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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监督形式和重要监督手段。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之义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遵程序
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四条,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包括政府的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程序及要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综合归纳起来主要把握好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要制定并公布年度计划。依照以上所述的原则和途径,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工委)提出2013年需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及时间安排,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形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是要围绕议题开展会前调研。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相关委员会(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相关的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阅。三是要反馈专项报告中的意见。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人大有关专委会应当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专题调研、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就该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交由报告单位研究,报告单位应当对这些汇总意见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四是要组织对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实行初审制度。五是明确专项工作报告送达时限。“一府两院”对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确保按时提交常委会审议。同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提前报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其提前阅读报告,深入调研,做好审议的准备。六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硬性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情况安排参加专项工作视察或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形成草案后,可以采取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或由常委会授权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在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七是精心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形成应发挥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政策性、专业性强的优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根据前期调研和初审意见,先行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后,将综合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并形成具有建设性、一致性的审议意见,从而充分体现常委会集体行权的严肃性和法定性,同时有利于有关部门的办理和落实。八是要搞好审议意见的交办与督办。必须严格规定时限搞好审议意见交办。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一般为常委会闭会后五日内)以常委会或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印发,并采取适当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由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督促“一府两院” 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要加强对审议意见或决议的跟踪督办,区分审议意见性质,按综合类或专项类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跟踪督办,提高办理实效。九是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或利用人大网站、杂志等平台,对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
责任编辑:张旭丽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监督形式和重要监督手段。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之义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遵程序
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四条,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包括政府的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程序及要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综合归纳起来主要把握好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要制定并公布年度计划。依照以上所述的原则和途径,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工委)提出2013年需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及时间安排,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形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是要围绕议题开展会前调研。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相关委员会(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相关的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阅。三是要反馈专项报告中的意见。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人大有关专委会应当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专题调研、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就该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交由报告单位研究,报告单位应当对这些汇总意见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四是要组织对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实行初审制度。五是明确专项工作报告送达时限。“一府两院”对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确保按时提交常委会审议。同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提前报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其提前阅读报告,深入调研,做好审议的准备。六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硬性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情况安排参加专项工作视察或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形成草案后,可以采取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或由常委会授权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在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七是精心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形成应发挥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政策性、专业性强的优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根据前期调研和初审意见,先行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归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后,将综合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并形成具有建设性、一致性的审议意见,从而充分体现常委会集体行权的严肃性和法定性,同时有利于有关部门的办理和落实。八是要搞好审议意见的交办与督办。必须严格规定时限搞好审议意见交办。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一般为常委会闭会后五日内)以常委会或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印发,并采取适当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由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督促“一府两院” 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要加强对审议意见或决议的跟踪督办,区分审议意见性质,按综合类或专项类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跟踪督办,提高办理实效。九是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或利用人大网站、杂志等平台,对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
责任编辑:张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