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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历史经验表明腐败问题解决是否得到有效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长期发展阶段,还在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政治体制不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和法律制度不成熟等,这种复杂的状况表明我国惩治预防腐败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各项工作中,完善、改进我国的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 腐败;惩治;预防;法律制度
前言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腐败则是违背广大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弊病,就必须保证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的路径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当前,官本位问题、家长制、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封建残余思想和观念还在影响着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这是我国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克服封建传统影响,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这也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 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及其特点
(一) 腐败的概念及内涵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腐败,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社会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国人平常所说的“以权谋私”。只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权”,指的是“公共权力”;这里的“私”,既指“私人、个人利益”,也指“小团体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方利益。从政治学角度讲,叫作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腐败的常常表现权力代理人的不适当行为,这种不适当行为影响了权力的正常运转,更影响了政府在社会成员中的形象和信任程度。是对我国政府形象的巨大损害。
(二) 当前我国腐败的表现形式
当前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政治文明不断进步,文化氛围日新月异,但是我们也是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时期,权力腐败在社会生活中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首先是侵犯国家财产。主要是腐败者利用权力,侵占公共资产为个人享用,包括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和侵占公共财物等行为。通常表现为官员不正当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权力,比如贪污,权力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国家财产侵吞,是一种对国家权力的滥用,离开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方向。其次是贿赂,表现为通过贿赂使受贿者失去原则,从而达到利用国家权力的目的,行贿者则以较少的成本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和地位。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国家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行贿者因私己所需而向官员行贿,官员冒着法律制裁的风险收受贿赂,所以表现为行贿和受贿。
二、 当前我国腐败滋生蔓延的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一) 我国惩治预防腐败法律的现状概述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一些与惩治预防腐败有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外,还有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共制定惩治预防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监察部120余项,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并针对我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惩治预防腐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些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己构建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我国现行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制度的问题分析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区所在地域经济增长的业绩往往是决定官员升迁的关键。既然腐败最本质的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官员只要有权力,自然就有和人交换的“筹码”,而只有当市场化的改革制造出交易的机会后,官员手中的权力才具有了市场里的价值。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由于体制缺陷、利益驱动等因素,导致行政审批领域大量公权被私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凡管钱、管物、管人,权力集中、资金集聚之地,都是滋生腐败的土壤。这是我国体制制度和实际情况的不符合之处的具体体现。
三、 完善我国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
(一) 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一个总体的目标。
除了建立统一的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反腐败法》外,我们还要注意相关配套法律。完善公职人员行为管理与约束相关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健全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包括公职人员的选任、招聘、雇用、留用、晋升和退休制度;制定公职人员行为规则和任职资格条件标准;制定公共财产管理的会计和审计监督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其在国外资产报告制度,制定《财产申报法》等。
(二) 惩治腐败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对犯罪的处理本身是对犯罪的遏制和对社会的教育,但是我们的法规只注重制裁,却忽略了对犯罪所产生社会影响的消弥与处理。比如对腐败行为后果的消除,对不当取得利益者的处理,对在此事件过程中产生的非合法法律效果的取消,产生的各种文书的处理,以及设计的对其他民事利益的侵害,都需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程序上的设计,只有这样,才会把腐败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点,才是真正的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
建立制度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制度的执行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十分容易,会遇到诸多的阻碍,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度,除了国务院,还要有省级、市级、县级等诸多公务部门,可谓数量巨大,我们还有自己的国情,以及自身在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状况,不可谓不复杂,所以我们要坚定决心,逐个问题入手,坚持不懈,只要有好的法律制度,国家就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伯海.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分析与构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胡鞍钢主. 国家制度建设[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 腐败;惩治;预防;法律制度
前言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腐败则是违背广大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弊病,就必须保证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的路径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当前,官本位问题、家长制、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封建残余思想和观念还在影响着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这是我国滋生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克服封建传统影响,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这也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 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及其特点
(一) 腐败的概念及内涵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腐败,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社会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国人平常所说的“以权谋私”。只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权”,指的是“公共权力”;这里的“私”,既指“私人、个人利益”,也指“小团体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方利益。从政治学角度讲,叫作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腐败的常常表现权力代理人的不适当行为,这种不适当行为影响了权力的正常运转,更影响了政府在社会成员中的形象和信任程度。是对我国政府形象的巨大损害。
(二) 当前我国腐败的表现形式
当前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政治文明不断进步,文化氛围日新月异,但是我们也是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时期,权力腐败在社会生活中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首先是侵犯国家财产。主要是腐败者利用权力,侵占公共资产为个人享用,包括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和侵占公共财物等行为。通常表现为官员不正当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权力,比如贪污,权力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国家财产侵吞,是一种对国家权力的滥用,离开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方向。其次是贿赂,表现为通过贿赂使受贿者失去原则,从而达到利用国家权力的目的,行贿者则以较少的成本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和地位。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国家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行贿者因私己所需而向官员行贿,官员冒着法律制裁的风险收受贿赂,所以表现为行贿和受贿。
二、 当前我国腐败滋生蔓延的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一) 我国惩治预防腐败法律的现状概述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一些与惩治预防腐败有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外,还有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共制定惩治预防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监察部120余项,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并针对我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惩治预防腐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些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己构建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我国现行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制度的问题分析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区所在地域经济增长的业绩往往是决定官员升迁的关键。既然腐败最本质的表现形式是权钱交易,官员只要有权力,自然就有和人交换的“筹码”,而只有当市场化的改革制造出交易的机会后,官员手中的权力才具有了市场里的价值。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由于体制缺陷、利益驱动等因素,导致行政审批领域大量公权被私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凡管钱、管物、管人,权力集中、资金集聚之地,都是滋生腐败的土壤。这是我国体制制度和实际情况的不符合之处的具体体现。
三、 完善我国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
(一) 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一个总体的目标。
除了建立统一的惩治预防腐败法律《反腐败法》外,我们还要注意相关配套法律。完善公职人员行为管理与约束相关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健全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包括公职人员的选任、招聘、雇用、留用、晋升和退休制度;制定公职人员行为规则和任职资格条件标准;制定公共财产管理的会计和审计监督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其在国外资产报告制度,制定《财产申报法》等。
(二) 惩治腐败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对犯罪的处理本身是对犯罪的遏制和对社会的教育,但是我们的法规只注重制裁,却忽略了对犯罪所产生社会影响的消弥与处理。比如对腐败行为后果的消除,对不当取得利益者的处理,对在此事件过程中产生的非合法法律效果的取消,产生的各种文书的处理,以及设计的对其他民事利益的侵害,都需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程序上的设计,只有这样,才会把腐败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点,才是真正的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
建立制度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制度的执行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十分容易,会遇到诸多的阻碍,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度,除了国务院,还要有省级、市级、县级等诸多公务部门,可谓数量巨大,我们还有自己的国情,以及自身在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状况,不可谓不复杂,所以我们要坚定决心,逐个问题入手,坚持不懈,只要有好的法律制度,国家就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伯海.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分析与构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胡鞍钢主. 国家制度建设[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