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范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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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及防范网络犯罪的策略分析和论述,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发展趋势;防范对策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也看准了这一点,利用网络频频作案,网上犯罪不断增长。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一位精通网络的社会学家说:“互联网是一个自由且身份隐蔽的地方,网络犯罪的隐秘性非一般犯罪可比,而人类一旦冲破了某种束缚,其行为可能近乎疯狂,潜伏于人心深处的邪念头便会无拘无束地发泄。”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遂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范对策做一粗浅探讨。
  
  一、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通说认为,主要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网络犯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策略惩治网络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犯罪归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其为目标的专门性犯罪,比如现在在网络上频繁发生的黑客行为。这类犯罪一般不带有明显的利益目的,而是某些拥有专门技能的行为人在其技术层面上想要达到的某种追求。可是这种看似单纯的技术犯罪所能产生的后果和造成的影响是最为严重的。另一类是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所实施的其他较为传统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根据近期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也可以将这两类犯罪分别称为“纯正的网络犯罪”与“不纯正的网络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低龄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多数都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只有23岁。
  2、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现代网络系统都比较注重网络安全问题,都对网络提供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因此,网络犯罪者主要是一些掌握了电脑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和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如:现已开始出现具有推理技能、自动进行目标搜索,并可改变自身形态,具有自行修复能力的智能型计算机病毒,可对抗一般的反病毒措施。
  3、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行进性。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使得犯罪分子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据公安部透露,仅发现的黑客攻击方法就达近千种,而且还在不断变化。
  4、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
  5、犯罪的隐蔽性高。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6、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所冒的风险小而获益大,其作案工具简单,只需一部终端机、上网卡和一部电话就可进行。作案者只要轻轻按几下键盘,就可以使被害对象遭受巨大损失。
  7、犯罪危害的严重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网络上任何有意或无意的攻击,都可能造成网络上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涉及经济利益性犯罪,其非法获利或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通常较大。据美国学者估测,在国际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每年可导致数百亿美元的损失。在网上黑客们只需坐在温暖的家中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使全球的电子商务大厦在几秒钟内轰然倒塌。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的专家说,用计算机毁灭一个社会比用炸弹快得多。
  
  二、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不断普及,国家、集体、个人的事务都逐渐运行到信息网络上,针对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犯罪将表现为利用或针对网络的犯罪。甚至国家之间的战争或仇视,也将主要表现为摧毁对方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性极大。如: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利用互联网宣传煽动、组织指挥、相互勾结,进行非法活动;有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组织指挥境内民族分裂分子从事破坏活动;还有一些违法人员受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的蛊惑和影响,在网上传播恶意攻击我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反动有害信息等。此外,随着信息和秘密越来越集中于计算机,利用网络窃取或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机密将成为间谍活动的主要手段,网上秘密争夺战将愈演愈烈。
  (二)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随着货币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及电子商务的兴起,财富将以电子形式出现,并逐渐集中到计算机中。实施侵财犯罪的嫌疑人逐渐把目光从过去的纸质货币和保险柜、钱包等转移到计算机上。侵财型犯罪将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实施。目前这类案件已由利用计算机盗窃发展到了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等。同时,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被犯罪分子移植到计算机网络后,高科技也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2001年,计算机病毒在我国传播感染情况严重,特别是“红色代码”二型、“尼姆达”等恶性病毒在我国大面积传播,造成一些政府机构、教育科研单位等行业的网络通讯阻塞,甚至出现服务器瘫痪。同时,黑客的非法入侵也频频发生。2001年警方共查处此类犯罪案件600余起,和前年相比增幅高达58%。近几年,以电子邮件、特洛伊木马、文件共享等为传播途径的混合型病毒越演越烈,影响最大的“求职信”病毒持续6个月高居感染率第一,严重危害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秩序。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增多。由于传统型犯罪将逐渐计算机化、智能化,除强奸、偷渡等极少数犯罪外,其他传统型犯罪几乎都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明显增多,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2001年警方共立案侦查此类案件186起,其中刑事案件11起,违法案件175起,比2000年增长3倍多。
  (五)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随着多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视机、录像机、电脑等将合而为一,“黄毒”的产生和传播的介质将主要是计算机及其网络。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将成为“黄毒”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关专家的调查显示,网络上的非学术性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照片进入互联网。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有的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干脆直接设立色情网页。这类案件2001年我国共立案2000余起,几乎占所有计算机案件的一半。
  (六)青少年网络犯罪增多。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在: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信用卡犯罪、滥用电话网等。许多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并不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犯罪,有的还认为是进行一种智力“游戏”。今年以来,合肥警方破获了数十起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暴力抢劫或在网吧里杀人等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最大的不过二十岁,受害人也是年龄相当的年轻人。与其它网络犯罪案件相比,这些案件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团伙化、低龄化、作案手段越来越凶残等鲜明的特征。
  
  三、防范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开展“网德”教育,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在无序的网上世界,网络安全立法尚不健全的今天,提倡网络道德尤其必要。同时,加强网民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矫正不良心理,增强抵制有害信息的自觉性和免疫力,规范网络行为,做有正义感、责任心的合格网民。
  (二)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计算机方面的专用法律,这种法制上的空白无疑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生,司法部门只能用刑法或经济法规的某些条款来定性、量刑和处罚,其结果常常是定性不清,量刑不准,处罚不力,不能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因此,国家应加强网络犯罪的法制建设。首先,可以在罪行立法上,增加没有为1997年刑法典所涵括的网络犯罪,如针对秘密窃取网络系统内部数据的行为以及无权访问网络系统者擅自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典没有确切的条款可以适用的状况,不妨可以采用修正案形式对盗窃罪的外延予以扩充,以实现对这种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其次,在刑罚的设置上,可以考虑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网络犯罪的法定刑,以确保刑法对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实现罪刑相适应。再有,由于网络犯罪的犯罪现场是虚拟的数字空间,故而可以考虑对侦查、起诉网络犯罪的特殊程序和证据制度加以完善,例如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制定依法收集证据、技术鉴定的相应法规等。从而在法律上保障我国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转。
  (三)加强网络技术防范
  计算机系统越安全可靠,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就越低。通过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可增强网络使用单位和个人防病毒侵袭、黑客攻击、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资金投资力度,确立专门的机构对网络安全进行负责,研究开发网络证据搜集技术,想方设法逐步掌握网络核心技术。针对网络犯罪建立专门的预防网络犯罪网络系统,要设立职能部门的预警网站和预防犯罪网站,建立群众性预防犯罪网站和网内外相结合的预防犯罪系统。同时要增强广大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上自我防范能力,做到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信虚假信息,不要随意浏览、查看、下载有害信息。个人密码常改常换,不要随意泄漏。机密信息不要轻易存入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不要上网。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力度。即使最好的计算机安全措施也不能绝对保险,因此,在加强科技性防范的同时,也应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但目前我们的警方尚未受到足够的训练去发现和侦破计算机犯罪,形势对罪犯有利。迅速培养熟悉电脑、训练有素的“网络警察”已成为今天提高警察素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条件。打击网络犯罪,执法机构责任重大。当前,除了要成立和不断完善专门处理网络犯罪的管理部门外,其他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和完善自身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
  (五)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建立全球“法网”以对付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不受地域限制,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网络犯罪的跨国性要求各国立法注意与国际接轨和联合。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增强对网络犯罪的控制。由于国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各国在与网络犯罪这种非传统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如何规定管辖权以及协调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难题。单靠一国的努力,或各国各自为政,不可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国应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取得共识,进而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以应付挑战。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举行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开放签署仪式。这个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法公约,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达成一种共同刑事政策来加强社会保障。更重要的是,公约创建了一个全天候的“协作网络”,可以在缔约国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情报交流及相关协助,这对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孙铁城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J]法学前沿,1999,(3)。
  [2]卜安淳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J]安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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