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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荣誉牌匾是行政机关对该企业一段工作的评价,同时也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制机制,导致市场上荣誉牌匾泛滥,对牌匾授予行为的管理存在缺陷。学界对荣誉牌匾授予行为研究也较少,在此情况下有必要探究对该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
关键词:荣誉牌匾授予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规制
现如今,走进各商场单位,各式各样的荣誉牌匾比比皆是。荣誉牌匾是企业商家的骄傲,也是赢得消费者信赖的重要依据。然而许多商店悬挂的荣誉牌匾颁发时间久远,没有期限,甚至授予单位不明确。这些“问题”牌匾的存在,是对消费者的错误指引,甚至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一、荣誉牌匾授予行为的性质
一般认为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质监局还是工商局,或其他授予牌匾的机构都属于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和管理。在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中,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然而,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值得探讨。行政行为是受行政法调整的一切行为,其显著特点是具有法律性。行政行为受法律调整并产生法律效果,同时该行为应当具有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而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并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定性。首先,行政机关向企业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企业都不存在约束力。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荣誉牌匾后,无法保证该企业的诚信度,企业也没有因为荣誉牌匾而承担了更多的强制性的义务。其次,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可以遵循,甚至不在行政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最后,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来看,行政机关向企业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确定力与执行力,不是一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它虽然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所造成的。一方面,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确实没有对被授予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也没有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试想,如果某企业确实销售了假冒的商品,企业也不会因为悬挂荣誉牌匾而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或行政机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依据法律。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的荣誉牌匾,确实会对企业或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门口悬挂的荣誉牌匾无形中提升了企业形象,甚至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正面影响,但这些影响并不是授予荣誉牌匾行为的法律效力造成的。
二、荣誉牌匾授予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直以来对荣誉牌匾授予行为的定性不甚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了规制该行为的立法长期处于空缺。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得不到合理管理,造成了荣誉牌匾泛滥的现象。针对这一空白,笔者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提出对荣誉牌匾授予行为合理规制的浅显意见,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基本法律原则
行政机关对企业单位授予荣誉牌匾,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理应遵循我国基本法律原则。首先,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单位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接受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绝不能无视法律,肆意妄为。其次,应该遵循行政职权分工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具体的职权分工,不同的机关具有各自不同的管辖权限。行政机关在做出授予荣誉牌匾行为时,要遵守行政组织法关于管辖权限的规定,不能越俎代庖。行政机关对企业及单位授予荣誉时,必须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切不可超越级别做出越权行为。
2.恪守基本法律程序
要保障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合法不仅要求内容合法,也应达到程序合法。一个企业或单位是否值得嘉奖授予荣誉牌匾,是由行政机关进行评定的。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平等,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授予荣誉牌匾相关的法律程序应包括:事前审查、资讯公开、无偿行政等几个方面。事前审查,即行政机关在授予企业或单位荣誉之前应对被授予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仅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授予,而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则严禁授予。资讯公开,即信息公开,对授予荣誉牌匾行为说明理由。授予荣誉牌匾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消费者无法参与其中。但该行为却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产生了影响。行政机关应当对大众公开相关评定标准、候选单位等信息,让消费者更多地参与到其中。无偿行政,行政主体授予企业荣誉牌匾是行政主体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手段之一。由于荣誉牌匾对企业有一定的潜在利益,容易导致某些企业为得到荣誉而使用不正当手段。故在授予荣誉牌匾时,要求行政主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好处,授予荣誉牌匾不可成为行政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3.建立“召回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除了在颁发授予前进行严格审查评定,对已授出的荣誉牌匾也必须进行管理。对行政机关已授出的各类荣誉牌匾,应建立相关档案,并实现联网共享。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授出荣誉牌匾进行检查和清理,对已获得荣誉牌匾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企业或单位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再悬挂荣誉牌匾。经整改后发现仍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回收已授予的荣誉牌匾,杜绝企业利用荣誉牌匾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依据档案监控临近到期的荣誉牌匾,对已过期的荣誉牌匾行政机关应立即“召回”。发现企业悬挂无档案记录的假冒、非法荣誉牌匾应即时进行清除,并对企业进行严厉惩罚。
三、结论
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是严肃、庄严的,“授匾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行政事实行为。如果授予荣誉牌匾现象混乱,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形象。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单位授予荣誉牌匾必须在法律的管控下进行,确保行为的合法、合理进行。
参考文献:
[1]喻中.行政机关向企业授予荣誉称号的法律性质探析重庆行政.《重庆行政》,2006年第1期
[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
黄奕(1987年10月4日~),女,籍贯:广东湛江,专业:法学硕士,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荣誉牌匾授予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规制
现如今,走进各商场单位,各式各样的荣誉牌匾比比皆是。荣誉牌匾是企业商家的骄傲,也是赢得消费者信赖的重要依据。然而许多商店悬挂的荣誉牌匾颁发时间久远,没有期限,甚至授予单位不明确。这些“问题”牌匾的存在,是对消费者的错误指引,甚至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一、荣誉牌匾授予行为的性质
一般认为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质监局还是工商局,或其他授予牌匾的机构都属于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和管理。在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中,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然而,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值得探讨。行政行为是受行政法调整的一切行为,其显著特点是具有法律性。行政行为受法律调整并产生法律效果,同时该行为应当具有确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而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并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定性。首先,行政机关向企业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企业都不存在约束力。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荣誉牌匾后,无法保证该企业的诚信度,企业也没有因为荣誉牌匾而承担了更多的强制性的义务。其次,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可以遵循,甚至不在行政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最后,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来看,行政机关向企业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确定力与执行力,不是一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它虽然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该行为的法律效力所造成的。一方面,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确实没有对被授予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也没有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试想,如果某企业确实销售了假冒的商品,企业也不会因为悬挂荣誉牌匾而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或行政机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依据法律。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的荣誉牌匾,确实会对企业或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门口悬挂的荣誉牌匾无形中提升了企业形象,甚至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正面影响,但这些影响并不是授予荣誉牌匾行为的法律效力造成的。
二、荣誉牌匾授予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直以来对荣誉牌匾授予行为的定性不甚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了规制该行为的立法长期处于空缺。荣誉牌匾的授予行为得不到合理管理,造成了荣誉牌匾泛滥的现象。针对这一空白,笔者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提出对荣誉牌匾授予行为合理规制的浅显意见,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基本法律原则
行政机关对企业单位授予荣誉牌匾,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理应遵循我国基本法律原则。首先,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单位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接受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绝不能无视法律,肆意妄为。其次,应该遵循行政职权分工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具体的职权分工,不同的机关具有各自不同的管辖权限。行政机关在做出授予荣誉牌匾行为时,要遵守行政组织法关于管辖权限的规定,不能越俎代庖。行政机关对企业及单位授予荣誉时,必须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切不可超越级别做出越权行为。
2.恪守基本法律程序
要保障授予荣誉牌匾的行为合法不仅要求内容合法,也应达到程序合法。一个企业或单位是否值得嘉奖授予荣誉牌匾,是由行政机关进行评定的。在这一过程中,为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平等,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授予荣誉牌匾相关的法律程序应包括:事前审查、资讯公开、无偿行政等几个方面。事前审查,即行政机关在授予企业或单位荣誉之前应对被授予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仅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授予,而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则严禁授予。资讯公开,即信息公开,对授予荣誉牌匾行为说明理由。授予荣誉牌匾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消费者无法参与其中。但该行为却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产生了影响。行政机关应当对大众公开相关评定标准、候选单位等信息,让消费者更多地参与到其中。无偿行政,行政主体授予企业荣誉牌匾是行政主体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手段之一。由于荣誉牌匾对企业有一定的潜在利益,容易导致某些企业为得到荣誉而使用不正当手段。故在授予荣誉牌匾时,要求行政主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好处,授予荣誉牌匾不可成为行政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3.建立“召回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除了在颁发授予前进行严格审查评定,对已授出的荣誉牌匾也必须进行管理。对行政机关已授出的各类荣誉牌匾,应建立相关档案,并实现联网共享。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授出荣誉牌匾进行检查和清理,对已获得荣誉牌匾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企业或单位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再悬挂荣誉牌匾。经整改后发现仍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回收已授予的荣誉牌匾,杜绝企业利用荣誉牌匾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依据档案监控临近到期的荣誉牌匾,对已过期的荣誉牌匾行政机关应立即“召回”。发现企业悬挂无档案记录的假冒、非法荣誉牌匾应即时进行清除,并对企业进行严厉惩罚。
三、结论
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是严肃、庄严的,“授匾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行政事实行为。如果授予荣誉牌匾现象混乱,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形象。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单位授予荣誉牌匾必须在法律的管控下进行,确保行为的合法、合理进行。
参考文献:
[1]喻中.行政机关向企业授予荣誉称号的法律性质探析重庆行政.《重庆行政》,2006年第1期
[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
黄奕(1987年10月4日~),女,籍贯:广东湛江,专业:法学硕士,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