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欧洲专利领域的地位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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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案》生效,此法案是世界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利法规,以它的产生为标志,英国专利制度初步确立。而此基础之上制定的现代专利制度体系成为全球化专利制度体系规则构建的重要蓝本之一,值得深入研究和学习。就在8月26日,记者有机会在北京专访了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的大法官Colin Birss。他让我们对于英国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有了更直接,更深入的了解。
  Birss法官讲话谨慎,同时言语间带着独特的英式幽默,很是亲切温和。这是Birss法官的首次中国行,他一再表示对这次的访问充满了期待,希望可以同中国的法官同仁交流学习,虽然两国的制度不同,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所面临的问题是类似的,双方的交流借鉴是非常有意义的,虽然时间短暂但与中国同仁的交流令他受益良多。在其个人的印象中,同20年前相比,知识产权在中国的重要性有着非常大的提升,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较为成功的表现。
  而Birss法官辉煌的职业生涯让我们初步看到中英之间法律制度体系上的细微差别。在英国,法官是从具有丰富出庭经验的法律执业者中逐级遴选而来。Colin Birss1990年获准成为律师,并逐渐成为一名出色的知识产权法出庭律师,其出庭的法院包括英国法院、欧洲专利局以及欧洲司法法院;2003至2008年期间担任英国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总审计长之常务顾问;2008年荣获皇家律师资格;2010年,他以英国专利郡法院法官身份兼任英国版权裁判所主席;2013年列席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专司专利法庭。
  详尽的长篇判决书
  China IP:英国的专利保护途径有哪些?请您介绍一下基本的诉讼成本及周期?
  Birss法官:英国基本上是两套途径,通过民事来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案件,一是高等法院,它是高级法院之一,主要审理价值较高和重要性较高的案件,成本会比较高。大法官法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可由几位专业法官参加审理,而大法官法庭中的专利法庭是审理专利和已登记外观设计案件的专门法庭。
  另外一套是专利郡法院,程序的设计适合标的比较小的案件,这是近年来新的探索,旨在帮助中小型企业降低在高等法院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成本,希望能够在英国的制度之下也可以有成本相对较低的解决争议的途径。比如在高等法院解决一起较大的药品专利案件,他的价值是三亿英镑,可能整个成本要一两百万英镑,就是因为它的标的非常之大。
  如果换成是很小的案子肯定不会有人花费一两百万去打官司。而这里提到的专利郡法院,法院设定了诉讼费的固定上限为5万英镑,并且此费用可以申请退还,从而为进入诉讼的企业提供更多的确定性。因为案件比较小同时设定了赔偿金上限是50万英镑,从而可以更容易地判断哪些案件应该由专利郡法院审理。同时还设定了案件审理时间的上限为1至2天,降低成本和案件的复杂性,并采用积极主动的案件管理方式确保仅与审理相关的证据,通过在案件中适用这种方式,降低审理证据的成本。
  另外,针对简单的和价值低于1万英镑的案件,在专利郡法院当中还有一个小额申诉通道(SCT)。这种案件的审理可以在无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召开,一般都是自己出庭,而这些案件也根本不判赔律师费,这个小额申诉的机制是非常新的机制,这项程序适用于著作权、商标和未登记的外观设计案件。
  China IP:您一直提到诉讼成本的问题,在英国是不是并不支持遇到侵权问题后选择诉讼呢?
  Birss法官:英国的法律文化是避免大家到法庭去诉讼的。因为法庭对于当事人,对于国家来讲都是费用大而且负担重的一件事情,还是以和为贵,因此觉得调解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在英国,司法制度基于普通法原则。普通法系中,在没有专门法律汇编的情况下,在先司法判例将具有约束力。因此作为法官会做一份按国际标准来讲更为详尽的长篇判决,法官会解释做出如此判决的推理论证。而这些推理论证就形成了具有约束力判例背后的法律原则。一旦某个法律要点在案件中被认定了,那么它将适用于日后所有包含相同主要事实的案件。
  这样无论对于当事人也好,或者其他类似案件的相关人,对于诉讼后会有怎样的结果,都会做到心中有数,因此就会去衡量是否有必要到法庭去诉讼了。
  英国法庭计算侵权赔偿时,根据被控侵权人卖出的涉案商品数量,计算权利人因此损失的销售额。有多少利润就需要赔偿这个利润损失,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他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导致权利人损失销售额,这种情况并非一分钱不用赔,而是他需要赔权利人合理的许可费,因为他的销售并没有导致权利人销售额的减少,但确认权利人收不到应该收的许可费。而且诉讼的程序法也保障被告人去说明他卖的产品的数量。
  在英国,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事实上,几乎全部英国的民事诉讼赔偿金都是补偿性质的,而非惩罚性的。
  一个法官的法院
  China IP:在英国大概有多少个类似的专利郡法院,一年之中审理情况大概是怎样的?
  Birss法官:在英国,只有一个专利郡法院,法院只常设一名法官。在和你见面前,我刚刚结束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座谈。那里审理的案件量之大,多到让我难以置信的程度,令我充满了敬仰之意。
  英国的专利郡法院只有一个独任的法官。法官公务繁忙时,将由助理法官帮忙处理。助理法官往往是非全职的,通常情况下,案件还是交由正式的法官审理。2012年,专利郡法院的收案量在两百起左右。虽然不能和海淀法院的庞大数量相比,在英国跟简化程序前相比收案量还是有很大的提升。英国的传统案件量相对比较小,加之制度要求法官将法律的预测性提高,有了争议需要以此来解决,因此一个英国法官一年处理两百起案件这个量已经相当大了。专利郡法庭可以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即将改名为知识产权法院。
  小额申诉是从2012年开始的,与去年相比增长了很多,因为以往标的太小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没有地方可以诉讼的。英国政府希望能够让人民享受司法的服务,而专利郡法院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来服务。   有效的诉前禁令
  China IP:诉前禁令制度是您这次来华交流的一个重点,您可否介绍一下英国的这一制度?
  Birss法官:是的,我会和最高院有一个座谈,专门来交流这个问题,一方面解释英国的做法,同时也希望能了解中国的做法。
  英国在民事案件中实行诉前禁令制度来自于美国氰胺公司案,于1975年由英国最高法院的前身——英国国会上议院创设。促成英国法官在审理诉前禁令申请时,须按规定步骤,判断申请是否符合美国氰胺公司案中确立的四要素,再决定是否支持原告诉前禁令的申请。原告如要申请诉前禁令,须先依照“正常”诉讼程序向法庭起诉。一旦立案,则可向法庭申请诉前禁令。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申请诉前禁令,双方当事人必须先证明各自观点的可辩论性。法庭出于实际的考量,可以先着眼于对案情双方利益的损害,分析若不设诉前禁令,是否会对其中某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举例来说,一项原研药还有一两年的专利保护期,而有人想仿制这一药物并立即推向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虽未强制要求,但法官往往会判诉前禁令。这是因为在双方都有理可辩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平衡双方的权益。若不设诉前禁令让仿制药上市,药品价格一定大跌,即使一两年后判决原研药药厂胜诉,药品价格也难再回升,因此,即刻禁止仿制药上市,就是为避免对原研药药厂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在英国的制度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法官不可以推定事实,他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第二,原告必须证明,尽管法庭最终支持原告的请求,损害赔偿金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接着,原告必须证明,若法庭不支持其请求,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将大于诉前禁令可能给被告带来的损失。最后,原告必须承诺,在错误颁布禁令的时候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China IP:诉前禁令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Birss法官:英国的制度还是尽力的能够给予权利人合理的赔偿,同时禁令是强而有力的。禁令有有效的执行制度,例如,如果判了禁令,当事人不执行,那么可以用藐视法庭的制度去要求他执行,藐视法庭可以从罚金开始,罚金不执行还有查封扣押财产,一直到判处徒刑,这样来保障有效执行。另外,从法律文化来说,如果专利不好,那么就要将它坚决无效掉,但是如果专利是好的专利,就要有力地去执行这个专利,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事实上禁令的执行情况还是非常不错的。
  另外,在整个知识产权体制当中,特别是对于专利来讲,它比较复杂,需要富有专利审判经验的法官去处理,希望以此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质量。
  难忘的中国印象
  China IP:国际上的跨国企业间的专利大战在各个国家频繁上演,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对这种诉讼您持怎样的观点?
  Birss法官:知识产权并不仅限于跨国公司,英国专利郡法院使各种规模的公司均可通过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方式执行自己的知识产权诉讼。
  诚然,大型跨国公司之间总是不乏知识产权之争,且类似的案件往往发生在多个法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跨国之间的信息获取变得越来越方便和快捷,知识产权之争遂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知识产权是全球的问题。法官也越来越注重其他国家的判决情况。我此次中国之行的目的之一即是与中国的法官同仁见面,这绝不是一项单向的交流,我想你一定不要低估我从中国同行里面学到的东西。
  China IP: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了国门,也会面对各种知识产权问题,您会给那些到英国发展的中国企业什么建议?
  Birss法官: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很重要。知识产权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看上去相似,但实际并不雷同。中国的企业要去欧洲、尤其是去英国发展,首先必须严肃对待知识产权问题。
  同时,我也欢迎在英国的中资企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我的印象中,去年曾有一家中国企业到专利郡法庭起诉。这足以反映,中国企业是有意愿和能力通过英国的专利郡法院和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
  另外,在这里我还想和大家分享一件让我对中国留下深刻印象的事,大概在6个月以前,我审理的一起专利案件,当时判定为专利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是欧洲企业,但是导致这次专利无效的先有技术是中国的技术。这是我在欧洲审理专利案件近二十年,第一次遇到先有技术来自于中国的情况,也体现出中国对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视,欧洲绝不可忽视中国的专利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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