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认定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69ywc9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研究服务,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其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之一。天相投资公司授权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天相证券投资分析系统”等产品或业务运营范围内享有涉案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万得信息公司在其所有“万点理财终端”软件所含“RealView稳赢数据”的模块中,发布了原告天相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共计147篇,被告所发布“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对原告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有所删节、长短不一,但未作文字修改,一般均保留了标题、结论、盈利预测、评级、风险提示等主要部分,其中有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所摘录的仅为原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的转录,而不包括分析、评论等内容。被告万得投资公司为上述内容提供了网络链接服务。涉案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但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享有的著作权,并造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22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中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系原告对各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的直接转录,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保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45万元。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证券类研究报告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此类报告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在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上与一般作品相比,有无特殊的考量因素。
  二、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作品应当需具备独创性,是各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的独创性,这是由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在作品表现形式存在“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的情形下,由于思想和表达合二为一,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认为,作品独创性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非抄袭他人的作品;二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应具有创造性。在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中,关于作品创作高度的认定标准向来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在独创性高度的认定标准上,美国最高法院在Feist案中指出:独创性不仅意味着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而且体现了某种最低程度的创作性。就事实汇编而言,只要包含对事实具有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也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德国则对一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采取了较高标准,联邦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作品必须超越一定的创作水准来超越那些手工制作的、普通的东西。同时,德国著作权法依据作品不同类型,在独创性的高度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我国尽管立法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但并没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作品独创性高度的认定上倾向于认为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在一些涉及“招聘信息”、“京剧脸谱”、“教案”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由于这类作品中的一些内容是相对固定的,例如招聘信息一般均要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等内容作要求,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通常有特定的谱式和色彩规律,这类作品本身的独创性相较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较低。但法官在这些案件中认为,尽管这类作品在内容上有一些共同要素,但在表达方式上仍然有创作的空间,其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未对这些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设定过高的认定标准。虽然各种关于独创性高度认定标准的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随着时代发展,一些作品虽然表达方式的独创性程度不高,但作品本身却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果不对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仅助长了抄袭、剽窃行为,而且打击作者创作热情,甚至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具有独创性的证券类研究报告应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对于证券类研究报告能否构成著作权发意义上的作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券类研究报告所涉及的信息很多都是对已披露事实的表述,在表达方式上相对固定,缺乏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同时,如果给予这类研究报告著作权保护,将导致交易成本过高,阻碍市场竞争。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研究报告是相关研究人员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当予以保护。
  证券分析报告主要内容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股价表现、可能影响股价事件、盈利预测及评级等。应当说,证券类分析报告中一些资讯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年报、公告以及各类媒体中获得,这些信息本身都是公开的,而不是研究人员的独立创作。但如果研究人员根据自己对投资的理解,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做出富有个性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研究人员的智力创作,那么这种对公开信息的选择和安排便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表达方式上,尽管证券类分析报告虽然总体结构上相对固定,但对具体内容安排和选择仍有很大的空间,并非是按照既定的规则可以机械完成的,不能认为证券类分析报告在表达方式上属于“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而且实践中,由不同研发人员就同一投资主题独立完成的分析报告,其整体内容在表达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同时,证券研究报告中还会有一些“投资价值论证”、“盈利预测与评级”等内容,这些内容直接体现了研发人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相对于对公开信息的整理和筛选,其独创性程度更高。   给予证券分析报告著作权保护,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对于鼓励证券分析报告的创作和利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证券咨询行业内相互抄袭研究报告的情况较为严重,加强对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鼓励研究机构出具更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券研究报告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应考虑的特殊因素
  1、侵权认定上应当更为审慎
  美国法将创作分为事实作品和艺术作品。事实作品是指诸如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写生画、美术作品、历史作品、传记作品等一些反映事实和客观对象的作品。艺术作品也称虚构作品,是指诸如非写生美术作品、纯文学作品等一些具有虚构成分和艺术塑造特点的作品。在创作类型上,证券研究报告更类似于事实作品。就艺术作品而言,不同的作者针对同一主题独立进行创作时,其创作成果在表达上出现偶合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但证券研究报告与此不同,不同研究机构在就同一上市公司或同一行业所做的证券研究报告中,在一些关于投资的基础数据(如公司最基本的财务数据等),以及重要的公开信息(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决议等)的通常表达上出现实质性近似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些最基础的数据或信息是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前所必须参考的。因此,对于涉及证券研究报告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侵权认定的把握上应当严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侵权比对时,应将对基本数据、信息无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剔除,否则将不当的扩大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的4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是原告对各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的直接转录,原告对这些信息的转录并无创造性劳动,因此其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作品的公开程度和时效性
  由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证券分析报告不同于一般类型的作品,其作品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方面,对于同一份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不涉及内幕消息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前提下,较早获得报告的投资者比较晚获得的投资者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有助于迅速做出有利自己的投资决策,获得时间上套利的更大概率。如果报告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在市场上全面公开,普通的投资者在公开渠道即可获取,该报告相较未公开前的投资价值无疑会变低。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本身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般是就报告出具后某一阶段的投资进行建议,其价值与出具后的时间长短成反比。例如报告指导投资者在半年或一年内如何进行市场操作,那么半年后或一年后该报告自然失去投资价值。因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侵权行为发生时,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公开程度和出具后的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报告的公开程度小,报告出具时间短,此时研究报告的投资价值大,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增加,反之亦然。本案中,涉案的部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在第三方网站上能够被访问浏览,但原告当日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未能搜索获得,部分过往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可以搜索获得。对于证券投资报告而言,其在发布当日往往市场价值最大,次日价值便会丧失很大。本案被告使用的作品均在原告发布之日以后,给原告的市场价值损害相较当日较小,故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可以酌情减少。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当事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将证券分析报告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由于资本市场的环境瞬息万变,其自身价值仍随报告出具后的时间而递减,在其投资建议期限到期后,该报告基本不具备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性。而一般的商业秘密并不具有绝对的强时效性特点,有些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价值性甚至是长期稳定的。因此,在证券分析报告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仍应考虑时效性的因素。
  关键词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
  著作权保护
  侵权认定
  在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通过对公开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内容,凝聚了研究人员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在侵权认定上,应当将证券投资分析报告中对公开信息无独创性的汇编进行剔除。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作品公开程度和时效性的因素。
  虽然各种关于独创性高度认定标准的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
其他文献
2005年,两位北京茶客偶然间来到福建武夷山桐木村,启发了当地茶农在祖辈相传的正山小种红茶工艺基础上采摘野生芽尖来制作茶叶,这种外形似眉,原料珍贵的创新红茶品种,便是如今声名大噪的中国高端红茶顶级品牌“金骏眉”。  随着市场的不断升温,有关金骏眉的商标之争从未中断。自2007年,当地茶商开始先后进行“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而时至今日,商标归属仍未有定数。随着全国各地纷涌而来的山寨茶厂,没有商标保
期刊
9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知识产权出版社承办的“2013年中国专利信息年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圆满落幕。本届年会以“专利信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题,在为期两天的年会中,来自国内外的知识产权政府部门、相关行业、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代表就企业创新发展与应用实践、专利诉讼典型案例剖析、国外专利制度创新与信息服务、专利评估及货币化等多个热点议题,从知识产权与企业创新、专利战略与企业发展、欧
期刊
两三年前,在CCTV热播的代言广告中,大嘴明星姚晨乐呵呵地赶着一头驴子去赶集,其代言口号是:“赶集网,啥都有!”可能是这驴子太可爱,结果不仅抢了微博女王姚晨的镜头,甚至还抢了代言品牌的镜头。许多观众记住了姚晨“赶驴”,却忘记了姚晨“赶集”。在央视广告的狂轰滥炸下,最终砸出来一个花边产物“赶驴网”。  竞争对手百姓网嗅到了商机,眼疾手快,立即抢先注册了“ganlvwang.com”,并且针锋相对地提
期刊
九月,又开学了,发教材、选教辅,全国超过1.5亿名中小学生和他们的家长们忙的不亦乐乎。1.5亿名学生,就需要1.5亿套教材,还需要N倍于1.5亿套的教辅图书。这样的数字,只是看看就会让很多人眼红。蕴含经济利益的教材教辅市场,尤其是教辅图书市场已经成为整个传统出版行业都觊觎的“金矿”。  巨大的市场利益诱发诸多行业乱象,有关教材、有关教辅及教材教辅之间发生的版权纠纷持续不断。  本专题从教材、教辅产
期刊
作者:郭寿康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18869  出版时间:2013年9月  内容简介  本书是郭寿康教授多年来对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相关问题展开探索和思考的一些文章和著作节选的汇集,其中主要包括用中文发表的作品和部分用英文在国外发表的作品(包括讲学和演说的纲要),未包括用其他语言发表的作品和一些篇幅较长的译著。本书所选的文章集中体现了郭教授多年来的研究和教学
期刊
看到本期卷首标题,一定会有人问,《商标法》与大黄鸭,为何放在一起说,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事实上,两者确实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只不过是《商标法》修订与大黄鸭北京行,都是本月业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两件事放在一起说,因为二者的组合恰巧分别从制度与意识层面反映并记录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了三次修订,尽管每次修订都有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其目标都是适
期刊
作 者:谢会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11851345  出版时间: 2013年7月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诉讼后如何解决以及相关风险防范为主题,从证券市场相关诉讼的典型案例出发,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力图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找到拟上市公司遭遇诉讼时如何处理和风险防范的一般性规律和策略、技巧。而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到投诉、纠纷甚至诉讼,本书
期刊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商品类似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前提条件。而在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之间往往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从而给商品类似的判定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近日,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诉安徽阿姆斯壮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国内法院正在积极寻求商
期刊
2013年8月22日,《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开始征求意见,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减负令”一经发布便广受社会各方关注。其中“不留作业”一条更是备受质疑。闻此条,小学生欢呼雀跃,看到希望;家长、老师眉头紧蹙,表示担忧;还有另外一部分人,愁上心头,大呼不妙。  这些大呼不妙的人可能是教辅出版社、教辅出版代理公司,也可能是新华书店或印刷厂。不妙之因不言自明,他们把学生教辅当做摇钱树,如果摇钱树倒了,他们将何
期刊
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案》生效,此法案是世界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利法规,以它的产生为标志,英国专利制度初步确立。而此基础之上制定的现代专利制度体系成为全球化专利制度体系规则构建的重要蓝本之一,值得深入研究和学习。就在8月26日,记者有机会在北京专访了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的大法官Colin Birss。他让我们对于英国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有了更直接,更深入的了解。  Birss法官讲话谨慎,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