的取消大国一致原则,每个国家不论领土大小都是独立的一票,不附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各国派代表出任,日常费用有各国缴纳会费。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发展迈向国际化及跨国网络犯罪发展的急剧增多,这种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三)制定相近的法律内容、罪名、刑期。
全球几百个国家,有社会制度的区别,发达和不发达的区别,立场的区别等,这些区别也就使各国对网络犯罪管辖的认可上也有了区别,在证据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遣送、引渡的罪名及执行、惩罚问题、刑期的起点、终点,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管辖权的争议。摒弃不必要的偏见,达成共识,才能争取网络犯罪管辖权在刑事立法及司法上达成一致。当两国要达成引渡协议,引渡国必须遵守被引渡国承诺的要求,如引渡犯罪嫌疑人所承诺的罪名、刑期,如果引渡国没有遵守承诺,引渡是不会成功的。这种相互之间的妥协也算是一种立法上的衔接,就好像冲突规范一样会指引法律工作者明确方向。
在当下网络犯罪猖狂的时代,各国不应该只考虑本国利益。但是,过分的扩张网络管辖权的范围也不是可取的策略,本文提出了解决的观点,虽然不是非常全面,但如果配合着国际条约与国际合作则可以为这种理论提供实现的土壤和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研究生院)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F639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犯罪的处理原则
(一)实际控制,先受理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多个国家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都有管辖权,发生效力冲突时,如何分配权利、义务。“实际控制,先受理原则”是一个并列条件,当被指控的犯罪在该国实际控制之下并由该国受理,则由该国控制。当被指控的犯罪在多国控制之下,但已经有国家受理,则该案由先受理的国家接手;如果是被多个国家同时受理的话,我们可以适用协商、委托、移转管辖权这一原则,或者根据他们所签订的条约、引渡条款等,最后,由最便利解决案件的国家行使管辖权。
(二)建立统一的国际私法协助制度。
对于网络犯罪管辖权要想建立统一的立法是不可能的,但是要建立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还是有可能的。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是有关国家间的合作,制裁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一项国际司法制度。根据国际条约、单边、多边条约确立的义务或遵守互惠原则来完成一定的司法协助工作。但请求国的请求事项不得有违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不得违反请求国的法律,政治,军事,宗教,但往往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国事项会考虑两国政治关系和利益需求。这种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引渡,司法文书的送达,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和认可,调查取证。以调查取证为例,调查取证是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一种手段,是起诉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步骤,网络犯罪一般地域跨度比较大,证据保留时间短且容易被消除,所以说及时的调查取证是必要的。立案的国家想要收集证据必须像证据所在国发出请求,请求该国给予司法协助。如果没跟上进度,犯罪证据可能就会消失,当事人的利益也就不能维护了。
(三)有关案件的协商、委托、移转管辖权。
所谓管辖权的移送,是指一国本应管辖的案件委托给他国进行管辖的一种程序,国家之间的案件管辖对一国的司法主权可能构成某种特殊的影响,因为请求国在请求他国代理本国行使管辖权时,实际上把该国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移交给别过。
绝大多数国家的引渡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的原则,那当一个罪犯在外国犯罪后逃回本国,如果请求国想要引渡该罪犯,这是就会和被请求国引渡条款想违背。但是,如果请求国委托被请求国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既解决的对罪犯惩处问题,也避免了两国因为主权摩擦问题,实在是一举两得。
根据保护管辖的规定,当某个犯罪损害的对象涉及国家利益和本国公共利益时,该国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同时损害多国家利益时这又会引起管辖冲突,个人认为:转移管辖权、协商、委托原则的适用有很大的自由度,这完全取决于各国的态度,但在适用该原则时要尊重国家主权,当事国的司法原则,也不能干涉内政。
二、完善国际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高层次,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对于新生的犯罪,今天的立法很可能成为明天的废纸,立法速度和质量迎合不了出人意料、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我们应放眼眺望将来,制定细致周密,同时具有灵活性和便于操作的法律机制,同时参照欧洲理事会《公约》进行立法。对各国法律之间不协调,应均衡各国法律。如果各国没有统一的关于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则会使一些案件因没有得到有效的管辖或多国积极管辖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重复审判,使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处或处罚不公正。
(二)建立网络犯罪管辖权磋商机制。
互联网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会出现多个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有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竞合状态,避免对犯罪人重复处罚而导致的不公,各国应建立完善的磋商机制。这种磋商机制应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没有高低贵贱,国家强弱,社会制度的区别,每个国家都要对自己承诺或签署的条约绝对的遵守,在遇到争议问题时,可效仿联合国大会投票表决,但要明确的取消大国一致原则,每个国家不论领土大小都是独立的一票,不附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各国派代表出任,日常费用有各国缴纳会费。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发展迈向国际化及跨国网络犯罪发展的急剧增多,这种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三)制定相近的法律内容、罪名、刑期。
全球几百个国家,有社会制度的区别,发达和不发达的区别,立场的区别等,这些区别也就使各国对网络犯罪管辖的认可上也有了区别,在证据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遣送、引渡的罪名及执行、惩罚问题、刑期的起点、终点,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管辖权的争议。摒弃不必要的偏见,达成共识,才能争取网络犯罪管辖权在刑事立法及司法上达成一致。当两国要达成引渡协议,引渡国必须遵守被引渡国承诺的要求,如引渡犯罪嫌疑人所承诺的罪名、刑期,如果引渡国没有遵守承诺,引渡是不会成功的。这种相互之间的妥协也算是一种立法上的衔接,就好像冲突规范一样会指引法律工作者明确方向。
在当下网络犯罪猖狂的时代,各国不应该只考虑本国利益。但是,过分的扩张网络管辖权的范围也不是可取的策略,本文提出了解决的观点,虽然不是非常全面,但如果配合着国际条约与国际合作则可以为这种理论提供实现的土壤和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