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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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3年12月,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判决,因此虚拟财产进入了司法领域,而近几年层出不穷的盗窃、诈骗等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各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的做法是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但是没有明确将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本文从虚拟财产的基本概述入手,结合案例,主要论述应当对虚拟财产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并提出如何刑法定位的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建议
  一、虚拟财产的基本概述
  2005年于海斌(化名)的虚拟财产盗窃案是广东省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判刑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盗窃罪)侵犯财产罪定罪和量刑的案件。①网络的发展衍生出了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QQ、邮箱账号、网络游戏ID、游戏中的金币、银子,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域名和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英美普通法认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资源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②广义的虚拟财产应当包括一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专属性的财产,包括QQ、邮箱、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武器、域名等等;而狭义的虚拟财产指有现实货币交易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从狭义上来将游戏中只有那些玩家通过付出一定的费用取得的并且能够具备市场上再次交易获得利益可能性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无形、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是看不见、摸不着,无法脱离网络环境而存在,是一种无体物。
  (2)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我国宪法明确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一些通过不法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则不具有合法性。(3)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虚拟财产没有现实的是突兀,但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可以相互联系,人们可以使用和利用它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4)期限性。由于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势必会受到网络开发商、运营商本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的发展、需求等因素的影响,需求是不断更新的,游戏必须要不断满足市场的变化而调整。
  虚拟财产的分类:(1)因特网中网站的代码、网络游戏引擎。(2)因特网中网站、游戏平台虚拟平台。(3)域名、通行证。(4)网络游戏中虚拟平台中所包含的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尽管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有较大的争议,但是各学说、理论都肯定了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这一点是共同的。
  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性的物品,它给网络用户带来巨大的利益,因此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利益冲出日益凸显。由于刑法未将虚拟财产犯罪予以明确,法律的滞后导致很多人存在侥幸的心里,盗取、骗取的行为更加猖獗,从而产生了恶性循环,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门槛,而刑罚是对理性和正义的恢复,对于严重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必要时应当以财产罪加以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有巨大的网络消费群体,面对这么大的消费群体,很多商家都想从中获取利益,分到一杯羹,商家蜂拥而上,再加上网络监管的缺失,造成了网络环境的秩序混乱。
  我国对于虚拟财产保护,在民事调整方面,对于域名的保护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而在刑法保护方面缺乏相关法律。一方面,虚拟财产犯罪案件大面积的高发造成了网络玩家的财产损失,各个损害者不得不向司法机关求助,而公安等司法机关因为缺乏刑罚的规定,往往对受害者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从而无法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另方面,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里,认为虚拟财产只是网络上的游戏,本身的行为也是一种游戏,通过网络实施往往轻而易举,实施盗窃、诈骗行为后而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况下,会更加变本加厉地去实施该种行为。这种行为得不到制止、惩处,不仅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信息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是巨大的阻碍,对网络环境、秩序也会造成重创。网络游戏虽然是一种娱乐手段,在社会商业中的价值凸显,产生的利益是相当可观的。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也是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刑法若能及时合理的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加大对虚拟财产犯罪的惩罚力度,这将不仅有利于玩家利益的维护,而且为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更加有利于产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以现有的刑法规制虚拟财产犯罪行为
  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大都以侵犯财产犯罪来处理有关虚拟财产案件已经成为解决这类纠纷的主流和趋势,但社会各界对此的看法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应当从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和侵犯的虚拟财产的对象进行定罪。
  (二)从立法角度对虚拟财产犯罪进行规制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毋庸置疑的,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等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做法,将虚拟财产的保护用刑法手段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首先对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性予以肯定,其次可以借鉴韩国和美国的做法,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进行刑法保护。
  四、结语
  中国近二十年来的法治进程,人民法治思想和观念的形成,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制度的变革和运作,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就。网络时代的到来,是科技和现代化的象征,它给人们无数的便利,带来的信息资源的全球共享,使我们地球村不再是梦想。法律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和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武器,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人类总是受制于自身认识的局限,现代人不可能任何事情都听命于前人所做的法律规定。在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我们应当认识到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对行为、权利的预先设计去指望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更不能因此影响技术的发展,对法律规范进行适时的调整,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才是根本。
  注释:
  ①DNF.齐乐乐游戏网,2009-10-31.
  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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