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碳经济法律保障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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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候变化,能源消耗早已引起了全球人民的关注,2011年11月28日在南非召开的德班会议其会标的形象表达了各国希望在此次会议上取得成果的紧迫性。温室气体的排放在不断侵蚀着我们冰山,使我们的海平面上升。越来越多的岛国和沿海地区有遭到被水淹没的危险。关注气候,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碳排放,其实是我们的一种自救行为。于是经过近两周的谈判和磋商,大会最终通过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在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就已经做出过承诺,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排放比2006年下降40%~45%。我们不得不承认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并且就我国看来已经在不断由上而下贯彻这种思想并且也积极采取了行动。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确定中国将首先在5省和8市开展发展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城市、倡导低碳生活的试点工作。这是我国为发展低碳经济跨出的第一步,也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各方学者对于实施低碳经济的观点
  低碳经济是近年来的新兴词语。按照笔者自己的理解,低碳经济是指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减少碳排放从而减少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该理念正日趋成熟并且得到多方的认可。这主要是基于各个国家的国家利益以及全球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不论是国家政府、学者还是人民大都持着赞同的意见。国家的政策、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指导着整个国家向着低碳经济的方向所发展,学者们积极讨论关于低碳经济的意义,一些比较关注农村建设的学者们还提出农村低碳经济发展问题,热切关注有关低碳经济的实施进程。张坤民博士(2008)在《低碳经济论》中发表观点,采用低碳经济的战略应对气候变化,如果能在中国付诸实施,许多环境与发展问题都可能迎刃而解。我认为张坤民博士的说法表达了他对于低碳经济在中国贯彻实施的一种希冀,也是希望能通过这样一种方法来从源头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并且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起到不小的帮助作用。钱志新教授发出了这样的感叹:继农业化、工业化、信息化浪潮之后,世界将迎来第四次浪潮,即低碳化浪潮。走向低碳化时代是大势所趋。是的,笔者非常同意这一说法,由低碳经济所倡导低碳产业、低碳城市、低碳农村等具体方面已经在我国初步实施,我们正翘首以待其即将带给我们的令人振奋的消息。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院潘家华则认为:“低碳发展,重点在低碳,目的在发展;寻求全球水平、长时间尺度的可持续发展。”重点若仅仅放在低碳上,那么可以预见的就是更多的资金将投入到低碳设备的生产和运用方面,以技术手段实现低碳。笔者认为以技术手段去实施低碳确是我们所努力的方向,但是在根本上主要是将低碳经济的理念从思想上灌输到每个人的心中。只有宣传的到位了,法制健全了,人们都意识到其重要性了,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低碳经济的目的。我们国家之前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环境为代价的观念一定要改变,不仅是政府要改变,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一些污染性较强、排碳量较高的企业更要改变其观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于低碳经济的实施,笔者是抱着非常大的希望的,若要使低碳经济转变为实际的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1)政府加大宣传力度,不能仅仅是学者、干部了解低碳经济,也应当让广大的农民也了解低碳经济,毕竟我国的农村人口占人口比例50.32%。(2)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虽然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颁布《节约能源法》,但这仅仅是起着一个指导的作用,若要真正的实施起来,应根据各个地方情况的不同去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样才能更加具体地让农村人口感受到国家的政策方向。(3)通过改善技术手段去实现低碳。低碳技术一词便是随着低碳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当今比较热门的一种技术就是有关于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埋存问题,这方面的技术其实是比较高端的,难以普及到农村的生产和生活中,可行性较低,在农村中比较常用而且可行的应该是煤的清洁高效利用以及一些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农村的碳排放现况及其实施低碳经济的意义
  在农村的碳排放现况方面笔者将着重以安徽省为例来进行阐述。安徽省虽处于我国的东部地区,但相对于华东这片的几个省份来说其实并不发达。我省是能源大省,能源产业发展迅猛,2008年安徽省煤炭产量达到1.1亿吨,进入全国8个超亿吨煤炭产量省份。但是对于发展低碳经济来说,安徽省还是一名新手,特别是在发展农村低碳经济方面。笔者就生活在安徽省的一个农村里,就算不是亲身体验,想必大家在坐火车路过的时候会经常看到很多的草垛上在冒烟,这其实是在焚烧秸秆。秸秆是一种很好的生物能源,但是其CO2的高排放量也是令人不禁为之咋舌的。另外一方面笔者比较有感触的就是农村中一些小型的炼铁厂、炼钢厂,每当抬头看见那圆柱般的烟囱冒出浓浓的黑烟时,就在想这对环境的危害会有多大呀!CO2就这样源源不断的排出,破坏臭氧层,让紫外线就这样肆无忌惮穿过云层到我们身边。在生活能源的使用方面,在安徽省大多数的农村仍然是那种烧柴火的阶段。烧柴火不仅会砍伐大量的树木,从生物学的角度造成CO2气体的增多,而且燃烧柴火本身也会释放出CO2。农民拥有生产资料耕地、林地,我国的耕地数量在减少,很多的耕地在没有报批的前提下就偷偷转成了建筑用地,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定要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从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了节能减排,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任务,但其重点在于城市,就我们所知,发改委的低碳试点活动也无一例外设定在了较发达的省份和城市。这说明了大家对农村的低碳经济关注的不够,宣传的不够。但是在农村实行低碳经济也将是一个大的趋势。就拿安徽省为例,在农村生活碳排放之中,应该逐步减少这种烧水、烧饭所使用的柴火等直燃性物质的燃烧,而普及沼气的使用。当然我们也很乐意看到诸如这样的情况出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红乡的沼气建设做的不错。沼气工程是祁红乡的一项民生工程,从2010年就已经进村入户,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沼气建设的好处,积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沼气池建设。这是行政指导在安徽省农村贯彻落实的鲜明例子。其積极推广“一池三改”政策,变废为宝值得各个农村去学习。对于农村的一些小型炼钢厂、炼铁厂笔者认为能合并则将这些小的工厂合并起来,拥有了一定雄厚的资本之后,这样引用新能源、提高煤的清洁高效利用也就成了可能。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农副产品的需求构成威胁的农业发展。不仅农民们自身要从意识上、从行动上去实践。政府也需要从宏观上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去保障低碳经济的实现。   农村环保法制不健全问题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促进农村低碳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0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这就说明我国已经解决有法可依的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有了,但是社会、经济、政治不断发展,法律也要随之而进一步去制定。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关于低碳经济的发展确实没有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可供实际操作,特别关于农村低碳经济发展的。农民对于低碳经济的认识仅仅是基于对新闻的关注,对于一些行政指导、行政政策的实行。所以应尽快颁布《农村低碳经济发展法》等法律去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样根据法律才能去很好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从而在根本上使得农民们做到有法必依。
  针对低碳经济发展问题,很多学者对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的呼声很高,胡苑、郑少华(2010)在《从威权管制到社会治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认为针对低碳发展问题,应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笔者认为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是必然的,但是法律在农村却体现的不是很明显。因为就拿法的位阶来说明这个问题,法的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虽然说法律效力高,但是在农村普及所花费时日较长。我们知道农村人口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对于法律的认知方面其实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的。所以笔者认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其必要性,由于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特殊性,在环境立法中应根据农村污染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在拟定综合性的农村环境法规的同时制定专项法规,安徽省应尽快颁布《农村低碳经济发展条例》,从而做到有法可依,发展农村低碳经济。我国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徽省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本地提出相应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我国倡导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农村低碳经济是建设农业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在农业生产中,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得农村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从而建设农业生态文明。发展农村低碳经济是安徽省自身经济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安徽省并没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科学技术相对于一些直辖市还比较落后,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提高能源利用率、开发新能源,争取在战略政策上先行。制定农村低碳经济地方性法规也是可行的,虽然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低碳经济法》,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4条第三款的规定: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所以说制定安徽省关于农村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条例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可行的。综上所述,安徽省虽然环保法制不健全,但是我们可以大胆创新,走在前端,率先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说《农村节约能源法》、《农村低碳经济发展法》等。将其有效的实施下去,这样不仅对安徽省农业发展、农村发展,甚至对安徽省经济发展也将会是一个巨大的帮助。
  从执法和司法方面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之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积极的贯彻落实它。首先,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建立健全的农村环境执法机构,提高环境执法部门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明确执法机构人员的职责,依法行政从而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这是发展农村低碳经济的保障。为提高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村委会各部门需要有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对本村村民的农业、工业和生产生活实施管理。然后,笔者认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违反法律,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处罚,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来说应实行双罚制,即单位处以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环境保护的司法手段,余光辉、陈亮(2010)在《论我国环境执法机制的完善——从规制俘获的视角》中提出公民个人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之际,可以起诉违反环境法律的企业,个人或者未能执行环境法律的政府机关。这样能起到正确引导作用,从而使农民正确行为。让他们不论是从心里上还是行动上都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加强环境司法和执法,应通过各种培训加强各级法官对环境法相关制度的了解,同时应通过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解决环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当然为了防止执法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笔者认为需要媒体对其进行监督。就在2008年8月,自然之友等6家非政府组织对江苏金东纸业上市环保核查提出的异议,反映了公众和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法律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就此,笔者也希望安徽省也可以做到执法司法公开化,使安徽省农村的人民們也可以对发展农村低碳经济充满信心。
  其实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下一代比自己过的更好,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留下一个烂摊子给下一代,生活在农村的我们都希望能建设出社会主义新农村。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SKY12052。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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