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如何做好首次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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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是检察机关在立案以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质问和核实的司法活动。首次讯问指检察机关对被查处对象立案侦查后,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第一次在12个小时内进行的突审。首次讯问在侦查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检察机关第一次把被查对象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检察机关第一次同犯罪嫌疑人的正面冲突、首次较量。首次讯问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案件侦查方向的确定、侦查效率的高低、侦查成果的大小,而且关系到案件的成功与否。
  首次讯问如此重要,却只能在12小时之内完成,因此,做好首次讯问大家都有体会,确实很难。但是,多年的侦查实践,也使我们总结了不少经验教训,下面就如何做好首次讯问谈一谈自己的感受。
  一、 要做好讯问前的准备
  首次讯问是检察机关同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正面接触,而且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间限制。由于是首次讯问,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仅仅是初查时获取的有限证据,而要以有限的证据对付犯罪嫌疑人,且要力争有所突破,这就决定了首次讯问的艰巨性,因此必须做好准备工作。
  1、要组织一组高素质的讯问队伍。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紧、目的明确,整个讯问过程的主旋律主要表现为对抗,也就是侦查人员运用各种谋略和手段,规劝和说服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也多表现为狡辩和对抗,有时甚至很激烈。因此,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为确保讯问成功,必须组成一组高素质、能对付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这些人员中最少要有1-2人对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工作和对案件有联系的工作、业务精通或了解,不能用外行去讯问内行。讯问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深厚的法理理论知识,要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2、要对初查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真分析。首次讯问,对于讯问和被讯问双方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确保首次讯问成功,讯问前要对初查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做认真了解,对初查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运用自如,对讯问对象的情况,包括经历、资历、爱好、性格、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3、要选择适当的突破口。首次讯问的时间局限性决定了其重要意义在于突破,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突破口。所谓突破口就是在首次讯问中要首先查清的犯罪事实,这些事实在讯问前必须确定,在首次讯问中重点突破。作为突破口的犯罪事实,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初查所取得的证据比较丰富,而且可以判断这起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在证据上我们占绝对优势或基本占优势。第二,这些事实,在整个案件中起关键作用,突破这些事实对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容易突破或有突破的可能。
  4、制定讯问计划和应急措施。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要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行为的目的,决不是轻而易举的。初查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在证据上不可能穷尽证据,同时,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又促使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因此,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而且要根据情况灵活掌握。讯问前,要制定详尽的讯问计划,其内容包括时间、人员组织和分工、所问内容、具体讯问方式、证据展示、安全防范措施等各方面内容,要周祥适用,便于操作,同时,要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应急措施,能灵活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到有备无患。
  二、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表现灵活运用策略进行讯问
  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分为狡猾型犯罪嫌疑人、顽固型犯罪嫌疑人、胆小怕事型犯罪嫌疑人、直接对抗型犯罪嫌疑人。讯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狡猾型。狡猾型犯罪嫌疑人是我们在侦查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这种类型的人临场主要表现为遇事不慌,故作镇定,一般不同审讯人员发生正面冲突,态度上往往表现得很谦虚、大度,能言善辩,回答问题很有条理,滴水不漏,让他交待问题,这些人往往历数自己的功劳和辉煌,极力表现自己工作的艰辛,而且从感情上、关系上说服办案人员,极具有欺骗性。这种人到场后,一般都要极力表现一番,侦查人员应当给他一定的时间,让其倾其所言。他表现时,不插话问究,待其表演一番后,办案人员再对其进行评价和教育、批驳。对这类人谈话要语重心长,斩钉截铁,语气沉着,压力如山。谈话的内容要至少包含几个意思:第一,承认你的工作有贡献,但检察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你已经涉嫌犯罪;第二,这次传讯你是有充分准备的,不交待根本没有出路;第三,对你的传唤检察机关很重视,不仅按程序立案,而且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作了通报,有关工作已作了安排。谈这些话时,要不允许对方发言,谈过后,不听答辩,表现出不屑一顾的坚定信心,使对方产生强大的压力,然后限定时间,令对方单独考虑,造成气氛凝固,使对方失去诡辩的优势。点到的问题,出示的证据要确定,突破口要选得准,可以制造其它虚假现象迷惑对方,使对方自己真正认识到检察机关握有铁证,信心十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彻底打破其防范心理,逐步交待问题,供认犯罪事实。
  2、顽固型。这类犯罪嫌疑人缺乏狡猾型所具有的能言善辩,不过多地解释,证据放到眼前都不承认,百般抵赖,甚至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正常逻辑思维的方式解释问题,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不见棺材不掉泪,甚至见了棺材也不掉泪,死猪不
  怕开水烫的那种犯罪嫌疑人。这种人一般文化素质较低,赖皮性十足,职务也不太高,不爱面子,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对付这种人,确实十分困难。
  第一,用证据堵死对方。这种人不见棺材不掉泪,必须用证据堵死其退路,逼其就范。一方面,讯问前要有足够的证据;另一方面,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用于抵赖的新情况,要火速安排取证,以攻击之用,排除其它,证实犯罪。
  第二,设置场景,施以说教。这种人只相信自己,不相信别人,吃软不吃硬,可下意识地设置场景,说服、引导其认罪。一方面,在办案人员中选择合适人选,利用各种关系,亲近对方,单独会谈,分析利害,指出出路,引导其供认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也可利用外部力量,适时地接触犯罪嫌疑人为我所用,促使其认罪。
  第三,施加压力,迫其就范。对那些顽固对抗的犯罪嫌疑人,一切合法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都可采取,该戴械具戴械具,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提前结束讯问,采取措施。
  3、胆小怕事型。有些犯罪嫌人胆小怕事,这种人一般阅历较浅,不善于社会活动,在单位不是主要领导,没有见过大世面,谨小慎微,遇事恐慌。这种人相对于上两种人较好对付,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较适宜。
  第一,指出其问题的严重性,增加其压力。没有压力就不可能出成果,适当地透露检察机关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让其确信无疑,自觉罪行已经暴露。
  第二,指出出路,宽其心,消除恐慌,促使其坦白交待。这种人心胸狭小,最害怕承担法律后果,特别是一想到住监狱就恐慌。要耐心开导,在采取强制措施上要给其留有希望,但不能承诺不采取强制措施,要使他抱有希望,他正是为了追求这种结果才这样做,一旦使其希望破灭,他就会恐慌或拒绝供认。
  4、直接对抗型。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来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前,由于听信有关刑讯逼供的谣言,采取先发制人的方式,企图变被动为主动,直接同讯问人员对抗,有的甚至以自杀、自残相威胁,以降低讯问人员对其讯问的力度。对于这种类型的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防范。无论这类人是真是假,不管其动机如何,我们必须加强安全防范,不畏惧、不恐慌,但要采取防范措施,如加大看管力度,使其远离可能碰撞物,正确使用械具等,在表面上不能让其感到其行为对我们有任何作用。
  第二,严厉批驳。针对这种情况,对对方严厉批驳,讲明我们是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耍无赖不起任何作用。
  搞讯问,特别是首次讯问,没有什么成功经验,没有什么固定模式,没有常胜将军。一句话,对症下药,绞尽脑汁,多用谋略,各种措施灵活使用。对付犯罪嫌疑人,有的一招就灵,有的多招未果,甚至失败,但只要我们想尽办法,相信招数总比困难多,犯罪嫌疑人总要被我们制服。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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