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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偿家教是指部分在职教师在休闲时间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课外补课的行为。我们应区别于“不正当的教师业余执政行为”,理性看待有偿家教,国家和政府也应在一定层面上给予一定的监督和对策。
关键词:有偿家教 市场需求 对策
一、有偿家教的现实存在性和市场需求
1.现实存在性
我国优秀教育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少数中小学校集中了大部分优秀教师,国家教育资源总量和结构性稀缺问题会长期存在,人们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愿望也会一直存在,教育选拔和过度淘汰不可避免,因此,有偿家教的直接动因——以高考为核心的各种选拔性考试会一直存在,这是其存在的现实性。
2.市场需求性
对教师而言,由于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普遍不高,且城乡地区差异明显。他们也有赡养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而这些都与教师的个人收入有关,现实是很多农村教师收入低,住房没保障,因此在保证自己教学程序正常的情况下,会选择“有偿家教”。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基本权利在《教育法》和《劳动法》中也规定,但都没有限制和禁止教师的活动,反而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可以禁止,这不能体现合法与公正的管理规范。按合同的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只规定合同范围内的权利及义务,对合同以外的无权干涉。因此教师的劳动合同,只规定其在校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包括一个人的全部体力和脑力活动,所以《教育法》和《劳动法》没有对有偿家教进行法律性的规定。
对家长而言,虽然孩子“有学上”了,但是“上好学”也是关系到孩子一生和家庭的希望。优质教育资源毕竟有限。而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应试教育依旧占主流是,分数成了孩子人生的敲门砖。况当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中“校历化”现象很突出,很多招聘单位非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不要。因此家长在面对切身利益时,对孩子教育投资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而且大多数家长在有偿家教老师的选择上,更加倾向于在职教师,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较强,值得信赖,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加了解学生的学情,便于因材施教;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家长由于事业繁忙,抑或是能力水平有限,更加注重孩子发展性和精神性的教育投资。
这种市场需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在市场条件下自发形成的,我国现阶段整体学校教育普遍是大中班额现象。有偿家教能弥补一部分学校教育的不足,例如个别化教学,更好的应对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二、国家政府对有偿家教的监督和对策。
1.加强教师德育教育
这里的监督和保障应区别于“不正当的教师业余执教行为”,极个别教师将课堂中的教学任务移到学校以外的家教活动中,借此谋取私利的不良行为,这不应算在有偿家教队伍内,应给予严厉的惩处,可与平时的考核挂钩。换位思考,你也不希望你的孩子遇到这种老师,而加强德育主要是为了树立教师的自律意识和塑造为人师表形象。名师教学的示范作用也有助于改善教育风气,不让教育腐败现象出现,使教育始终保持一方净土。
2.规范家教系統
有偿家教更多强调的是它的性质——有偿,没有设计主体,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它是对师德的败坏。在社会主义,党和国家鼓励人们通过诚实的劳动获得合法的报酬。“有偿性”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虽然某些时候教师和公务员的性质有点类似,但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主要依赖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不同于公务员用手中的权力或职位的高低。国家应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也可在有偿家教方面建立专业的家教库,将申请的在职教师经过审核后予以注册登记,合格者进行规范性的登记归类,形成家长学生放心的可考察的教师个人信息档案。
3.树立正确职业价值观
如果在职教师不从事有偿家教,那么外面的培训机构的事业会蒸蒸日上,而那些培训机构包括线上、线下,其中的人员也许质量层次不齐,我认为这些也属于“有偿家教”,只是参与对象把在职教师移出来了,所以我认为这个社会的趋势是不会被消灭的,比如你大学考证考研,事实上也是属于有偿知识收费行为。国家应该规范校外教育辅导市场、培养专业化教辅教资。前提是你已经完成你在课上该完成的教学,再进行课外的教学,这才是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参考文献 :
[1] 吕清正.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审视[J].教学与管理,2012(34):40-42.
[2]何宏伟.教师有偿家教的治理机制研究[J].教学与管理,2008(13):11-13.
[3]江军,刘涛,杨朝阳,王可.探寻“有偿家教”的治本之策[J].基础教育研究,2015(19):22-24.
[4]李涛,陈玉玲.从经济学视角看“有偿家教”[J].教书育人,2009(10):18-19.
[5]周仲飞.教师有偿家教的背景思考与对策[J].教书育人,2009(04):6-8.
关键词:有偿家教 市场需求 对策
一、有偿家教的现实存在性和市场需求
1.现实存在性
我国优秀教育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少数中小学校集中了大部分优秀教师,国家教育资源总量和结构性稀缺问题会长期存在,人们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愿望也会一直存在,教育选拔和过度淘汰不可避免,因此,有偿家教的直接动因——以高考为核心的各种选拔性考试会一直存在,这是其存在的现实性。
2.市场需求性
对教师而言,由于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普遍不高,且城乡地区差异明显。他们也有赡养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而这些都与教师的个人收入有关,现实是很多农村教师收入低,住房没保障,因此在保证自己教学程序正常的情况下,会选择“有偿家教”。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基本权利在《教育法》和《劳动法》中也规定,但都没有限制和禁止教师的活动,反而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可以禁止,这不能体现合法与公正的管理规范。按合同的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只规定合同范围内的权利及义务,对合同以外的无权干涉。因此教师的劳动合同,只规定其在校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包括一个人的全部体力和脑力活动,所以《教育法》和《劳动法》没有对有偿家教进行法律性的规定。
对家长而言,虽然孩子“有学上”了,但是“上好学”也是关系到孩子一生和家庭的希望。优质教育资源毕竟有限。而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应试教育依旧占主流是,分数成了孩子人生的敲门砖。况当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中“校历化”现象很突出,很多招聘单位非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不要。因此家长在面对切身利益时,对孩子教育投资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而且大多数家长在有偿家教老师的选择上,更加倾向于在职教师,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较强,值得信赖,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加了解学生的学情,便于因材施教;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家长由于事业繁忙,抑或是能力水平有限,更加注重孩子发展性和精神性的教育投资。
这种市场需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在市场条件下自发形成的,我国现阶段整体学校教育普遍是大中班额现象。有偿家教能弥补一部分学校教育的不足,例如个别化教学,更好的应对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二、国家政府对有偿家教的监督和对策。
1.加强教师德育教育
这里的监督和保障应区别于“不正当的教师业余执教行为”,极个别教师将课堂中的教学任务移到学校以外的家教活动中,借此谋取私利的不良行为,这不应算在有偿家教队伍内,应给予严厉的惩处,可与平时的考核挂钩。换位思考,你也不希望你的孩子遇到这种老师,而加强德育主要是为了树立教师的自律意识和塑造为人师表形象。名师教学的示范作用也有助于改善教育风气,不让教育腐败现象出现,使教育始终保持一方净土。
2.规范家教系統
有偿家教更多强调的是它的性质——有偿,没有设计主体,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它是对师德的败坏。在社会主义,党和国家鼓励人们通过诚实的劳动获得合法的报酬。“有偿性”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虽然某些时候教师和公务员的性质有点类似,但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主要依赖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不同于公务员用手中的权力或职位的高低。国家应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也可在有偿家教方面建立专业的家教库,将申请的在职教师经过审核后予以注册登记,合格者进行规范性的登记归类,形成家长学生放心的可考察的教师个人信息档案。
3.树立正确职业价值观
如果在职教师不从事有偿家教,那么外面的培训机构的事业会蒸蒸日上,而那些培训机构包括线上、线下,其中的人员也许质量层次不齐,我认为这些也属于“有偿家教”,只是参与对象把在职教师移出来了,所以我认为这个社会的趋势是不会被消灭的,比如你大学考证考研,事实上也是属于有偿知识收费行为。国家应该规范校外教育辅导市场、培养专业化教辅教资。前提是你已经完成你在课上该完成的教学,再进行课外的教学,这才是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参考文献 :
[1] 吕清正.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审视[J].教学与管理,2012(34):40-42.
[2]何宏伟.教师有偿家教的治理机制研究[J].教学与管理,2008(13):11-13.
[3]江军,刘涛,杨朝阳,王可.探寻“有偿家教”的治本之策[J].基础教育研究,2015(19):22-24.
[4]李涛,陈玉玲.从经济学视角看“有偿家教”[J].教书育人,2009(10):18-19.
[5]周仲飞.教师有偿家教的背景思考与对策[J].教书育人,2009(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