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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在新刑诉实施的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适用程序、非法证据排除救济这三个方面加以论述,试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证明责任;救济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关于非言词证据的排除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权,且非法言词证据相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更为不可靠,大都是采用酷刑等手段取得,因此当今各国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更为严格的态度。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模式主要是强制排除。
2.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我国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本条规定内容而言,我国非法证据规则中的实物证据仅指物证、书证;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必须满足三个条:[3]第一,该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里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但重点是程序公正。第三,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程序
1.程序性裁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一旦成为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问题,并被提交法庭,法庭就会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活动。[5]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182条第2款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的规定,确立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该原则要求,经法官的初步审查发现证据的收集方法有非法嫌疑时,法庭应当针对该非法嫌疑证据围绕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证据的资格问题进行当庭调查或展开质证辩论活动或宣布休庭进行庭外核实,而后根据不同情况,或驳回被告申请或宣告证据资格具备合法性而进入法庭质证或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然后再进入案件的实体审判。
2.程序性制裁
根据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我们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项证据被认定为该法条规定的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就应该被排除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根据该条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找到对具体责任人的制裁的法律依据,因而无法根本性地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实施了非法取证的行为,面临的只是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制裁,而直接违法者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受到直接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法律的这样的不合理的规定,出现了大量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违法情形。所以笔者认为,程序性制裁必须是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合理结合,只有让违法个体承受利益被剥夺的后果,才可能真正起到震慑违法的作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
1.立法现状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中,上诉程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控辩双方不服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结果时,应当给与控辩双方申诉的机会。通畅的司法救济渠道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因而二审阶段如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审程序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保证这些作用得以实现,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決的难题。
2.解决方法
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时,法院应该作出一个独立的裁定或者决定,这样的话,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上诉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对象。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6、217、21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控辩双方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均可在接到裁定书5日内提起上诉或抗诉。所以将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裁定或决定作为可以独立上诉的依据,可以解决上述的问题。
其次,二审法院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意见。由于我国二审法院实行全面审查制度,上级法院均可以对证据重新调查,必然需要对新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而且目前我国初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不一定能起到有效过滤非法证据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二审法院和复核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处理,应当以听证为原则,以书面审为例外,充分听取控辩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由于控辩双方可能与法院之处理产生分歧,因此下级法院也应当提供法庭详细记录、裁判的理由等,供上级法院参考。
【参考文献】
[1]陈玲.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1).
[2]詹雪霞.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完备初探[J].法治与社会,2012(9).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81.
[4]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0.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94.
[6]蒋洪川.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J].政法精英,2012(11).
[7]高咏.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上诉程序[J].中国检察官,2013(11).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证明责任;救济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1.关于非言词证据的排除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权,且非法言词证据相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更为不可靠,大都是采用酷刑等手段取得,因此当今各国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更为严格的态度。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模式主要是强制排除。
2.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我国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本条规定内容而言,我国非法证据规则中的实物证据仅指物证、书证;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必须满足三个条:[3]第一,该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里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但重点是程序公正。第三,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程序
1.程序性裁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一旦成为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问题,并被提交法庭,法庭就会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活动。[5]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182条第2款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的规定,确立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该原则要求,经法官的初步审查发现证据的收集方法有非法嫌疑时,法庭应当针对该非法嫌疑证据围绕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证据的资格问题进行当庭调查或展开质证辩论活动或宣布休庭进行庭外核实,而后根据不同情况,或驳回被告申请或宣告证据资格具备合法性而进入法庭质证或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然后再进入案件的实体审判。
2.程序性制裁
根据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我们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项证据被认定为该法条规定的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就应该被排除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根据该条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能找到对具体责任人的制裁的法律依据,因而无法根本性地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实施了非法取证的行为,面临的只是非法证据被排除的制裁,而直接违法者的利益并不会因此受到直接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法律的这样的不合理的规定,出现了大量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违法情形。所以笔者认为,程序性制裁必须是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合理结合,只有让违法个体承受利益被剥夺的后果,才可能真正起到震慑违法的作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
1.立法现状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中,上诉程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控辩双方不服一审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结果时,应当给与控辩双方申诉的机会。通畅的司法救济渠道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因而二审阶段如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审程序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保证这些作用得以实现,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決的难题。
2.解决方法
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时,法院应该作出一个独立的裁定或者决定,这样的话,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上诉就有了一个明确的对象。根据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6、217、21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控辩双方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均可在接到裁定书5日内提起上诉或抗诉。所以将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的裁定或决定作为可以独立上诉的依据,可以解决上述的问题。
其次,二审法院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意见。由于我国二审法院实行全面审查制度,上级法院均可以对证据重新调查,必然需要对新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而且目前我国初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不一定能起到有效过滤非法证据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二审法院和复核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处理,应当以听证为原则,以书面审为例外,充分听取控辩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由于控辩双方可能与法院之处理产生分歧,因此下级法院也应当提供法庭详细记录、裁判的理由等,供上级法院参考。
【参考文献】
[1]陈玲.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1).
[2]詹雪霞.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完备初探[J].法治与社会,2012(9).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81.
[4]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40.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94.
[6]蒋洪川.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J].政法精英,2012(11).
[7]高咏.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上诉程序[J].中国检察官,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