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广州市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分类分级补偿的制度,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也存在提高的空间,该文从国家、受益单位、受益个人、分类分级补偿办法、自身挖潜方面探讨了如何建立适合广州实际的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以期为其他地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合理 生态公益林 效益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S7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2(a)-0137-03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科学实验、开展生态旅游、维护国土安全等满足人类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以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目的,主要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必须作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落实。为了切实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加强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率先建成珠三角森林城市群。该文特结合广州市生态公益林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讨论如何建立适合广州实际的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以期为其他地区的公益林补偿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广东全省基本已建立起了规范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建设体系,2013年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实现“双提高”,补偿制度创新取得突破[3]。但是,广东省各级政府(广州、东莞除外)对生态公益林都是按面积补偿,不论是荒山、次生原始林还是国家级森林公园等,都是全省统一补偿标准。而广州市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分类分级补偿的方法,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却忽略了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区位、林种、树龄、林分质量、生态质量、生态和经济效益、经营规模、管护难度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造成了补偿对象狭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期限不合理、补偿资金来源单一、总量不足、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受益单位未进行相应的补偿等问题的存在,林权单位所承担的经济损失与其发挥的生态效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经营者丧失了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已经严重影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科学、客观、合理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用经济的形式来补偿其生态效益,以达到生态公益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球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今天,尤其显得必要。
2 广州市公益林分类补偿制度建设的概况
广州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实际配套相应资金,这样就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支持的体系。中央和省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市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和管护补助,区财政配套资金为省、市投入该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50%[4],主要用于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搞好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护。同时,广州市高度重视补偿制度建设,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分类分级补偿的方法,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也相应地制定了县区的补偿办法。
3 具体实施措施
3.1 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根本保障
国家在集体林权改革时,必须构筑完善的产权体系,对其经营主体、经营权限、受益方等进行明确划分,以清晰地产权限定来规定各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做出的义务,进而各主体能够依据成本与收益的理论,展开对生态公益林的合理合法开发和保护,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基本权利,提高其积极性[6]。
国家在财政方面,应该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继续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支持力度,并建立市、县相配套的基金,积极利用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专项基金,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市场化运营模式;通过各种途径,拓宽补偿基金来源渠道。同时,给林农办理“一卡通”使补偿金直接到户,建立相应的监督监察机制,保证补偿金专款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在税收方面,对纯公益性的公益林可以实行免税政策;对保护区、林区林场及周边社区等、特色工艺品加工、生态文化等产业实行减税等政策。对以公益林产品为加工对象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对于公益林的受益单位和个人,可以征收生态补偿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7];对于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应额外征收惩罚性质的生态效益补偿费。同时,免除公益林所有者的固定资产税、遗产税和所得税。
国家在价格方面,对于公益林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应给与低于市场土地的承包价格,对于其种苗、种子、化肥、农药等给与相应的补贴,对于公益林产品给与价格保护政策,并积极拓宽销售渠道,鼓励人们积极购买公益林产品。同时,为林农购买公益林商业保险,并提供种植方面的技术支持。
国家在信贷方面,应该鼓励各大银行信贷机构积极开展对公益林建设的贷款支持,减少审批手续,由于公益林生产的周期较长,在贷款期限方面适当延长,实行低息、贴息和优惠贷款,并对相应的信贷机构给与政策支持和表彰鼓励。
国家在法律方面,应该颁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作为一部专门性法律,使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法令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10];另一方面要加大现行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防沙治沙法》的修订力度,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2 对受益单位征收生态补偿税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资金保障
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多受益,多补偿”的原则,对直接依靠公益林获取经济效益的部门,可由税务部门按如下标准:水厂以0.1元/t,水电以0.01元/kW·h,林地采矿以每吨价格的1%,内河航运以运费的5%,木材加工和贩运与野生动物养殖和植物种植以收入的1%,生态旅游以门票的0.5%征收生态补偿税,房地产公司(在生态公益林附近地区进行开发的),按建筑面积收取0.05%的林业生态税。生态补偿税统征后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结合各地的生态区域的位置、重要性、生态效益等进行差异化补偿。对于受益对象不明确的社会公众和企业,应逐步设立专项的森林生态税或生态税附加,通过税收的杠杆吸纳补偿资金,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反馈给生态公益林生产经营者。 3.3 取得个人的支持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群众基础
生态公益林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满足人类生活和健康需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国防安全等方面,是农业和水利的屏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和核心,并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人人都是生态公益林的受益者,如果每个成年人每天呼吸要排出0 .9 m3 CO2,消耗 0.75 m3O2 ,每个城市居民至少要占有10 m3的林地和绿地,才能使城市空气保持洁净。因此,每年每亩城市绿地应补偿20元,这部分应由政府与公众分担。可考虑从现有的从业人员收入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收取基本工资总额的0.5%作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鼓励全社会通过植树造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社团林、公司林、纪念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3.4 通过市场化途径拓宽资金来源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有力补充
通过市场化途径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效益补偿方面的良性互动。一是开展森林碳汇项目交易,利用我国现有的人工林,通过CO2排放权交易制度,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探索与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进行碳汇交易,筹集资金;二是发行生态公益彩票,由中央政府授权并下达发行额度,县级以上政府建议参考体育彩票的发行方法,发行绿色彩票,彩票收入的50%奖励彩民,20%用做发行费用,30%用做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中国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会管理使用;三是发行生态公益债券,以政府负债的方式取得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及其生态效益的提供者。
3.5 分类分级补偿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最终目的
由《白云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可知,虽然该补偿办法已经把公益林进行了分类分级补偿,但对其分类只是考虑到了林区所属的类别,并没有考虑到树龄、树种、经营者承包的范围等因素。(1)不同类的树木实行分类分级补偿。(2)同类树木按树种补偿。(3)同种树木按树龄补偿。(4)以经营者承包的范围为指标,建立梯度式补偿制度。(5)对于私人种植公益林给与土地和资金等方面的奖励,对于生态区位重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管护成效显著、整体森林质量高的公益林单位和个人实行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与相应奖励的机制,反之降低补偿标准和给与相应惩罚的机制。(6)在同级别的林区中,按林地类型实行差异化的补偿标准。(7)以生态效益为标准分配补偿金,这是实行补偿金的最终目的,应该增加该指标的权重。(8)按主体功能区划分进行生态补偿。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农民保护、管理和建设好生态公益林,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6 通过自身挖潜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力量之源
(1)调整林种、合理分布,利用林下空间资源间种、套种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2)在资源原产地建立加工厂,利用林下产品进行采集加工、处理、包装。(3)生态公益林具有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应积极鼓励与上述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4)建立依靠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筹资机制所形成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目前,广州市的公益林补偿金是以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支持为主,这样不利于公益林的长久发展,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化经营补偿为主的运营模式。通过自身挖潜,拓宽了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能改变“输血式”生态补偿为“造血式”生态补偿。拓宽当地人民就业渠道,提高了经济收入和生存技能。另外,收入的增加也会逐步降低他们对补偿的依赖性。
4 该论文的创新点
(1)大胆探讨了国家在公益林建设方面,应当给与产权、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方面大力支持的可行性;(2)探讨了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补偿税的标准;(3)在原来的分类分级补偿的基础上,探讨了综合考虑主体功能区、级别、林分、树种、树龄、生态效益等综合因素,实施差异化补偿的可行性;(4)探讨了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和开展森林碳汇项目交易等市场途径增加补偿来源的可能性;(5)探讨了通过自身挖潜,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可行性。
5 结语
建立合理的生态公益林效益分类分级补偿制度,是生态公益林建设过程中最主要的一环,是发展公益林业、民生林业、文化林业、创新林业、和谐林业的科技需求,也是依法治林和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该文综合了考虑国家、受益单位、受益个人、分类分级补偿办法、自身挖潜等综合因素并制定补偿制度,并取得了一些创新性的成果,这样有利于实施分类分级补偿,真正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效果落到实处;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农民保护、管理和建设好生态公益林,稳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升公益林质量,增强公益林生态功能,努力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广州市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构建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模型”和建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指标”将是今后重点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Z]. 2003.
[2] 黎 明.广东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实现“双提高”[EB/OL].广东林业网站,2013-09-22.
[3]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白云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Z].2013.
[4]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Z].2009.
[5] 施幸群. 生态公益林建设及其补偿市场化途径初探[J].园林园艺,2013(1):155.
[6] 白若艳.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M].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3.
[7] 李文华,李芬,李世东,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现状与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06,21(5):677-688.
[8] 费世民,彭镇华,周金星,等.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的探讨[J].林业科学,2004,40(4):171-179.
[9] 崔君君.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M].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10] 王曼.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理论研究[M].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关键词:合理 生态公益林 效益补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S7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2(a)-0137-03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科学实验、开展生态旅游、维护国土安全等满足人类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以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以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为主要目的,主要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必须作为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落实。为了切实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加强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率先建成珠三角森林城市群。该文特结合广州市生态公益林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讨论如何建立适合广州实际的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以期为其他地区的公益林补偿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广东全省基本已建立起了规范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建设体系,2013年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实现“双提高”,补偿制度创新取得突破[3]。但是,广东省各级政府(广州、东莞除外)对生态公益林都是按面积补偿,不论是荒山、次生原始林还是国家级森林公园等,都是全省统一补偿标准。而广州市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分类分级补偿的方法,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却忽略了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区位、林种、树龄、林分质量、生态质量、生态和经济效益、经营规模、管护难度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造成了补偿对象狭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期限不合理、补偿资金来源单一、总量不足、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受益单位未进行相应的补偿等问题的存在,林权单位所承担的经济损失与其发挥的生态效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经营者丧失了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已经严重影响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科学、客观、合理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用经济的形式来补偿其生态效益,以达到生态公益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球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今天,尤其显得必要。
2 广州市公益林分类补偿制度建设的概况
广州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在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区(县级市)政府根据实际配套相应资金,这样就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支持的体系。中央和省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市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和管护补助,区财政配套资金为省、市投入该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50%[4],主要用于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搞好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护。同时,广州市高度重视补偿制度建设,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分类分级补偿的方法,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也相应地制定了县区的补偿办法。
3 具体实施措施
3.1 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根本保障
国家在集体林权改革时,必须构筑完善的产权体系,对其经营主体、经营权限、受益方等进行明确划分,以清晰地产权限定来规定各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做出的义务,进而各主体能够依据成本与收益的理论,展开对生态公益林的合理合法开发和保护,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基本权利,提高其积极性[6]。
国家在财政方面,应该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继续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支持力度,并建立市、县相配套的基金,积极利用重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专项基金,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市场化运营模式;通过各种途径,拓宽补偿基金来源渠道。同时,给林农办理“一卡通”使补偿金直接到户,建立相应的监督监察机制,保证补偿金专款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在税收方面,对纯公益性的公益林可以实行免税政策;对保护区、林区林场及周边社区等、特色工艺品加工、生态文化等产业实行减税等政策。对以公益林产品为加工对象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政策。对于公益林的受益单位和个人,可以征收生态补偿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7];对于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应额外征收惩罚性质的生态效益补偿费。同时,免除公益林所有者的固定资产税、遗产税和所得税。
国家在价格方面,对于公益林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应给与低于市场土地的承包价格,对于其种苗、种子、化肥、农药等给与相应的补贴,对于公益林产品给与价格保护政策,并积极拓宽销售渠道,鼓励人们积极购买公益林产品。同时,为林农购买公益林商业保险,并提供种植方面的技术支持。
国家在信贷方面,应该鼓励各大银行信贷机构积极开展对公益林建设的贷款支持,减少审批手续,由于公益林生产的周期较长,在贷款期限方面适当延长,实行低息、贴息和优惠贷款,并对相应的信贷机构给与政策支持和表彰鼓励。
国家在法律方面,应该颁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作为一部专门性法律,使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法令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10];另一方面要加大现行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防沙治沙法》的修订力度,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2 对受益单位征收生态补偿税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资金保障
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多受益,多补偿”的原则,对直接依靠公益林获取经济效益的部门,可由税务部门按如下标准:水厂以0.1元/t,水电以0.01元/kW·h,林地采矿以每吨价格的1%,内河航运以运费的5%,木材加工和贩运与野生动物养殖和植物种植以收入的1%,生态旅游以门票的0.5%征收生态补偿税,房地产公司(在生态公益林附近地区进行开发的),按建筑面积收取0.05%的林业生态税。生态补偿税统征后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结合各地的生态区域的位置、重要性、生态效益等进行差异化补偿。对于受益对象不明确的社会公众和企业,应逐步设立专项的森林生态税或生态税附加,通过税收的杠杆吸纳补偿资金,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反馈给生态公益林生产经营者。 3.3 取得个人的支持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群众基础
生态公益林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满足人类生活和健康需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国防安全等方面,是农业和水利的屏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和核心,并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人人都是生态公益林的受益者,如果每个成年人每天呼吸要排出0 .9 m3 CO2,消耗 0.75 m3O2 ,每个城市居民至少要占有10 m3的林地和绿地,才能使城市空气保持洁净。因此,每年每亩城市绿地应补偿20元,这部分应由政府与公众分担。可考虑从现有的从业人员收入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收取基本工资总额的0.5%作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鼓励全社会通过植树造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社团林、公司林、纪念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3.4 通过市场化途径拓宽资金来源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有力补充
通过市场化途径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效益补偿方面的良性互动。一是开展森林碳汇项目交易,利用我国现有的人工林,通过CO2排放权交易制度,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探索与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进行碳汇交易,筹集资金;二是发行生态公益彩票,由中央政府授权并下达发行额度,县级以上政府建议参考体育彩票的发行方法,发行绿色彩票,彩票收入的50%奖励彩民,20%用做发行费用,30%用做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中国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会管理使用;三是发行生态公益债券,以政府负债的方式取得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及其生态效益的提供者。
3.5 分类分级补偿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最终目的
由《白云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可知,虽然该补偿办法已经把公益林进行了分类分级补偿,但对其分类只是考虑到了林区所属的类别,并没有考虑到树龄、树种、经营者承包的范围等因素。(1)不同类的树木实行分类分级补偿。(2)同类树木按树种补偿。(3)同种树木按树龄补偿。(4)以经营者承包的范围为指标,建立梯度式补偿制度。(5)对于私人种植公益林给与土地和资金等方面的奖励,对于生态区位重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管护成效显著、整体森林质量高的公益林单位和个人实行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与相应奖励的机制,反之降低补偿标准和给与相应惩罚的机制。(6)在同级别的林区中,按林地类型实行差异化的补偿标准。(7)以生态效益为标准分配补偿金,这是实行补偿金的最终目的,应该增加该指标的权重。(8)按主体功能区划分进行生态补偿。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农民保护、管理和建设好生态公益林,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6 通过自身挖潜是建设合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力量之源
(1)调整林种、合理分布,利用林下空间资源间种、套种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2)在资源原产地建立加工厂,利用林下产品进行采集加工、处理、包装。(3)生态公益林具有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应积极鼓励与上述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4)建立依靠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筹资机制所形成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目前,广州市的公益林补偿金是以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支持为主,这样不利于公益林的长久发展,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化经营补偿为主的运营模式。通过自身挖潜,拓宽了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能改变“输血式”生态补偿为“造血式”生态补偿。拓宽当地人民就业渠道,提高了经济收入和生存技能。另外,收入的增加也会逐步降低他们对补偿的依赖性。
4 该论文的创新点
(1)大胆探讨了国家在公益林建设方面,应当给与产权、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方面大力支持的可行性;(2)探讨了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补偿税的标准;(3)在原来的分类分级补偿的基础上,探讨了综合考虑主体功能区、级别、林分、树种、树龄、生态效益等综合因素,实施差异化补偿的可行性;(4)探讨了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和开展森林碳汇项目交易等市场途径增加补偿来源的可能性;(5)探讨了通过自身挖潜,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可行性。
5 结语
建立合理的生态公益林效益分类分级补偿制度,是生态公益林建设过程中最主要的一环,是发展公益林业、民生林业、文化林业、创新林业、和谐林业的科技需求,也是依法治林和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该文综合了考虑国家、受益单位、受益个人、分类分级补偿办法、自身挖潜等综合因素并制定补偿制度,并取得了一些创新性的成果,这样有利于实施分类分级补偿,真正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的效果落到实处;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农民保护、管理和建设好生态公益林,稳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升公益林质量,增强公益林生态功能,努力把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广州市现行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构建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模型”和建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质量评价指标”将是今后重点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Z]. 2003.
[2] 黎 明.广东生态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实现“双提高”[EB/OL].广东林业网站,2013-09-22.
[3]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白云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Z].2013.
[4]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Z].2009.
[5] 施幸群. 生态公益林建设及其补偿市场化途径初探[J].园林园艺,2013(1):155.
[6] 白若艳.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M].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3.
[7] 李文华,李芬,李世东,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现状与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06,21(5):677-688.
[8] 费世民,彭镇华,周金星,等.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的探讨[J].林业科学,2004,40(4):171-179.
[9] 崔君君.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M].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10] 王曼.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理论研究[M].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