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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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督意识不强、监督范围狭窄等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约机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对其自身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是司法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权力滥用、侵犯人权以及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给人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没有“监督制约”的印象。不断改革和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外部因素要求检察机关从内因上解决自身问题的一个迫切需要。如何保障检察机关的这一法定职权的合法运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并进行必要的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公正司法,势在必行。
  一、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
  1、监督意识不到位。主要是个别检察干警还存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自我监督的自觉性不高的问题,没有牢固树立“监督是保护”的理念,导致实践中,无论是审查批捕还是审查起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的监督流于形式;一些检察人员没有用监督意识指导实践,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也有的检察人员碍于同事间的“情面”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使得监督软弱无力,影响监督的权威性。
  2、监督效果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发现自侦部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而对于“纠正意见”提出的方式和效力均无规定,也未明确自侦部门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再说,自侦案件的立案、提请逮捕均由同一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审查批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造成此种内部监督的效果非常有限。
  3、监督范围的狭窄性。在侦查阶段,自侦部门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侦监部门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拘留、搜查、扣押、冻结、查询等,都未纳入到侦查监督范围。许多内容还是侦查部门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没有实行决策者与执行者相分离的原则。针对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仅把公安机关列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而把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排除在外。
  (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
  从外部监督而言,我国现有的外部监督虽已具规模,但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体制性、机制性、保证措施等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
  1、社会监督广泛,但缺乏监督实效。当事人、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均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督主体虽然广泛,但具体实践中却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因为没有具体查看相关案件文件资料、视听资料,旁听讯问、询问和谈话等,对案件的监督就显得不够有力。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模式类似于“报告式”。人民监督员在作出监督表决意见前,主要是听取案件承办人一方就案件有关内容的报告,这种监督程序模式不利于作出客观公正的表决意见。
  2、党委、人大的监督,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措施。党委、人大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监督仅是一种宏观的、间接的监督制约,由于各方面资源的或缺,党委和人大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监督显得较为薄弱。一些监督制约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外部监督中属于事后监督,易产生监督的滞后性效果,部分监督确实因没有规范性意见指导,监督只停留在口头或会议上,没有刚性的要求,监督不能落到实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强制措施,都是检察机关作出决策,其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则没有刚性的监督措施来抗衡,缺乏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
  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针对前述现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促进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所在。
  (一)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需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承载着国家惩治腐败的重任,充分而有效地发挥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关系着国家反腐倡廉体系的建设,关系着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一旦在案件办理的初步阶段即侦查阶段出现问题,整个案件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完成现刑事法律所追求的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任务。只有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才能确保侦查工作更加有效打击犯罪,才能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有可能侵犯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于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侦查基于打击犯罪心切或对犯罪仇恨心理而实施的非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就成为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而从保障人权的范围角度讲,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公民的保障。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是实现侦查工作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司法最高的准则就是公正,公正也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追求的不仅仅是最终的结果正义,司法公正更强调一种程序上的公正。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即职务犯罪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有罪的人被判有罪,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并且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程序合法。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能够督促办案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案,一方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办案人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四)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是树立检察机关侦查队伍良好形象的需要。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过程中,如果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同样会出现侦查权被滥用的问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出现的个别检察人员耍特权、态度生硬、违反办案程序、乱拉赞助等问题,对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提出了一个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坚决杜绝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侦查人员严格执法,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以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以促进侦查工作科学发展为关键,以解决存在问题为重点,不断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度,实现侦查工作公正、高效。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1、健全纪检监察监督机制。要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作用。严格执行“一案三卡”,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侦查部门干警依法办案的自觉性,解决好干警监督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纪检监察同步制约机制。在侦查活动开始之初,由纪检监察部门同步行使监督权,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等阶段,纪检监察部门到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将投诉的情况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问题及时记录、汇报。
  2、发挥内部业务职能部门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各职能部门的效用,确保形成监督合力。要根据每个部门的职能和特点不同,按照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角度的不同,充分发挥每个部门的监督效用,形成一种动态监督状态和监督互动机制。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在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引导侦查部门取证,将后续工作向前延伸,务求在侦查阶段夯实证据基础,有利于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动态监督,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被动性。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实行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工作相分离,侦查部门不直接面向社会受理案件。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同时,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具有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权。公诉部门承担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审查工作,实行侦查与审查起诉相分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案决定。
  3、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一是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实行侦查工作办理权与决定权的分离,具体侦查工作必须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各种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侦查中的疑难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由侦查部门集体研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二是探索侦查部门负责人轮岗制度。反贪局局长、副局长应当定期进行轮换,侦查部门的业务骨干也要在反贪局内设机构间实行岗位轮换。
  4、完善检委会制度。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议事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笔者认为,就改革方向来说,检委会应当是一个能够充分承担检察业务研讨和决策职能,具有专业性、权威性、规范性的内部机构。对拟决定讨论的涉及检察业务建设方面的重大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服务。
  (二)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外部监督机制,健全外部监督制约的措施,确保职务犯罪侦查的质量和公信力,从根本上消除因职务犯罪侦查缺乏外部监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1、自觉接受党委、人大的监督。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党委、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接受监督与依法办案的关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情况,请示侦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党委、人大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注重人大、政协的意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从中发现问题。在加强与人大、政协联系方面,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具体意见,使联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增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透明度。定期邀请党委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促进侦查工作顺利发展。
  2、建立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内部规定建立起来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是检察院的“内部”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统一进行立法,使其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监督范围和职责,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法定的检察体制的一部分,进而为保障司法公正发挥更好的作用。
  3、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时,可对讯(询)问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效避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讯(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由于其中的音像资料随时可能作为庭审证据使用,对外进行公开,从这个角度讲显然具有外部监督的特征和实际效用。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能及时、全面固定讯问内容,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另一方面能促进侦查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严格办案程序,并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范围,提高技术要求,完善资料管理,把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推行检务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各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拉近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形象。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阳光检务”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召开座谈会等系列活动,主动打开大门,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推动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阳光侦查,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注重听取群众意见,走群众路线,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和新闻媒体反映司法不公的意见,注重人民群众反映的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线索,发现监督事项,避免群众监督流于形式。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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