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歌曲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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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大国,有很多文化艺术保存下来,是中国人民的艺术结晶,彰显了我国的哲学文化思想。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达,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领域亟须保护,其中最明显的部分就是民间艺术作品。本文以贵州山歌为例,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研究,使民间歌曲得到更专业的保护。
  关键词:民间歌曲;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0 前言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血脉和精神家园,我国作为文明古国,不仅要让人民感到安全和幸福,实现国家成立的目标与宗旨,还需要让人民感觉到精神幸福。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在历史的长河中,很多古诗词的乐谱都已经遗失了,只有少数古典文学作品很好地保存下来。这个时候,对文化的保护十分重要,特别是对民间文化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对民间歌曲艺术进行讨论:首先是民间艺术的简单概述,主要是介绍民间艺术的种类和艺术文化的特点;其次是我国民间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我国民间歌曲与民间艺术的关系,民间歌曲如何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以及民間歌曲的保护价值和意义;最后以贵州地区的山歌为例,对民间山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研究,主要围绕山歌的艺术特色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展开,以期借此能保护我国民间特色文化和习俗,使国家文化丰富多彩,使人民更加幸福安康,也有助于实现中华人民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 我国民间艺术的渊源
  关于民间艺术这个词,人们听起来并不陌生,但是想要深入理解则需要一定的文学基础,如果仅仅围绕艺术歌曲的定义来认识,可以了解到的是中国艺术歌曲的产生是源于欧洲,然而从具体的艺术实践来看,我国歌曲艺术还具备了不同于西方音乐特色之处。如果只用西方歌曲艺术的定义来诠释本国的音乐特点,是不符合现实基础的,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文化的启蒙,《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反映了周朝初期至晚期约500年间的社会面貌,我国的艺术歌曲具备不同于西方音乐的特色,内容丰富的同时包含西方不具备的声乐类型。中国的艺术歌曲在不断发展壮大之余,也受到西方文学艺术的冲击,在吸取精华之后,逐步形成了突显中国特色的歌曲艺术作品。自20世纪初期艺术歌曲传入我国以来,许多的音乐工作者通过大量的创作实践,推动了西方音乐与中国传统音乐的相互融合,并且为人们留下的独具特色的音乐作品数不胜数,使得中国音乐成功走向了世界。
  在我国艺术歌曲形成的历史长河中,最重要的点就在于五四运动的出现,这场以学生为主导的新文化运动,使国民以一种全新的眼光看待世界的发展与西方思想文化的解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封建传统政治和腐朽的尊卑习俗。可以说,五四运动是促使国民觉醒的明灯,人们封闭已久的内心被打开,同样也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面对自己的民族文化,探索将西方音乐与国内的歌曲艺术相结合,逐步发展和形成完备的现代音乐。李叔同、赵元任和黄自是中国近代史上非常著名的3名学者,对中国艺术歌曲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的作品《送别》《思乡》等至今仍被人们传唱[1]。文学艺术的熏陶根深蒂固,也许时间的久远会使我们忘记一些浅薄的东西,但是最根本、最实质的知识底蕴是无法被时间抹去的,我国仍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
  2 我国民间艺术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
  2.1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民间艺术种类
  《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3个部分,其中涉及民间艺术的保护主要在著作权部分。从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围有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而民间歌曲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具体来看是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列的9类作品之一,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艺术作品,但是可以对音乐作品和文学作品作广义理解,民间歌曲由汉字组成,并且具有一定的排列组合特色,通过音调起伏平仄脱口而出,具有创造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从立法来看,保护文学艺术等作品是符合《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法益,将民间歌曲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没有违背立法原意和宗旨,更有利于传承文化瑰宝,弘扬中国文化。
  通过对《著作权法》的学习,《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被创作出来,并具有一定形式的思想表达,不单纯保护思想。民间歌曲是各个民族在生活中日积月累提炼出来的文学艺术,蕴涵了个人的思想创造、体现了不同民族的文化特色,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虽然在法律的条文里还没有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述,但是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赋予其法律保护的效力。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规定也许是立法者预设的一个法律前提,以便弥补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足,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文学艺术作品应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本文以实用艺术作品为例,作为此处的论据。
  从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来看,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占比很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争论不一,莫衷一是,从而形成了实用艺术作品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局面,导致现有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质量和数量不可观[2]。因此,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实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目标,前提是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加以界定。如今,国际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才是实用艺术作品;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时具备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即可,不需要探究是否分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把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包括手工艺品和工业生产的产品,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3]。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理解中,不能局限于以上两种观点,应该具有开拓性思维,以综合全面的眼光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诠释。结合前段所述,实用艺术作品是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并且独立于美术作品的单独品种类,此点在《伯尔尼公约》和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相应的佐证。基于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论证说明,歌曲艺术在当今受到了相当高的关注,各国也根据独有的立法技术和制度背景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总体来说,有利于历史文化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2.2 《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歌曲的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强调,民间文学艺术十分重要,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只有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美学,才能绽放国家光彩,面向大众、彰显民族特色。但是,如何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尤其是在文学艺术这个欠缺法律直接保护的领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迫切需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与西方经济与文化的博弈下,民族特色的重要性已经不同于起初之时。我国拥有5000多年的历史文化,由56个民族组成,幅员辽阔,是文化艺术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这些优秀文化资源,既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我们彰显文化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于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上述目标,不仅合法合理,也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也是当下一个较为现实的路径选择[4]。
  民间歌曲是各民族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和智慧财产,也是彰显民族特色的重要标志。民间歌曲通常是由特定的地区或者族群共同创作,以口头方式表达,长期学习继承下来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地域化、多樣化、特殊性、稳定性特征,是当地民风民情的体现,也是当地人民生活的向往,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民间歌曲是历史之必然。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例,民间歌曲的著作权保护也应以此为鉴,在文化遗产方面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保护民间歌曲,保护我国文化的传承。
  3 贵州山歌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贵州山歌的艺术底蕴
  我国地域宽广,幅员辽阔,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地理位置各有优劣。贵州处于长江以南,是中西部文化的丰富地带。东边是湖南,南边邻广西,西边靠四川和西藏,北边有重庆[5]。地理位置较东、西、中东部来说确有劣势,而该劣势也成为了贵州的优势,在封闭的山里,各个少数民族被汉化的概率低,仍然保留着最原始的风土民情,也存在许多珍贵的古玩等。发达地区大部分农村已经转为城市,也成为现代化标志之一,迎来机遇的同时也把最具特色的风土文化推到风口浪尖,渐渐消逝。贵州西南处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地势险要,高峰重叠。人们有爽朗、坦率的性格和真挚的情感,依山傍水,山多林密,农民在上山做农活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喜好,以山歌的方式向对方问好,如果遇上中意的女孩,会以山歌来表达自己的爱慕之情,对方的回答也会以山歌形式表现出来。此外,贵州山歌的形成还与当地的方言有关,在地域相对较宽广的贵州,各个市县的方言音调别具特色,山歌的出现、发展与地方方言语调的不同有一定的联系,形成了民歌的声韵特点。
  3.2 《知识产权法》如何保护贵州民间山歌艺术
  首先,《知识产权法》对民间山歌的保护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方面,也就是利用《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从广义上来说,民间山歌属于民间艺术作品,了解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有利于探究民间山歌的保护路径。在现阶段,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不一,在国际上主要是以下几个模式:第一,以版权法的方式进行保护。以突尼斯为代表,在承认民间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前提下,以法律来规制作品被滥用和歪曲的行为,在对作品进行保护期间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二,通过特别立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联合国已经在1982年制定了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可见,在制定特别法之前是否认民间艺术作品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第三,欧美国家等一般不采用民间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这一前提,而是认为在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新成果可以适用知识产权保护[6]。
  贵州的民间山歌属于民间艺术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是《知识产权法》的合理保护对象。以上提出的相关国际保护条例各有利弊,不适宜全盘采纳。如版权保护中,虽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依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但是也受到《版权法》对作品作者、保护期限的限制,再加上民间艺术作品的丰富多样,法律的滞后性更加突出,也不利于对文学艺术的保护。如果采用特别立法的方式,简单直接,可以解决法律适用的难题,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有力而有效。但是从立法技术来看,违背了法律的稳定性,影响了法律的公众信任度,需要进一步考量。综上,对贵州民间山歌艺术作品,可以在民间文化遗产方面保护之外,通过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法》提供保护,运用实务中解释的方法进行说理,无须对其单独立法,尽量兼顾法与理。
  4 结语
  民间歌曲是最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风俗体现,也是一个国家强大的精神支柱。随着时代变迁,民间歌曲滥用和侵权问题在经济发展的今天越来越明显,普通的规章难以提供有效保护。于是,本文在文学艺术作品知识的基础上探究对民间歌曲的法律保护,以期在保护民间歌曲、民间艺术作品方面有所效用。
  参考文献:
  [1] 马小壹.早期艺术歌曲发展初探[J].黄河之声,2019(13):54.
  [2] 毛克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研究[J].知识产权,2014(9):36.
  [3] 魏丽丽.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86.
  [4] 蒋涵.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传承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回应[J].知识产权,2018(9):93.
  [5] 杨湾.鄂西南民间歌曲的艺术特色研究——以《龙船调》《清江放排》为例[J].北方文学,2019(29):91-92.
  [6] 曲金东.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几点思[J].中国版权,2014(5):65.
  作者简介:聂艳(1994—),女,贵州毕节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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