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挫折承受力下降原因分析及对策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oyun2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挫折承受力是维护个体心理健康的一道防线,也是个体适应环境必不可少的能力之一。因而,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应该教育大学生学会承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挫折,鼓励他们从挫折失败中获得经验教训,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而且要通过提供适度的挫折情境,采取恰当的方法来锻炼大学生的挫折承受能力。
  关键词:挫折承受力;压力;对策
  
  一、挫折承受力的涵义
  
  挫折承受力是指个体在遭遇挫折情境时,能否经得起打击和压力,有无摆脱和排解困境而使自己避免心理与行为失常的一种耐受能力。 亦即个体适应挫折、抵抗和应付挫折的一种能力。首先,大学生挫折承受能力的降低、稍有挫折就消极逃避,不利于大学生健康人格的成长。其次,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的是充满竞争、风险和挑战的环境,挫折承受力低难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发展。
  
  二、挫折承受力下降的原因
  
  (一)个人因素
  1.自我意识不准确
  大学生对自我的认识与评价不准确。一方面,他们总过高的估计自己的实力,因而对自己的目标定位过高。另一方面,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
  2.人际关系不良
  由于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缺乏集体感、独立生活及人际交往能力较差。进入大学后,如何与周围的同学友好相处,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每个人待人接物的态度不同、个性特征不同,使大学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困难。
  (二)学校因素
  1.课业压力大
  大学生的学习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学习的课程由原来的几门变为几十门,涉及的内容也变的相对广泛,加上各种等级考试,使得原本只学习几门课程的大学生变得不适应,压力倍增。
  2.学生干部及课外活动竞争激烈
  考上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在高中时代有较好的成绩,是学生中的佼佼者。而大学时期,其原本的优势变的不再突出。在参加学生干部竞选和课外社团时,竞爭力大大的增加。这使原本在高中优秀的学生们,找不到优越感。这种变化使大学生们的心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挫折承受力不断下降。
  
  三、提高大学生挫折承受力的对策
  
  (一)大学生应正确认识自我和评价自我建立和谐的关系
  凡是建立积极地自我认知的大学生面临挫折时一般容易客观正确地看待挫折并合理运用心理防御机制,化解挫折并将挫折转化为动力;而自我认知不正确的大学生遭遇挫折时容易走极端。因此,大学生必须正确认识自我和评价自我。
  首先,大学生应学会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正确设定生活的目标,调整自我抱负水平,并在前进中及时调整自己的目标。如果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发现自己设定的目标不切实际,前进受阻,就要及时调整目标,以便继续前进。其次,对那些远大目标,要把它分解成中期、近期和当前目标。这样,就可以在成功中体验到愉快和满足,逐步提高自信心,又能在失败、挫折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最终战胜挫折,取得最后的成功。
  交往是人们为了交流思想和感情而彼此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它使人们关系互动过程中相互了解、相互依赖,形成稳定的心理联系,满足人们关系的情感需要。因此,大学生在面对挫折时,除了积极改变自我之外,还应学会交往,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这对其压力的缓解也是很有帮助的。同时,由交往形成的人际关系又可以满足人的归属、情谊、认可等社会性需要。因此,学会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提高大学生应对挫折能力的有效手段。
  (二)家庭应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的教育伴随着孩子的成长。因此,家长应采用一套适当的方式来教育子女。
  首先,家长应当好孩子的导师和朋友。现在的家庭中,亲子关系是朋友似的,而不是子女对家长的绝对服从。因此,家庭环境应该更宽松、更宽容。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既有利于对子女的施教,又有利于他们独立人格的形成。其次,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多用自己的良好行为来影响子女,多用自己好的道德品质来影响、带动子女。父母不能只靠发号施令来要求子女,更不能说的一套,做的一套。最后,家庭要对孩子放手,让孩子自己去体验生活中的苦和难,不要营造温室环境。
  (三)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挫折教育
  挫折教育就是有意识地利用和设置挫折情境,通过知识和技能的练,使学生正确认识挫折,增强对挫折承受力的教育。挫折教育是培养学生挫折承受力的有效途径。开展大学生挫折教育,要在教学上创设和利用适度和适量的困难情境进行教育。另外,在他们做出很大努力取得一定成绩时,要及时肯定,让他们看到自己的能力,从而更有信心地去面对新的困难。对陷入严重挫折情境中的大学生,则要及时进行疏导。如帮助他们分析遭受挫折的主客观原因,找出失败的症结所在等。同时,要多为大学生创设与同学交往的机会。与同学交往可以使他们发现与自己不同的观点,从而更好地认识他人和自己,克服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倾向。
  参考文献:
  [1]仇文华陈香春《改革与开放杂志》 2010年1月
  [2]刘春梅《试论独生子女社会化的发展》濮阳教育学报2002年4月
  [3]伍婷《走进孩子心灵,注重家庭教育》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8月
其他文献
摘 要:黑龙江人民在开发和建设黑龙江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龙江优秀文化。龙江优秀文化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蕴含在其中的以爱国奋斗、开拓进取、求真务实、艰苦创业、顾全大局、无私奉献为核心的龙江优秀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精神的发扬光大。龙江优秀文化是根植于黑土地的地方性大学建设优秀校园文化的宝贵精神财富。  关键词:本土文化;龙江优秀文化;校园文化;融合    黑龙江地处祖国东
期刊
摘 要:传统债法体系由总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构成,这是以债的产生根据为标准得出的结论。但传统债法体系建立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标准值得反思,债法体系的构造应着重于债法的适用考量。债法是一部履行法,现代债法体系应只包括合同和侵权行为两编,不设置债法总则,并且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放在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其他的不典型债分散在其他具体的民法制度中。同时将债的概念放在民法典之总则编或者合
期刊
证据开示制度也称庭前的证据展示制度,即在庭审前的控辩双方将自己所掌握的关于本案的证据向对方公开展示,以便将庭审质证的程序前置,进而提高審判公正与效率的一种制度。    一、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是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传统“卷宗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进行了改革。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时不再移送案件卷宗(适用简易程
期刊
摘 要:本文以苏北一个村庄为基础,从择偶方式、范围、标准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就择偶的新变化产生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  关键词:苏北农村;择偶方式;择偶范围;择偶标准    世界万物没有一成不变的,都在变化发展着,婚姻也不能例外。作为婚姻的实质内容,择偶确实在随时代变迁而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择偶方式、范围、标准,因时代不同而不同。到底今天的苏北农村在择偶方面正发生着哪些变化呢?原因又有哪些呢?    
期刊
摘 要:职务犯罪案件科学考评机制的构建只有遵循该类案件初查所特有的风险性规律和由人及事规律,才能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引导、督促、规范等功能,促进案件查办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规律;科学;考评机制    任何一项活动、工作、制度、机制要想达到预期目标,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符合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是科学发展观内在的必然要求,符合自身发展规律才能使活动取得成绩、工作有所发展、人的
期刊
摘 要: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流转,是新一轮的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现阶段的土地流转中农民是真正的主体,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在土地上没有自己的话语权。话语权的缺失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有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因素。要实现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就应不断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
期刊
检察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察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中,將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概括为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个字,明确了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检察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笔者认为,检察官作为监督国家法律实
期刊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他们之间的密切关系产生的影响力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这种现象在当前社会中并不少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由于缺乏相关罪名规定而不能绳之以法。在此背景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填补了我国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于这一新罪名,理论界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疑惑,本文将对该罪的主体要件方面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 ;主体要件;
期刊
摘 要:环境问题已经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进而引发了全社会极大关注和争议。环境公益诉讼被认为是保护环境,遏制环境侵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我国屡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成功案例,但现行法律规定却对推广、普及环境公益诉讼构成了障碍。当务之急是修订现行相关立法,设计一套完整的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诉讼主体范围;法律规定缺陷    一、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先行的评
期刊
摘 要:当事人撤回起诉在实体法上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应当说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加之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事人撤诉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到程序法上的撤诉制度,而且与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密切相关。本文着重考察了以上两个法律制度。然而,无论是从撤诉制度的设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