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16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盘踞在澳门半岛,并在随后的四个世纪中,不断扩大自己的占领区。宣统元年即1909年中国和葡萄牙开始进行勘界谈判,但以失败而告终。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分析勘界谈判失败的原因: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葡萄牙对澳门究竟是占还是租?葡萄牙“永居管理”的究竟是澳门半岛还是澳门全岛?
[关键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勘界谈判
16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盘踞在澳门半岛上围墙内不足两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在向中国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的前提下,取得了在澳门的居住权、贸易权和一定的自治权;1849年,葡萄牙用武力驱逐了中国的官吏,强占了澳门半岛,在此之前中国政府一直对澳门有效的行使主权;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和葡萄牙在北京签署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了葡萄牙有“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力,这是近代史上唯一规定澳门法律地位的条约。
从鸦片战争后,葡萄牙殖民者通过蚕食、越界非法收租、建筑炮台等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占领区,这种行为引起了清朝广大官员和商民的焦虑,所以从宣统元年即1909年7月15日开始,中葡两国开始澳门的勘界谈判,到1909年11月共进行了九次会议,但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宣告结束。本文仅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此次勘界谈判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
葡萄牙对澳门是占还是租
在谈判中清政府认为明清政府是把澳门租给了葡萄牙,葡萄牙则认为葡萄牙是占领了澳门。
1.《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的规定。《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近代史上唯一规定澳门法律地位的条约,是这次谈判的法理依据,其中规定澳门法律地位的条款主要是:“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国(葡国)京都里斯波阿(里斯本)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订立专约”。[1]
其中“永居管理”在中文中的含义是永远居住和管理的意思,并不含有占领的意思,但是此条约和它所依据的先前签订的中葡《里斯本草约》都是以英文作为准文本的,所以从法理上要以英文文本为准。《里斯本草约》的第二款的英文是‘China confirms perpetual occupation and government of Macao and its dependencies by Portugal, as any other Portuguese possession.’《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第二款是“China confirms, in its entirety ,the second Article of the Protocol of Lisbon ,relating to the perpetual occupation and government of Macao by Portugal”[2]草约和条约中都使用的perpetual occupation,就有了占领、占据的意味,使清政府在谈判中十分被动。
清政府同意使用这个词,并不是因为国际法知识或者翻译能力的欠缺,而是当时的国际形势使然:1887年3月签署的《里斯本草约》是由当时中国的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积极斡旋并派自己的亲信进行谈判的,对关于澳门地位的条款,采取含混处理,希望两边答应,蒙混过关的态度。而此时清政府财政困难,希望葡澳当局协助稽察鸦片走私,征收洋药税,对条约中的含糊字眼只能暂时承认,寄希望在日后的勘界中解决这些问题。这些含混的字眼,造成了勘界谈判时条约解释中清政府的被动地位。
2.葡萄牙是否满足占领澳门的条件。一个国家占领一个地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行政管理和占有。行政管理即有效占领原则,由于先前广东官员没有对葡萄牙人的越界行为进行有效的干涉,在谈判中被抓住了把柄,“澳全岛附属地全系得自海盗之手,原始既有占据管理之实,中国又复承认在后,……”,并认为“各处设炮台,海陆均有巡兵,谓非占据而何如?……各岛上炮台耸立,中国未尝驳拒,历年已久,非被占据而何如?”[1]并且在会议中出示了“管理各处地方文牍告示、出纳岁计等”管理澳门的行政实迹,而清政府“并无行政实迹可寻”。
但是葡萄牙没有满足“占有”这个条件。《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虽然第二款规定给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力,但是第三款规定“不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即葡萄牙并没有对澳门的领土支配权,即没有领土主权。前北京大学史学系主任朱希祖指出:“葡国不得让其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1]另外,从澳门进出口货物一直按中国的内地关口进行税收,享受中国的内港待遇,这也是中国对澳门拥有主权的证据之一。可惜,当时的清政府没能从这两个角度对葡萄牙进行反驳。
葡萄牙“永居管理”的是澳门半岛还是全岛
草约中对葡萄牙“永居管理”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Macao and its dependencies(附属地)”这样的含混的字样,因为赫德建议葡萄牙的使臣“目前最稳妥的办法是不指明附属地,先签订条约,条约条款内有了澳门及其附属地等字,将来日子一久,自会形成更有利的东西”[1],这样“惟条约既允属地,又未指明,殊费讲解”,从勘界谈判的开始,中葡就产生了关于葡萄牙是占澳门半岛还是全岛的争执。清政府认为葡萄牙占领的地方应该局限在澳门半岛上,而葡萄牙人认为“永居管理”的地方应该包括从妈阁到关闸的澳门半岛,澳门南面的大小横琴岛,氹仔岛,路环岛,半岛西面的对面山,九澳诸岛及附近的海域共120万平方公里的地域,甚至还希望把关闸以北的地区变成“局外公立地”,这样葡萄牙人想要划出的地域就有300多平方公里,比原来的居留地大了30倍,已占和要占之地都包括在内。而中国则认为这样“馒头比蒸笼大的”情况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葡萄牙永居管理的地方仅应该限于澳门本岛。虽然后来葡萄牙提出所谓的“最低要求”,即把对面上及大小横琴岛“归还”中国,其余地方由葡萄牙管辖,但是终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谈判无果而终。
综上,双方在条约解释和国际法认识角度方面的差异,使二者很难达成共识,谈判最终未取得任何结果,宣告结束。
参考文献:
[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一册,第505~506页
[2]《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lume II,Shanghai,1908
[3]王彦威编,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四)《澳勘界大臣高而谦呈外部葡使悍言占据因有所持应驳拒电》,第3484页
[4]朱希祖.《葡萄牙人背约侵略我国土杀戮我国民拟废约收回澳门意见书》,载《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1922年6月10日),第 96~97页
[5]《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条约》,科学出版社,1959年3月版,第80页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河北秦皇岛
[关键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勘界谈判
16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盘踞在澳门半岛上围墙内不足两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在向中国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的前提下,取得了在澳门的居住权、贸易权和一定的自治权;1849年,葡萄牙用武力驱逐了中国的官吏,强占了澳门半岛,在此之前中国政府一直对澳门有效的行使主权;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和葡萄牙在北京签署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了葡萄牙有“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力,这是近代史上唯一规定澳门法律地位的条约。
从鸦片战争后,葡萄牙殖民者通过蚕食、越界非法收租、建筑炮台等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占领区,这种行为引起了清朝广大官员和商民的焦虑,所以从宣统元年即1909年7月15日开始,中葡两国开始澳门的勘界谈判,到1909年11月共进行了九次会议,但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宣告结束。本文仅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此次勘界谈判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
葡萄牙对澳门是占还是租
在谈判中清政府认为明清政府是把澳门租给了葡萄牙,葡萄牙则认为葡萄牙是占领了澳门。
1.《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的规定。《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近代史上唯一规定澳门法律地位的条约,是这次谈判的法理依据,其中规定澳门法律地位的条款主要是:“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国(葡国)京都里斯波阿(里斯本)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订立专约”。[1]
其中“永居管理”在中文中的含义是永远居住和管理的意思,并不含有占领的意思,但是此条约和它所依据的先前签订的中葡《里斯本草约》都是以英文作为准文本的,所以从法理上要以英文文本为准。《里斯本草约》的第二款的英文是‘China confirms perpetual occupation and government of Macao and its dependencies by Portugal, as any other Portuguese possession.’《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第二款是“China confirms, in its entirety ,the second Article of the Protocol of Lisbon ,relating to the perpetual occupation and government of Macao by Portugal”[2]草约和条约中都使用的perpetual occupation,就有了占领、占据的意味,使清政府在谈判中十分被动。
清政府同意使用这个词,并不是因为国际法知识或者翻译能力的欠缺,而是当时的国际形势使然:1887年3月签署的《里斯本草约》是由当时中国的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积极斡旋并派自己的亲信进行谈判的,对关于澳门地位的条款,采取含混处理,希望两边答应,蒙混过关的态度。而此时清政府财政困难,希望葡澳当局协助稽察鸦片走私,征收洋药税,对条约中的含糊字眼只能暂时承认,寄希望在日后的勘界中解决这些问题。这些含混的字眼,造成了勘界谈判时条约解释中清政府的被动地位。
2.葡萄牙是否满足占领澳门的条件。一个国家占领一个地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行政管理和占有。行政管理即有效占领原则,由于先前广东官员没有对葡萄牙人的越界行为进行有效的干涉,在谈判中被抓住了把柄,“澳全岛附属地全系得自海盗之手,原始既有占据管理之实,中国又复承认在后,……”,并认为“各处设炮台,海陆均有巡兵,谓非占据而何如?……各岛上炮台耸立,中国未尝驳拒,历年已久,非被占据而何如?”[1]并且在会议中出示了“管理各处地方文牍告示、出纳岁计等”管理澳门的行政实迹,而清政府“并无行政实迹可寻”。
但是葡萄牙没有满足“占有”这个条件。《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虽然第二款规定给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力,但是第三款规定“不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即葡萄牙并没有对澳门的领土支配权,即没有领土主权。前北京大学史学系主任朱希祖指出:“葡国不得让其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1]另外,从澳门进出口货物一直按中国的内地关口进行税收,享受中国的内港待遇,这也是中国对澳门拥有主权的证据之一。可惜,当时的清政府没能从这两个角度对葡萄牙进行反驳。
葡萄牙“永居管理”的是澳门半岛还是全岛
草约中对葡萄牙“永居管理”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Macao and its dependencies(附属地)”这样的含混的字样,因为赫德建议葡萄牙的使臣“目前最稳妥的办法是不指明附属地,先签订条约,条约条款内有了澳门及其附属地等字,将来日子一久,自会形成更有利的东西”[1],这样“惟条约既允属地,又未指明,殊费讲解”,从勘界谈判的开始,中葡就产生了关于葡萄牙是占澳门半岛还是全岛的争执。清政府认为葡萄牙占领的地方应该局限在澳门半岛上,而葡萄牙人认为“永居管理”的地方应该包括从妈阁到关闸的澳门半岛,澳门南面的大小横琴岛,氹仔岛,路环岛,半岛西面的对面山,九澳诸岛及附近的海域共120万平方公里的地域,甚至还希望把关闸以北的地区变成“局外公立地”,这样葡萄牙人想要划出的地域就有300多平方公里,比原来的居留地大了30倍,已占和要占之地都包括在内。而中国则认为这样“馒头比蒸笼大的”情况是完全不能接受的,葡萄牙永居管理的地方仅应该限于澳门本岛。虽然后来葡萄牙提出所谓的“最低要求”,即把对面上及大小横琴岛“归还”中国,其余地方由葡萄牙管辖,但是终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谈判无果而终。
综上,双方在条约解释和国际法认识角度方面的差异,使二者很难达成共识,谈判最终未取得任何结果,宣告结束。
参考文献:
[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一册,第505~506页
[2]《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lume II,Shanghai,1908
[3]王彦威编,王亮辑.《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四)《澳勘界大臣高而谦呈外部葡使悍言占据因有所持应驳拒电》,第3484页
[4]朱希祖.《葡萄牙人背约侵略我国土杀戮我国民拟废约收回澳门意见书》,载《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1922年6月10日),第 96~97页
[5]《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条约》,科学出版社,1959年3月版,第80页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河北秦皇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