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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3年版) 用于公益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剧场)、在校大学生进剧场看戏补贴。
开展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分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两类。本市位于中心区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21家主要剧场(名单详见附件)均可申报成为公益性演出剧场,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上海天蟾逸夫舞台等4家试点剧场可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剧场主动邀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观看演出的,可申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看戏补贴。
公益性演出是指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内容、以公益普及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剧场)是指在本市部分指定剧场试行营业性演出保留5%不超过80元的低价票。
对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的专项补贴,定点剧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应参照市文广影视局办法,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5万元/年的专项补贴。
在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剧场、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等4家剧场开展的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原则上演出内容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艺术为主。由试点剧场按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经核定后获得补贴。
支持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剧场、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上海音乐厅、宛平剧院、上海城市剧院、大宁剧场、艺海剧院、兰心大戏院、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贺绿汀音乐厅等12家剧场开展面向大学生的艺术普及教育活动,利用公益性演出平台或结合实际推出部分营业性演出项目,主动邀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观看演出。市教委和市文广影视局将按票张给予适当补贴。
附:本市21家主要剧场名单
1、上海大剧院(大剧场、中剧场) 2、东方艺术中心(音乐厅、歌剧厅) 3、上海文化广场剧场 4、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 5、上海音乐厅 6、宛平剧院 7、上海城市剧院 8、大宁剧场 9、艺海剧院 10、兰心大戏院 11、云峰剧院 12、上海马戏城(大剧场、中剧场) 13、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 14、人民大舞台 15、商城剧院 16、上海戏剧学院上戏剧场 17、共舞台 18、贺绿汀音乐厅 19、白玉兰剧场 20、上海木偶剧团仙乐斯演展厅 21、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马兰花剧场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版)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扶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扶持范围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重点扶持在东方国际文化贸易中心大楼内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扶持方式主要有出口项目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委托、房租补贴、贸易企业奖励等。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扶持出口导向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和房租补贴类项目:
(一)出口导向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开展文化“走出去”相关经营、贸易活动;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指受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促进委员会委托,通过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组织、策划、提供服务的、旨在促进我国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注册后租赁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艺评论、影视、动漫、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演出、出版、展览、交流、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73号) 主要用于本市加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等,具体是:(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二)精神文明建设;(三)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四)社会宣传;(五)对外宣传;(六)文学艺术的资助、投入、奖励和有关重点项目扶持;(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作扶持;(八)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九)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十)文化发展和改革中必需的其他文化项目支出;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专项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2013年2月沪财教〔2013〕14号文,明确“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7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 用于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开展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分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两类。本市位于中心区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21家主要剧场(名单详见附件)均可申报成为公益性演出剧场,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上海天蟾逸夫舞台等4家试点剧场可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剧场主动邀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观看演出的,可申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看戏补贴。
公益性演出是指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内容、以公益普及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剧场)是指在本市部分指定剧场试行营业性演出保留5%不超过80元的低价票。
对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的专项补贴,定点剧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应参照市文广影视局办法,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5万元/年的专项补贴。
在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剧场、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等4家剧场开展的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原则上演出内容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艺术为主。由试点剧场按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经核定后获得补贴。
支持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剧场、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上海音乐厅、宛平剧院、上海城市剧院、大宁剧场、艺海剧院、兰心大戏院、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贺绿汀音乐厅等12家剧场开展面向大学生的艺术普及教育活动,利用公益性演出平台或结合实际推出部分营业性演出项目,主动邀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观看演出。市教委和市文广影视局将按票张给予适当补贴。
附:本市21家主要剧场名单
1、上海大剧院(大剧场、中剧场) 2、东方艺术中心(音乐厅、歌剧厅) 3、上海文化广场剧场 4、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 5、上海音乐厅 6、宛平剧院 7、上海城市剧院 8、大宁剧场 9、艺海剧院 10、兰心大戏院 11、云峰剧院 12、上海马戏城(大剧场、中剧场) 13、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 14、人民大舞台 15、商城剧院 16、上海戏剧学院上戏剧场 17、共舞台 18、贺绿汀音乐厅 19、白玉兰剧场 20、上海木偶剧团仙乐斯演展厅 21、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马兰花剧场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版)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扶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扶持范围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重点扶持在东方国际文化贸易中心大楼内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扶持方式主要有出口项目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委托、房租补贴、贸易企业奖励等。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扶持出口导向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和房租补贴类项目:
(一)出口导向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开展文化“走出去”相关经营、贸易活动;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指受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促进委员会委托,通过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组织、策划、提供服务的、旨在促进我国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注册后租赁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本市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资助申报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艺评论、影视、动漫、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演出、出版、展览、交流、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定向为上海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
《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73号) 主要用于本市加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等,具体是:(一)哲学社会科学与思想理论建设;(二)精神文明建设;(三)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出版领域建设;(四)社会宣传;(五)对外宣传;(六)文学艺术的资助、投入、奖励和有关重点项目扶持;(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作扶持;(八)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九)文化人才资助与奖励;(十)文化发展和改革中必需的其他文化项目支出;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专项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2013年2月沪财教〔2013〕14号文,明确“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7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 用于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