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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法上所有权是《公司法》对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的部门化、具体化,其法定类型包括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与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具有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具有规范依据的公司法性、客体的抽象性、客体的功能二重性和客体的冠名特定性。
关键词:公司法;所有权;法定类型
一、公司法上所有权的法定类型
对公司法上所有权具体法定类型的归纳、分析是公司法上所有权基础研究的一部分,笔者首先对公司法上所有权的具体法定类型进行揭示。
1.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
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法律内涵的理解与民商事基本法可以对应解读,二者相辅相成。
(1)承继民法通则上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确定了财产权制度,其财产所有权制度属于财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属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法人财产权制度包含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我们虽然无法从国家法规范层面得出“法人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废止的结论,[1]但是,仍然要在“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作出解释。《公司法》在财产制度上依据的是《民法通则》,这也就自然包含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在内。
(2)解释上适用物权法上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物权法》通过的时间虽然在《公司法》之后,但是由于它是民商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对所有权具体、明晰的规定在解释上也适用于此前制定的《公司法》。《物权法》以物权制度代替了《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其中的所有权制度属于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法人物权制度包含了法人所有权制度,法人所有权制度属于法人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
(3)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的变化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制度规定从《民法通则》到向民法典演进的规范表现情势来看,在具体内涵上是变化的;作为《民法通则》等民商事特别法,《公司法》所承继的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受到民商事基本法本身变化、成熟状况的影响。
2.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
公司法上创设的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的法定类型。资本所有权体现着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具有公司法上创设的特点,在法律内涵的理解上则需要根据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具体环境来理解。
(1)资本所有权。《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范很多,笔者只选取了有限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要求,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需要具备相应注册资本的支撑。没有注册资本难以成立公司人格,公司确定注册资本并成立后,即形成了对该资本的公司资本所有权。
(2)资本所有权属于公司法确认的所有权。所谓公司法确认的所有权,是指本文所说的资本所有权,是由立法者在公司法这一部门法中所确认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在民商事特别法——公司法中的一种类型化处理。资本所有权属于公司法上所有权意在指明资本所有权是所有权在公司法上具体、特别的创意、制度设计。
二、公司法上所有权属性分析
在对公司法上所有权进行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再从法理上分析其属性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公司法上所有权制度。
1.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属性
(1)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具有民商事基本法上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首先具有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国家法规范及其原理上的一般特性:①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在适用时,可直接依据民商事基本法有关所有权的基本规定。②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的适用,在法理上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学上有关所有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证。
(2)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具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具有民商事一般法上法人所有权国家法规范及其原理上的一般特性:①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具有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②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具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
2.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属性
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不能等同于其所承继的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在《公司法》文本中有专门规定,对其理解也主要依托公司法所体现的国家法规范。本文结合《公司法》文本,从法理上对资本所有权的属性进行探讨。
(1)资本所有权规范依据的公司法性。资本所有权是公司国家法规范创设的、与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所有权类型。资本所有权作为公司国家法规范确认的所有权,并不否认其他所有权类型的存在,是对所有权法定类型库的丰富。
(2)资本所有权客体的抽象性。资本所有权的客体是公司资本,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概念和制度。公司资本是由股东投资其财产给公司后形成的。公司资本是一种经过抽象的《公司法》上财产,资本所有权是以《公司法》上经过货币度量、抽象为货币额度型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3)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功能二重性。作为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公司资本,具有其自身的功能定位。公司资本如果缺乏内在功能,自然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公司资本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4)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冠名特定性。在《公司法》中,公司资本是有其特定所指的。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则是一个静态的范畴,它是股东出资的货币体现,并不随公司经营而不时地处于不停地变动之中。资本的这一特性,是由法律的特殊功能及公司法的特点共同决定的。”[2]公司资本经过《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成为了资本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公司资本是一种被国家法命名的公司法上财产,资本所有权是以《公司法》命名为公司资本的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所创设的资本所有权制度,存在诸多与其有关联的制度。由于学术界没有对资本所有权进行很好地研究,阻碍了人们对《公司法》以及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本文提出资本所有权问题,并进行初步的探索,以期推进公司法上所有权尤其是资本所有权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田土城.民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1
[2]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2
[3]秦尊文.试论“法人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的废止[J].经济前沿,2001
关键词:公司法;所有权;法定类型
一、公司法上所有权的法定类型
对公司法上所有权具体法定类型的归纳、分析是公司法上所有权基础研究的一部分,笔者首先对公司法上所有权的具体法定类型进行揭示。
1.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
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法律内涵的理解与民商事基本法可以对应解读,二者相辅相成。
(1)承继民法通则上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确定了财产权制度,其财产所有权制度属于财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属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法人财产权制度包含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我们虽然无法从国家法规范层面得出“法人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废止的结论,[1]但是,仍然要在“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作出解释。《公司法》在财产制度上依据的是《民法通则》,这也就自然包含了法人财产所有权在内。
(2)解释上适用物权法上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物权法》通过的时间虽然在《公司法》之后,但是由于它是民商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对所有权具体、明晰的规定在解释上也适用于此前制定的《公司法》。《物权法》以物权制度代替了《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其中的所有权制度属于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法人物权制度包含了法人所有权制度,法人所有权制度属于法人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
(3)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的变化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制度规定从《民法通则》到向民法典演进的规范表现情势来看,在具体内涵上是变化的;作为《民法通则》等民商事特别法,《公司法》所承继的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受到民商事基本法本身变化、成熟状况的影响。
2.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
公司法上创设的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的法定类型。资本所有权体现着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具有公司法上创设的特点,在法律内涵的理解上则需要根据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具体环境来理解。
(1)资本所有权。《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范很多,笔者只选取了有限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要求,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需要具备相应注册资本的支撑。没有注册资本难以成立公司人格,公司确定注册资本并成立后,即形成了对该资本的公司资本所有权。
(2)资本所有权属于公司法确认的所有权。所谓公司法确认的所有权,是指本文所说的资本所有权,是由立法者在公司法这一部门法中所确认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在民商事特别法——公司法中的一种类型化处理。资本所有权属于公司法上所有权意在指明资本所有权是所有权在公司法上具体、特别的创意、制度设计。
二、公司法上所有权属性分析
在对公司法上所有权进行初步分类的基础上,再从法理上分析其属性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公司法上所有权制度。
1.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属性
(1)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具有民商事基本法上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首先具有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国家法规范及其原理上的一般特性:①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在适用时,可直接依据民商事基本法有关所有权的基本规定。②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的适用,在法理上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学上有关所有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证。
(2)公司法上承继性所有权具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具有民商事一般法上法人所有权国家法规范及其原理上的一般特性:①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具有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②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具有企业法人所有权的一般特性。
2.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属性
公司法上创设性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不能等同于其所承继的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在《公司法》文本中有专门规定,对其理解也主要依托公司法所体现的国家法规范。本文结合《公司法》文本,从法理上对资本所有权的属性进行探讨。
(1)资本所有权规范依据的公司法性。资本所有权是公司国家法规范创设的、与公司法上承继民商事一般法上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所有权类型。资本所有权作为公司国家法规范确认的所有权,并不否认其他所有权类型的存在,是对所有权法定类型库的丰富。
(2)资本所有权客体的抽象性。资本所有权的客体是公司资本,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概念和制度。公司资本是由股东投资其财产给公司后形成的。公司资本是一种经过抽象的《公司法》上财产,资本所有权是以《公司法》上经过货币度量、抽象为货币额度型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3)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功能二重性。作为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公司资本,具有其自身的功能定位。公司资本如果缺乏内在功能,自然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公司资本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4)资本所有权客体的冠名特定性。在《公司法》中,公司资本是有其特定所指的。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则是一个静态的范畴,它是股东出资的货币体现,并不随公司经营而不时地处于不停地变动之中。资本的这一特性,是由法律的特殊功能及公司法的特点共同决定的。”[2]公司资本经过《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成为了资本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公司资本是一种被国家法命名的公司法上财产,资本所有权是以《公司法》命名为公司资本的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所创设的资本所有权制度,存在诸多与其有关联的制度。由于学术界没有对资本所有权进行很好地研究,阻碍了人们对《公司法》以及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本文提出资本所有权问题,并进行初步的探索,以期推进公司法上所有权尤其是资本所有权的研究。
参考文献:
[1]田土城.民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1
[2]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2
[3]秦尊文.试论“法人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的废止[J].经济前沿,2001