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中国公益诉讼历经15年实践发展、理论研究和立法推动之后,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这一制度无疑将成为一项有效的用法律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但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可操作性还很差,具体制度的适用和良好的诉讼环境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通过对当前现状和发展前景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在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益诉讼;现状;发展方向
公共利益顾名思义,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却又不是私有于某个人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例发生,行政权力的运用、各类占据垄断地位企业的格式条款、自然环境的破坏等等侵害着弱势独立个体切身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小额多数”案件大量涌现,而维权成本高、相关法律匮乏、主体的难界定、诉讼双方社会地位的失衡等诸多限制,最终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普通百姓很难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能够有所作为。
一、公益诉讼的现状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而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国家海洋局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该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其他法律中,尚无有关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哪些组织事宜提起公益诉讼,还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症结分析
近日,由中国公益诉讼网主办的2013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评选活动召开,入选的公益诉讼,除少数获得法院立案、审理之外,大部分都被法庭拒之门外,公益诉讼道路越走越窄的心声逐渐引起法律界的共鸣。诉讼主体地位立法缺失、侵权涉及面广与法律不够健全之间矛盾突出、公益诉讼双发地位差异,这一系列原因导致公益诉讼立案难、起诉难、赔偿难。
现阶段特别是新民诉法颁布以来,在涉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网络资费、消费权益保障等多重领域,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积溢油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受害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既没有能力收集证据,又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就会出现由于无法在行政与法律中找到出口,而转向群体性事件的悲剧。一些民间社团组织和律师试图提起公益诉讼,为受害者争取赔偿维护公共利益,却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诉讼很难被受理,而立法机关为了防止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原因而紧闭个人公益诉讼的大门。法律虽然现在规定有关组织,但是没有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在对公益诉讼主体上虽然从限定一家到有条件放开,但是放开的尺度一直备受争议。以在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为例,受环保民间组织委托代理铬污染诉讼的3名律师,在进行取证过程中,被相关人员堵截,摄像机、照相机被扣。之后云南陆良政府通报称,涉铬渣污染企业已复产验收合格。倘若社会团体取得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在现实中仍然受到各种地方势力的排斥,所谓的公益诉讼必然会举步维艰。
三、未来公益诉讼发展趋势和社会期望
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育相对落后,在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诉讼费用承担上受到诸多限制,这就要求立法确认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适当放权、赋权社会团体,给其健康成长的土壤和空间。而未来公益诉讼的走向,笔者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逐渐完善维权主体。在公益诉讼作为个人组织时,因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难以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的检察机关无疑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适合“人选”,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诉讼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在经审查后,可与公益诉讼人作为联合当事人或其作为主要诉讼参与人,进入公益诉讼程序。但由执法机关作原告,很容易牵连地方利益,进一步导致行政不作为,两相权衡,处于利益中立地位的社会团体当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法规来逐步确定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是不断扩大保护范围。新民诉法只列举了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说明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初步共识已经达成,而在有些领域可能还有争议,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断认识健全的过程。例如在教育乱收费、移动通信费用、游乐场所安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网络流量计算、中小学生配备校车免费午餐等等很多问题现在还有争论,一旦达成共识,就应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还在争议中的或者没有受到妥善保护的公共利益,可以借助公益诉讼来推动制度的完善,在立法和实践中起到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作用,未来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会越来越大,只有通过不断健全完备的法律来规范。
三是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只有一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显然可操作性还很差,这就需要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起诉主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申请与担保、判决的执行、是否适用调解程序以及诉讼费用等相关方面都有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是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司法保障,通过不断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给予公民一个积极参与表达意见的渠道,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协商对话、实现公益的形式,促进政府功能的完善和发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关键词:益诉讼;现状;发展方向
公共利益顾名思义,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却又不是私有于某个人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随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例发生,行政权力的运用、各类占据垄断地位企业的格式条款、自然环境的破坏等等侵害着弱势独立个体切身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小额多数”案件大量涌现,而维权成本高、相关法律匮乏、主体的难界定、诉讼双方社会地位的失衡等诸多限制,最终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普通百姓很难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时能够有所作为。
一、公益诉讼的现状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而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国家海洋局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该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其他法律中,尚无有关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哪些组织事宜提起公益诉讼,还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症结分析
近日,由中国公益诉讼网主办的2013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评选活动召开,入选的公益诉讼,除少数获得法院立案、审理之外,大部分都被法庭拒之门外,公益诉讼道路越走越窄的心声逐渐引起法律界的共鸣。诉讼主体地位立法缺失、侵权涉及面广与法律不够健全之间矛盾突出、公益诉讼双发地位差异,这一系列原因导致公益诉讼立案难、起诉难、赔偿难。
现阶段特别是新民诉法颁布以来,在涉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网络资费、消费权益保障等多重领域,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积溢油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受害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既没有能力收集证据,又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就会出现由于无法在行政与法律中找到出口,而转向群体性事件的悲剧。一些民间社团组织和律师试图提起公益诉讼,为受害者争取赔偿维护公共利益,却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诉讼很难被受理,而立法机关为了防止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原因而紧闭个人公益诉讼的大门。法律虽然现在规定有关组织,但是没有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在对公益诉讼主体上虽然从限定一家到有条件放开,但是放开的尺度一直备受争议。以在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为例,受环保民间组织委托代理铬污染诉讼的3名律师,在进行取证过程中,被相关人员堵截,摄像机、照相机被扣。之后云南陆良政府通报称,涉铬渣污染企业已复产验收合格。倘若社会团体取得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在现实中仍然受到各种地方势力的排斥,所谓的公益诉讼必然会举步维艰。
三、未来公益诉讼发展趋势和社会期望
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育相对落后,在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诉讼费用承担上受到诸多限制,这就要求立法确认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适当放权、赋权社会团体,给其健康成长的土壤和空间。而未来公益诉讼的走向,笔者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逐渐完善维权主体。在公益诉讼作为个人组织时,因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难以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的检察机关无疑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适合“人选”,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诉讼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在经审查后,可与公益诉讼人作为联合当事人或其作为主要诉讼参与人,进入公益诉讼程序。但由执法机关作原告,很容易牵连地方利益,进一步导致行政不作为,两相权衡,处于利益中立地位的社会团体当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法规来逐步确定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是不断扩大保护范围。新民诉法只列举了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说明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初步共识已经达成,而在有些领域可能还有争议,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断认识健全的过程。例如在教育乱收费、移动通信费用、游乐场所安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网络流量计算、中小学生配备校车免费午餐等等很多问题现在还有争论,一旦达成共识,就应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还在争议中的或者没有受到妥善保护的公共利益,可以借助公益诉讼来推动制度的完善,在立法和实践中起到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作用,未来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会越来越大,只有通过不断健全完备的法律来规范。
三是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只有一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显然可操作性还很差,这就需要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起诉主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申请与担保、判决的执行、是否适用调解程序以及诉讼费用等相关方面都有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是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司法保障,通过不断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给予公民一个积极参与表达意见的渠道,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协商对话、实现公益的形式,促进政府功能的完善和发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