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企业社会责任提案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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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名称:关于在纺织服装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两项政策建议的提案
  Two Policy Suggestions on CSR Implementation in Textile and Garment Enterprises
  提案人:全国政协代表杜钰洲(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
  提案内容:
  全国政协代表杜钰洲在今年两会中再次提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提案—“关于在纺织服装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两项政策建议的提案”。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从2005年开始,结合国内产业实际,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借鉴国际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经验,制订了行业自律性的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2006年完成了在9家大型骨干企业的试点实施,帮助企业建立起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2007年将在100家骨干企业、10个试点产业集群近万家中小企业中推广实施。纺织行业开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措施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全国总工会的大力支持,并已把实施CSC9000T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该项自律也得到国际社会和一些国际组织的良好反响。现在已经有国外零售商给予了参与自律试点的企业免验厂待遇。
  针对目前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过程出现的我国现行政策不完善带来的一些困难,杜钰洲提出了两条建议:
  1、关于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跨地区支付和使用问题。由于我国现有财政体系地域分割,社保个人帐户无法跨地区运用,社会保险无法异地支付,致使跨地区农民工无法参保,企业处于被动违反社保条例的境地。
  2、关于在我国劳动法框架内允许企业在短时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解释问题。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国际上如ETI(道德贸易联盟)组织的《劳工实践守则》执行的是每周工作时间48小时,加班时间每周不超过12小时。这种差异,不仅造成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局面,在贸易争端中授人以柄,也与广大农民工希望多劳多得的要求差距较大。鉴于纺织出口季节性和快速交货期的特点,必须采取临时性加班延时,闲时补休措施,但不超过ETI《劳动实践手则》每周总劳动时间不超过60小时的底线,并且在全年平均不超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这需要政府权威部门通过法律解释达到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目前地方政府部门的解释五花八门,有的标准过低,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国际声誉。
  点评: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是积极引导行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业组织先锋,一直以来,在中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今他们的工作越来越细致,也必将收获更大成效。
  
  提案名称:关于鼓励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案
  Suggestion on Encouraging CSR Implementation in Enterprises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董文标(民生银 行董事长)
  提案内容:
  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董文标建议应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他建议应将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相关法规中,如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和相关规章,在环保、扶贫、教育、医疗等主要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一方面约束一切有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引导并激励商业主体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针对商业企业建立主要涵盖经济、社会、环境在一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关键业绩考核指标(CSKPI),加强对商业行为的有效引导。
  董文标认为,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对几个重点领域成立统一的社会公益机构,进行专业化的运作,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效率。同时,应当通过财税杠杆,倡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氛围。由财税部门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商业机构社会责任行为。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或捐赠要按比例扣除应缴所得税,而不是仅仅对现有捐赠款本身免征税。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责任的氛围和热情。
  要加强行业管理。要求或鼓励商业机构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积极规范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
  点评:
  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要素的银行信贷政策,会是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因素,希望董先生所在的民生银行能成为银行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杆。
  
  提案名称:关于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议案
  Add CSR as Specific Articles in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沈爱琴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
  提案内容:
  200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战略要求,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
  现行《公司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全国人大代表沈爱琴认为上述规定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与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提出建议:
  1、 加紧开展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及时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详细内容,这不但对建设和谐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对树立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 将《公司法》总则第五条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 在《公司法》总则中加入一条“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内容。
  点评:
  沈女士提出的问题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机构和人士共同关注的问题,当然我们更期望能有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提案名称:关于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的建议
  Suggestion on Constituting the Policy of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楼忠福(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提案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广泛深入参与的伟大工程。企业公民建设是指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将社会和环境关切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中,是企业为了应对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超出最低法律要求和义务的行动。目前,我国存在企业公民建设状况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已经被一些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引入企业发展实践,另一方面,企业公民建设总体上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企业公民意识淡薄。对企业与社会关系定位不清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公民建设指导意见》,以推动、保障企业公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一、明确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公民享有人格权、财产权、生产经营权、资源使用权、寻求法律保护权等。企业公民的义务主要有:善待员工、股东和客户的义务,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回馈社会的义务,保护自然环境义务,弘扬人本精神和伦理道德义务等。
  二、规定企业公民的评价标准。应涵盖对投资者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员工的权益保护、对产业良性发展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等等多个方面,内容广泛。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同时以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加强评估和通报。
  三、建立推进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建立专门负责企业公民建设的政府机构和协调机制。该机构主要负责协调三层面的内容:一是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各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三是在国际上注重企业在所在国履行社会责任。
  四、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将企业公民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设立政府奖。对履行社会责任,在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环境保护、捐助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公民,予以政府奖励。
  五、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指导制度。对企业公民,政府通过采购、投资和对企业的资助等方面推进企业公民建设,通过认证的企业公民在政府采购和投资项目的投标、申请政府资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先;对在社会责任方面影响恶劣的企业,限制补贴、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要求整改;同时在建筑等行业逐步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优先条件,有过“欠薪”等不履行社会责任记录的企业,降低其企业信用等级等。
  点评:
  中国的企业公民研究和实践正在起步和发展,我们翻译出版的《全球企业公民必读》的畅销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这个提案由一个企业代表提出来,相信中国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群体的形成也将指日可待。
  (资料整理/吴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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