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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封建王朝對于粮食价格的重视以清朝为重。自康熙来,逐渐形成了粮价奏报制,并一直延续到一九一一年。粮价的奏报不仅是对于一个地区粮食价格的反映,同时也伴随着政府对各地乃至全国的经济调控。本文以同治十二年有关直隶的一份粮价奏折为起点,进而展开对于清朝粮价奏报制度的一个简要分析。
【关键词】清朝;粮价制度;影响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民以食为天”,因此,粮价具有重要的意义。粮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百姓的生计,亦是百物价格的坐标。清代,统治者对粮食价格的重视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始于康熙完善于乾隆朝的粮价奏报制度,就是清代所特有的。粮价奏报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中央对地方政治、经济的控制和协调作用。在实行粮价奏报制度的前期,朝廷通过建立粮价报送制度,形成了稳定粮价的制度机制。到后期,朝廷积弱,已无力进行调控,粮价涨跌的作用则直接反映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状况。
一、史料解析
恭報直屬同治十二年十月分市糧價值折
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日
奏 為恭報直屬市糧價值循例奏祈聖鑒事:
竊查直隸市集糧價,例應按月奏報,茲據布政使孫觀查明同治十二年十月分市糧價值數目,開單請奏前來,臣複與上月比較,內保定、河間、天津、深州等四府州屬價減,順天、永平、正定、順德、廣平、大名、宣化、遵化、易州、冀州、趙州等十一府州屬價平,定州價值稍增。所有直屬同治十二年十月分市糧價值數目,理合恭折具奏,並繕清單,敬呈禦覽,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一)粮价奏报制度的变化
这篇史料是同治年李鸿章上书的一个关于市粮价值的奏折,按照清朝的制度,有关粮价的奏折理应每月都进行奏报,但是从这篇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本应是十月份的奏折却到次年一月进行奏报,这表明到了同治年间对于粮价的重视程度已大不如前,也就使得奏报粮价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关于粮价奏报的途径问题。从这则史料我们可以看到是李鸿章向同治帝进行奏报,这也是清朝后期粮价奏报的主要途径。但在此之前却有多种奏报途径,主要包括:总督巡抚例行奏报,布政使、按察使分别奏报;织造的奏报;提督的奏报等。后期清朝皇帝与中枢集团的腐败使很多渠道的粮价奏报制度在道光以后几乎不存在。除总督巡抚的例报外,其它官员很少奏报粮价,即使具有奏报之责的总督、巡抚也常稽延奏报。
(二)皇帝批复的变化
这则史料中皇上的回复是值得我们进行分析的。清朝统治集团对于各地粮价出现波动,早期或多或少能采取一定的行政或经济措施加以调节,稳定粮价。调节地区间的有无,促进粮食流通,是解决地区间生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一个重要措施。下面的这则史料是雍正帝对于地方上报的有关粮价的朱批。
朱批: 据奏,收成七分至九分不等。未悉七分者若干处,九分者若干处。米价五钱四五分至八、九钱不等。未悉五钱四五分者几州县,八、九钱者几州县。嗣后,奏报俱当分析明白,庶不致牵混。更不可丝毫粉饰,以仰慰圣怀为辞,非朕所欲问也。[2]
从这则史料所反映的内容来看,是雍正帝要求地方应详细说明各地的粮价并且不能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从而可以方便朝廷制定相关的政策以稳定粮价。而同治年间那则史料的朱批只有简单的三个字“知道了”。如果说,清朝在道光皇帝以前,对各地奏报的粮价,还能够依据财力与国家行政手段,采取各种对策,那么,在道光以后,皇帝对于各地奏报粮价折很少有具体的批复,几乎是千篇一律的“知道了”三字。从这里也可以反映道光之后、同治年间统治者对于粮食价值的不重视。
(三)同治年间的主要粮食价格
粮食价格是一个地区收成及供求的反映,各区价格有最高价及最低价之分。当时直隶的粮食主要是小米、高粱、糜米和麦,这基本涵盖了当时全国市场中的主要品种。下面的数据是通过中央研究院王业键院士网络版的清代粮价资料库进行查询和整理的。[3]这里主要列举其中几个地方的粮价,以使我们能更直观的看到其变化。保定地区九月份小米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363、162,十月份为286、140。天津九月份和十月份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212、118和208、115.宣化在九月份和十月份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160、37和160、37.从我所查阅的资料以及列举的数据看直隶的粮价与奏折中所呈现的几乎没有出入,大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各地区的粮价有明显的差异。其中宣化的粮价最低,而其它地方的则大致相当。
二、粮价奏报制度的作用
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经济的控制和协调作用。首先,加强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联系。其次,皇帝可以利用收集到的粮价信息,来考察地方官员是否勤于为政。粮价做为一种媒介,不仅使统治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的经济状况,也起到了监督各地方长官的作用,使当权者的意图很快传达到地方。
总之,皇帝可以通过这种定期奏报的粮价检验官员政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粮价的奏报,使当权者掌握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命脉--粮食的供应,从而就可建立一个全国粮食市场价格的商情网。使统治者可以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粮食,调节供求的方法来加以控制,使粮食价格的波动局限在有利于生产和消费的幅度之内,使局部的不平衡趋子平衡,防止粮价失调。
参考文献:
[1] 陈金陵.清朝的粮价奏报与其盛衰[J].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天府档.农村商务类,第312卷。
[2] 雍正元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廵抚魏廷珍奏.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百四十九上。
[3] 王砚峰.中国经济史研究[J].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资料概述--以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图书馆馆藏为中心,2007年第二期。
【关键词】清朝;粮价制度;影响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民以食为天”,因此,粮价具有重要的意义。粮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百姓的生计,亦是百物价格的坐标。清代,统治者对粮食价格的重视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始于康熙完善于乾隆朝的粮价奏报制度,就是清代所特有的。粮价奏报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中央对地方政治、经济的控制和协调作用。在实行粮价奏报制度的前期,朝廷通过建立粮价报送制度,形成了稳定粮价的制度机制。到后期,朝廷积弱,已无力进行调控,粮价涨跌的作用则直接反映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状况。
一、史料解析
恭報直屬同治十二年十月分市糧價值折
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日
奏 為恭報直屬市糧價值循例奏祈聖鑒事:
竊查直隸市集糧價,例應按月奏報,茲據布政使孫觀查明同治十二年十月分市糧價值數目,開單請奏前來,臣複與上月比較,內保定、河間、天津、深州等四府州屬價減,順天、永平、正定、順德、廣平、大名、宣化、遵化、易州、冀州、趙州等十一府州屬價平,定州價值稍增。所有直屬同治十二年十月分市糧價值數目,理合恭折具奏,並繕清單,敬呈禦覽,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一)粮价奏报制度的变化
这篇史料是同治年李鸿章上书的一个关于市粮价值的奏折,按照清朝的制度,有关粮价的奏折理应每月都进行奏报,但是从这篇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本应是十月份的奏折却到次年一月进行奏报,这表明到了同治年间对于粮价的重视程度已大不如前,也就使得奏报粮价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关于粮价奏报的途径问题。从这则史料我们可以看到是李鸿章向同治帝进行奏报,这也是清朝后期粮价奏报的主要途径。但在此之前却有多种奏报途径,主要包括:总督巡抚例行奏报,布政使、按察使分别奏报;织造的奏报;提督的奏报等。后期清朝皇帝与中枢集团的腐败使很多渠道的粮价奏报制度在道光以后几乎不存在。除总督巡抚的例报外,其它官员很少奏报粮价,即使具有奏报之责的总督、巡抚也常稽延奏报。
(二)皇帝批复的变化
这则史料中皇上的回复是值得我们进行分析的。清朝统治集团对于各地粮价出现波动,早期或多或少能采取一定的行政或经济措施加以调节,稳定粮价。调节地区间的有无,促进粮食流通,是解决地区间生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一个重要措施。下面的这则史料是雍正帝对于地方上报的有关粮价的朱批。
朱批: 据奏,收成七分至九分不等。未悉七分者若干处,九分者若干处。米价五钱四五分至八、九钱不等。未悉五钱四五分者几州县,八、九钱者几州县。嗣后,奏报俱当分析明白,庶不致牵混。更不可丝毫粉饰,以仰慰圣怀为辞,非朕所欲问也。[2]
从这则史料所反映的内容来看,是雍正帝要求地方应详细说明各地的粮价并且不能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从而可以方便朝廷制定相关的政策以稳定粮价。而同治年间那则史料的朱批只有简单的三个字“知道了”。如果说,清朝在道光皇帝以前,对各地奏报的粮价,还能够依据财力与国家行政手段,采取各种对策,那么,在道光以后,皇帝对于各地奏报粮价折很少有具体的批复,几乎是千篇一律的“知道了”三字。从这里也可以反映道光之后、同治年间统治者对于粮食价值的不重视。
(三)同治年间的主要粮食价格
粮食价格是一个地区收成及供求的反映,各区价格有最高价及最低价之分。当时直隶的粮食主要是小米、高粱、糜米和麦,这基本涵盖了当时全国市场中的主要品种。下面的数据是通过中央研究院王业键院士网络版的清代粮价资料库进行查询和整理的。[3]这里主要列举其中几个地方的粮价,以使我们能更直观的看到其变化。保定地区九月份小米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363、162,十月份为286、140。天津九月份和十月份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212、118和208、115.宣化在九月份和十月份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160、37和160、37.从我所查阅的资料以及列举的数据看直隶的粮价与奏折中所呈现的几乎没有出入,大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各地区的粮价有明显的差异。其中宣化的粮价最低,而其它地方的则大致相当。
二、粮价奏报制度的作用
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经济的控制和协调作用。首先,加强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联系。其次,皇帝可以利用收集到的粮价信息,来考察地方官员是否勤于为政。粮价做为一种媒介,不仅使统治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的经济状况,也起到了监督各地方长官的作用,使当权者的意图很快传达到地方。
总之,皇帝可以通过这种定期奏报的粮价检验官员政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粮价的奏报,使当权者掌握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命脉--粮食的供应,从而就可建立一个全国粮食市场价格的商情网。使统治者可以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粮食,调节供求的方法来加以控制,使粮食价格的波动局限在有利于生产和消费的幅度之内,使局部的不平衡趋子平衡,防止粮价失调。
参考文献:
[1] 陈金陵.清朝的粮价奏报与其盛衰[J].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天府档.农村商务类,第312卷。
[2] 雍正元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廵抚魏廷珍奏.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百四十九上。
[3] 王砚峰.中国经济史研究[J].清代道光至宣统间粮价资料概述--以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图书馆馆藏为中心,2007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