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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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已成为侵权法理论体系中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且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立法上都比较薄弱,本文主要对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和完善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对环境污染侵权的理论及立法有所贡献。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完善
  一、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1.排除危害
  排除危害是要求行为人釆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妨碍以及各种有害影响的责任方式。排除危害包括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侵害的排除,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减轻甚至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健康的损害,所以具有积极的意义。关于排除危害的具体责任方式排除危害它大致相当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形式的综合。停止侵害是指污染环境的加害人在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一种责任方式。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合并适用。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排污者因自己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应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它无论是在一般侵权责任领域还是特殊侵权责任领域,都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方式。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按照其有无过错可以分为有过错的行为和无过错的行为。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合法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前者,则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如果其行為属于后者,则只需承担现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可。赔偿损失的范围,亦如前所述,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环境权益损害。
  二、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实现的相关制度的完善
  1.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及环境污染损害救济诉讼的专业性等特殊性,如果严格按照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确定原告,不利于保护环境及公民环境权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关于环境民事诉讼起诉资格放宽的规定及参考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放宽起诉资格的限制:将诉讼主体从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组织、公众。在潜在的受害人尚未发现损害的初期,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组织等发现侵权的,可以由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污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对公众的起诉资格,必须要求其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起诉之前,先就环境权益受损的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请求行政主管机关及时纠正或制止,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损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时,公民就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2.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内容的完善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责任保险,我国可以依托《保险法》和《环境保护法》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承保方式:我国应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根据各行业环境污染侵权的能力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的投保形式,对于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采取强制责任保险,它的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对一般的积累性污染事故,可以根据社会和政策目标的需求,在特定领域有选择地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如高危行业。而对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则推行任意责任保险。保险险种:在我国,应根据不同形式的环境污染事故,设计多种形式的险种,目前,应首先确定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核事故风险责任险及其他环境责任保险。
  3.确立并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环境法律对损害赔偿均只作了一般意义上的同质赔偿规定,即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对受害人的可得预期利益,一般不予赔偿。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连续性,广泛性及一定的正当性的特点,如果单纯适用传统侵权责任中的同质赔偿根本不足以抑制环境污染侵权事故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必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适用首先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以分为过失、重大过失及故意。惩罚性赔偿责任与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紧密相关,须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只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即当行为人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破坏环境,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次,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是通过要求侵权人支付超额的金钱的方式来实现的。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双刃剑,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惩罚性赔偿责任作用的发挥。超额金钱的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的经济实力,社会对其行为的忍受限度,行为人违法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并确保赔偿数额能有效遏制不法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2013.
  [2]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朱成(1977-),男,江苏徐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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