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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飞将军李广和太史公司马迁都是犯过罪的人,都曾面临巨额罚金的苦恼,但是因为各自的经济实力不同,最终结果自然不同,而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竟然是汉代的赎罪罚金制度。
公元前129年,李广、卫青、公孙敖和公孙贺各带一支军队出击匈奴,除卫青斩杀、俘虏七百余人外,其他三路人马均出师不利。公孙贺被匈奴击败,损失数千人马,公孙敖一无所获,而李广则遭遇到匈奴主力,力战兵败被俘。在匈奴回程途中,李广又趁隙逃脱,回到长安。
按照汉代的军事刑律,“莫待鼓止,行者不当行而行,斩将”,就是说为将者如果无法有效统御下属,是要判处死罪的。加上李广兵败被俘的耻辱,使得汉武帝最终“其赦雁门、代郡不循法者”,而李广则被判处死罪。死罪听起来后果严重,但是在汉代,死罪可以赎免。司马迁之罪与李广的孙子李陵有关,李陵在与匈奴的战斗中孤军无助,最终投降匈奴,汉武帝征求大臣意见,司马迁为李陵据理陈情,导致汉武帝将司马迁下狱,后定罪为腐刑。
1983年,在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了汉简《二年律令》,据李学勤等先生考证,此二年为吕后二年,也就是公元前186年。《二年律令》规定,“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而到了汉武帝时期,赎金标准大大提高,“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这其中的原因学界莫衷一是,一种说法是这二者之间存在规定赎刑和替代赎刑的不同,前者是规定以金代罪,属于财产罪,而后者则是替代赎刑,所以数额巨大。
按照《史记·平准书》记载,汉代的货币分为两等,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汉代黄金和铜钱的比率随时浮动,与当年的物价相关,但是《汉书·食货志》有“一斤黄金一万钱”之说。
按照以上标准,李广在汉武帝时期的死罪赎金是五十万钱,折合黄金就是五十斤,而司马迁的腐刑需要交纳的赎金基本是李广赎金数额的一半。
根据相关研究,这种金饼的重量约250克一枚,和汉代的一斤的重量基本相当。按照这个标准粗略推算,李广至少需要交纳五十个金饼,而司马迁至少需要交纳二十五个金饼,二人才可以免罪。
褚道庵先生在《食货》刊物第一卷第十二期《两汉官俸蠡测》一文中说:“汉初的官俸,是承先秦的遗制而极其微薄的。”根据《汉书·贡禹传》中“拜为谏议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的描述可知,按照汉代的行政规制,丞相、大司马、大将军,职阶为万石,官俸每月三百五十斛,月收入十一万五千钱,年收入超百万钱。
司马迁担任太史令职位,其职级是六百石,官俸是每月七十斛,月收入基本在六千九百钱左右,粗略推算司马迁的年收入约八万钱。
也就是说,李广的死罪赎金是大约半年的工资,而对于司马迁来说,他需要至少三年的工资。这样看来,赎金的负担似乎在可承受范围内,然而,封建社会的各种税负及粮食的匮乏等诸项家庭开支足以摧毁一个古代下层官吏家庭。
汉代晁错曾经细数了古代小农家庭的艰难:“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署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自然灾害、赋税徭役、人情往来,哪一项不需要花钱?“家无余财”几乎是古代小家庭的基本写照。
早先的司马迁一心扑在工作上,基本断绝了往来的宾客,他在《报任安书》中说:“仆以为戴盆何以望天,故绝宾客之知,忘室家之业,日夜思竭其不肖之材力,务一心营职,以求亲媚于主上。”长期如此的结果自然是沒有几个朋友,更别提可以借钱的朋友。同时,司马迁的父母早逝,兄弟皆无,更加剧了他需要急用钱的时候孤立无援:“今仆不幸,早失父母,无兄弟之亲,独身孤立。”(《报任安书》)
有钱的自然可以拿钱赎罪,而我们的司马迁,伫立在历史的风雨之中,与其让自己的家庭再次面临崩溃之虞,不如选择放下了自己的尊严。“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此时在夹壁之中的太史公,竟如此茕茕孓立,无所归依……
生死面前,在一些时候,众生未必平等,“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
“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李广与司马迁,曾经同样需要交纳赎罪罚金的两个人,因为经济状况的不同似乎走向了两条不同的路。然而,怀抱“冯唐易老、李广难封”终身遗憾的飞将军和蒙受腐刑之辱的太史公最终又一起穿越了历史的迷雾,殊途同归,走入了历史的深处,走进了我们的心里。
选自“中华书局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