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的梦想,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和平权是人权的重要内涵,其作为一项不断发展中的权利,和平权的发展历经了不凡的历史时段。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世界和平屡受威胁的背景之下,为了重申和平之要义、更好促进和平权的发展,有必要厘清和平权的国际法渊源。
关键词:和平权;国际法渊源;世界和平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07-02
作者简介:叶亚楠(1992-),男,湖北宜昌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和平权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1]。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还有各国最高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另外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一些国际会议的决议也成为了国际法渊源的重要补充。
(二)和平权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用以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今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被世界公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们都是和平权的重要来源,集中体现了和平权。
和平权在《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的宣布了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共同的目标;在第二条中又将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作为原则;从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八条又将和平解决作为争端解决的根本。《联合国宪章》又在第五十五条进一步阐明了促进和保障人权是各国和平相处,安定和谐所必备的要件。《联合国宪章》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和平权这一概念,但是和平权的概念和理念已贯穿整个《联合国宪章》之中,可以说《联合国宪章》中即蕴含了和平权,为和平权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中阐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明确的表达了人权是世界和平的根基所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在其第23条中明确阐明,各国人民都应享有“国家和国际和平与安全”,该宪章也是目前唯一提及“和平与安全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型国际人权文书。《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的阐明了各国在创建基于自由、正义、发展与和平之上的公平与平等社会时,人权普遍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于2007年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在其序言中阐明了东盟个成员国享有和平生活希望。
《国际法原则宣言》郑重宣布了七项原则,其中明确提到“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强调各国应当以和平方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维护世界的和平正义。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印度、缅甸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构建合理而公正的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有着重要意义,集中体现了和平权之要义。
2.国际司法判例
当前为数不多的国际司法实践在惩治战争罪犯、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同时,对于保护和平权具有现实上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纽伦堡军事法庭于1945年对德国法西斯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最终作出一系列判决严惩罪犯;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2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作出了有罪判决。上述两个法庭所审判的最主要的罪行就是反和平罪。
1991年,安理会一致通过第827号决议设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起诉1991以来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负责人的国际法庭。该法庭已对多哥人实施了指控、逮捕和定罪。1994年根据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955号决议设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起诉自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犯有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迄今已对70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其中60多人已被逮捕并移交法庭拘押[2]。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序言之中便开门见山的提出了对人权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1969年红十字大会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在前言中宣称了“像人权一样持久的和平权”。《亚洲人权宪章》宣称“人人享有和平权……不会沦为任何类型暴力的对象”。1999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了《海牙21世纪和平与正义纲领》,该文件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是构建和平文化的重要条件,并进一步倡导和平文化。
西班牙国际人权团体在推动享有和平的人权运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于2006年通过的《卢阿尔卡和平人权宣言》对享有和平的人权这一主题开展了有力而全面的阐述,并将“享有和平人权的几个因素”有机地融合到一起。2010年《圣地亚哥和平人权宣言》更是该团体多年来汲取自身以及世界各地区经验和传统的成果。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不胜枚举的决议,一直承认和平权。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第39/11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该《宣言》庄重宣告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的神圣权利,并宣告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时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在此之后的一些决议,尤其是第53/243,57/216,60/163和63/189号决议中得到重申。人权理事会第8/9,11/4还有14/3号决议也确认了这项权利。
二、和平权发展概述
就目前和平权的发展状况来看,和平权并未真正纳入人权框架,而是处于各种的依存关系之中。可以说,和平权一方面在国际规约框架、国际和平和安全体系、人权法体系以及人道主义法中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在世界一些地区的团体或组织的推动下不断发展。从目前来看,和平权除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外,没有任何国际人权文书在执行条款中提及和平权,该宪章也是唯一提及和平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性规范,和平权有待以条约的方式更进一步强化。纵然和平权广泛体现于各类国际法渊源之中,这一方面体现了和平权的理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同,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关于和平权的概念内涵、体系以及效力层级上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发展。
随着当今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政治军事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平权的威胁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状态,国际恐怖主义严重影响着国际社会的和平秩序,一些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升级威胁到国家乃至国际的和平与安全。近年来,“伊斯兰国”极端恐怖组织(ISIS)的发展壮大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组织于2015年11月13日发动了对法国巴黎的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更是引起世界的高度注意和担忧。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残暴的恐怖事件,给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更是给和平权带来空前的挑战。
三、结语
和平权广泛体现于各类国际法渊源之中,有着深厚的发展基础和广泛的理念认同。尽管当前多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挑战着世界的和平秩序,但坚定走和平发展路线、维护世界和平是我们不变的信条。在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下,和平权不仅仅是一种希冀和期待,它更是一项人类与生俱来、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基本人权[3]。正如潘基文先生所述,和平之路是一条我们必须携手同行的漫长道路,我们需要一步一步来,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始于今天[4]。和平权有待于进一步地确立和深化发展,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之下。当和平权成为人们手中紧握的武器,一个正义而安宁的世界将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
[2]杜学文.作为人权的和平权[D].苏州大学,2010.
[3]江国青.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471-472.
[4]贝姆·安圭.和平权——人权的重要内涵[EB/OL].www.humanrights-china.org/html/2015/6_0918/9529.html,2015-9-18.
关键词:和平权;国际法渊源;世界和平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07-02
作者简介:叶亚楠(1992-),男,湖北宜昌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和平权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指的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1]。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还有各国最高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另外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一些国际会议的决议也成为了国际法渊源的重要补充。
(二)和平权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用以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今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被世界公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们都是和平权的重要来源,集中体现了和平权。
和平权在《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的宣布了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共同的目标;在第二条中又将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作为原则;从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八条又将和平解决作为争端解决的根本。《联合国宪章》又在第五十五条进一步阐明了促进和保障人权是各国和平相处,安定和谐所必备的要件。《联合国宪章》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出和平权这一概念,但是和平权的概念和理念已贯穿整个《联合国宪章》之中,可以说《联合国宪章》中即蕴含了和平权,为和平权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中阐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明确的表达了人权是世界和平的根基所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在其第23条中明确阐明,各国人民都应享有“国家和国际和平与安全”,该宪章也是目前唯一提及“和平与安全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型国际人权文书。《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的阐明了各国在创建基于自由、正义、发展与和平之上的公平与平等社会时,人权普遍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于2007年签署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在其序言中阐明了东盟个成员国享有和平生活希望。
《国际法原则宣言》郑重宣布了七项原则,其中明确提到“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强调各国应当以和平方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维护世界的和平正义。20世纪50年代中国与印度、缅甸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构建合理而公正的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有着重要意义,集中体现了和平权之要义。
2.国际司法判例
当前为数不多的国际司法实践在惩治战争罪犯、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同时,对于保护和平权具有现实上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纽伦堡军事法庭于1945年对德国法西斯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最终作出一系列判决严惩罪犯;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2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作出了有罪判决。上述两个法庭所审判的最主要的罪行就是反和平罪。
1991年,安理会一致通过第827号决议设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起诉1991以来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负责人的国际法庭。该法庭已对多哥人实施了指控、逮捕和定罪。1994年根据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955号决议设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起诉自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犯有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迄今已对70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其中60多人已被逮捕并移交法庭拘押[2]。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序言之中便开门见山的提出了对人权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1969年红十字大会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在前言中宣称了“像人权一样持久的和平权”。《亚洲人权宪章》宣称“人人享有和平权……不会沦为任何类型暴力的对象”。1999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了《海牙21世纪和平与正义纲领》,该文件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是构建和平文化的重要条件,并进一步倡导和平文化。
西班牙国际人权团体在推动享有和平的人权运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于2006年通过的《卢阿尔卡和平人权宣言》对享有和平的人权这一主题开展了有力而全面的阐述,并将“享有和平人权的几个因素”有机地融合到一起。2010年《圣地亚哥和平人权宣言》更是该团体多年来汲取自身以及世界各地区经验和传统的成果。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不胜枚举的决议,一直承认和平权。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第39/11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该《宣言》庄重宣告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的神圣权利,并宣告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时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在此之后的一些决议,尤其是第53/243,57/216,60/163和63/189号决议中得到重申。人权理事会第8/9,11/4还有14/3号决议也确认了这项权利。
二、和平权发展概述
就目前和平权的发展状况来看,和平权并未真正纳入人权框架,而是处于各种的依存关系之中。可以说,和平权一方面在国际规约框架、国际和平和安全体系、人权法体系以及人道主义法中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在世界一些地区的团体或组织的推动下不断发展。从目前来看,和平权除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外,没有任何国际人权文书在执行条款中提及和平权,该宪章也是唯一提及和平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性规范,和平权有待以条约的方式更进一步强化。纵然和平权广泛体现于各类国际法渊源之中,这一方面体现了和平权的理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同,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关于和平权的概念内涵、体系以及效力层级上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发展。
随着当今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政治军事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平权的威胁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状态,国际恐怖主义严重影响着国际社会的和平秩序,一些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升级威胁到国家乃至国际的和平与安全。近年来,“伊斯兰国”极端恐怖组织(ISIS)的发展壮大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组织于2015年11月13日发动了对法国巴黎的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更是引起世界的高度注意和担忧。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残暴的恐怖事件,给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更是给和平权带来空前的挑战。
三、结语
和平权广泛体现于各类国际法渊源之中,有着深厚的发展基础和广泛的理念认同。尽管当前多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挑战着世界的和平秩序,但坚定走和平发展路线、维护世界和平是我们不变的信条。在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下,和平权不仅仅是一种希冀和期待,它更是一项人类与生俱来、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基本人权[3]。正如潘基文先生所述,和平之路是一条我们必须携手同行的漫长道路,我们需要一步一步来,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始于今天[4]。和平权有待于进一步地确立和深化发展,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之下。当和平权成为人们手中紧握的武器,一个正义而安宁的世界将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
[2]杜学文.作为人权的和平权[D].苏州大学,2010.
[3]江国青.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471-472.
[4]贝姆·安圭.和平权——人权的重要内涵[EB/OL].www.humanrights-china.org/html/2015/6_0918/9529.html,201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